陝西省省屬普通高等學校國有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省屬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國有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建立適應公共財政要求和高等教育規律的管理體制,保障高等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依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陝西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陝財辦資〔2007〕4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國有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 省屬普通高等學校國有固定資產(以下簡稱高校固定資產)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按照規定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全部資產。包括高校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國家調撥給高校的固定資產,學校按國家規定在教育、科研、社會服務活動中利用組織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學校接受捐贈以及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學校所有的固定資產。
第四條 高校固定資產實行國家所有、政府監管、學校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省財政廳是高校固定資產的綜合管理部門,省教育廳是高校固定資產的主管部門,各高校依法對本校國有固定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高校對本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完整性負責,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各高校須有一名校(院)級領導分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必要時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設定高效率的管理機構。
第六條 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的任務是: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明確國有固定資產管理責任,保障資產安全完整;健全規章制度,規範固定資產的配置、採購、管理、使用、處置行為;監督用於經營的固定資產管理。建立監督考評機制,推動固定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實現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七條 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固定資產的產權登記、界定、清查;固定資產的配置、採購、管理使用、維護和處置;固定資產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固定資產的賬務系統、信息系統建設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高校財務部門是學校各類固定資產資金管理和賬務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做好各類固定資產的資金和賬務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與學校資產管理部門協調一致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高校資產管理部門是學校各類固定資產綜合管理的職能部門,統籌管理全校實物形態的各類固定資產,歸口管理學校各類儀器設備。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本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二)設定全校各類固定資產的實物總賬,建立和完善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三)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的購置、配置、處置、資產評估監督、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四)制定固定資產的技術管理制度,解決其正常使用的必要條件和設施,保持其完好可用;
(五)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的整合、共享、共用,對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進行考核評估,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配置的固定資產進行調劑,最佳化固定資產配置,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
(六)對學校固定資產的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抵押擔保等事項進行論證,辦理審核報批手續;
(七)負責學校固定資產集中處置的各類事項。
(八)接受省教育廳及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等部門的監督指導,按要求報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高校的房屋及建築物、土地、基礎設施、文物陳列品、圖書資料等固定資產可按類實行歸口管理,歸口管理部門的具體管理範圍劃分及管理人員配備由學校根據實際自行確定。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日常管理,要明確管理職責,嚴格分管領導責任,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高校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要積極配合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固定資產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確認、分類和計價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財產為固定資產:
(一)一般設備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分類
(一)房屋和建築物。指高校擁有占有權和使用權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辦公用房、教學科研用房、庫房、學生宿舍用房,職工食堂、附屬醫院、招待所、幼稚園用房及其他用房;構築物包括道路、運動場、紀念碑或雕塑、水塔、圍牆、園林及名貴樹種等;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置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水、通氣、通油管道,通訊、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二)專用設備。即高校根據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實際需要購置的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用途的設備,如電教設備、分析測試儀器、體育器械等。
(三)一般設備。即指高校的通用性設備,如辦公用的計算機等辦公設備、家具、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及陳列品。即指高校擁有和接受捐贈的供教學、科研或收藏、展覽、陳列用的各種古物、字畫、紀念物品、標本等。
(五)圖書。即高校圖書館和下屬其他單位資料室、閱覽室儲藏的,統一管理使用的各類書籍。
(六)其他固定資產。即沒有包含在以上各類中的固定資產。
第十五條 高校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購買固定資產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所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計價;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關支出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所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原價;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定確定的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計價;
(五)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有關憑據,以及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價;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計價;
(七)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按交換時重置價值計價;
(八)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價值的,按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契約、協定計價;
(九)已經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基建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暫估價值計價,待核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十)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雜費及其他費用(外幣應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
(十一)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六條 高校教學科研事業用固定資產暫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十七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改變其價值: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五)發現原固定資產記賬有誤。

第四章 固定資產配置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配置是指高校根據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九條 高校固定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服務方式的成本過高。
第二十條 高校配置固定資產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條 高校使用財政預算資金配置固定資產應編制年度固定資產購置計畫,經省教育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未經批准配置的固定資產,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經審批的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高校用其他資金購置各類固定資產的,報省教育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批准。
第二十二條 高校購置固定資產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陝政辦發〔2010〕67號)、省財政廳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省屬高校醫院政府採購工作的通知》(陝財辦〔2010〕30號)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高校應加強固定資產購建活動中的契約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諮詢審查制度,嚴格依法簽訂並履行契約。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購建完成後,應及時按照國家有關專業標準、契約條款進行現場勘驗、測試和清點。驗收不合格,不得辦理結算手續,不得交付使用,並按契約條款及時向有關責任人提出退貨或索賠。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高校要做好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機制,對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本單位固定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對精密、貴重以及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儀器設備應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技術指導和安全工作,並對使用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條 建立固定資產使用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閒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資產及時進行合理調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九條 高校內部移交固定資產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機構調整引起固定資產重新配置,應由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清查財產,編造清冊,辦理交接手續;
(二)固定資產管理及使用人員在校內崗位發生變動,應在資產管理部門監督下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三)固定資產管理及使用人員因事、因病長期離校或調離學校,須交清所管所用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終了前或學年末應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並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確保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 高校要建立資產管理獎懲制度,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工作失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高校對各類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註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對外捐贈等。
第三十三條 高校處置固定資產應履行審批手續,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出售、出讓和置換固定資產應採取市場競價方式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四條 高校處置固定資產要按照省財政廳《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陝財辦資〔2008〕29號)、《關於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集中處置的通知》(陝財辦采資〔2010〕8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具體辦理程式:
(一)使用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固定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技術鑑定及價值評估;
(三)學校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
(四)規定許可權以內的,資產、財務、紀檢等部門審核後,由學校主管領導簽字處置;
(五)對許可權標準以上的固定資產處置,經校(院)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後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批;
(六)根據學校決議或上級批覆處置固定資產。
第三十五條 高校處置固定資產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處置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及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萬元(原值,含2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報省財政廳審批。
(二)處置上述標準以下的固定資產,按學校國有資產處置程式審批後進行,每年12月31日前將處置結果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高校處置房屋、構築物及大型成套設備、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由學校歸口管理部門會同財務、資產管理、審計、監察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技術鑑定,並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評估確認,處置價格一般不得低於評估值的90%,低於評估值90%的,須報財政部門批准。其他報廢資產統一由產權交易部門實施集中處置。
第三十七條 高校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進行評估確認,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批手續,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車輛及特種專項設備等達到國家強制性規定年限的資產,高校按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處置後,憑相關處置文書到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進行備案登記;高校占有、使用土地的處置,經省教育廳審核,報省財政廳批准後,按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結果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撤銷、分立、合併、改制等需劃轉資產的,由原占有、使用高校或主管部門在組織資產清查後提出處置意見,經省教育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並辦理資產劃轉及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高校以本校閒置固定資產對外捐贈的,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元),報省教育廳備案;單位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含20萬元),經省教育廳審核,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四十一條 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應及時、足額地上繳學校財務部門,按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經營性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高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用於開辦賓館、招待所、出版社、門面房出租等經營活動的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維持學校教學、科研、正常運轉的固定資產不得轉作經營性資產;國家財政撥款和學生學費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在規定期限內不準轉作經營性資產。
第四十三條 高校對用於經營的固定資產要在學校事業與企業之間構築一道“防火牆”,規避經營行為可能給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帶來的風險,將占有的固定資產轉移用途用於經營活動應進行充分論證,必要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徵求意見,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需要報批的按審批許可權辦理報批手續。需要評估的,要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規定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 高校應按照《教育部關於積極發展、規範管理高校科研產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2005〕2號)及《陝西省教育廳關於積極發展和規範管理高校校辦科技產業 全面推進高校校企改制工作的的實施意見》(陝教產〔2006〕11號)檔案要求,依法組建國有獨資性質的資產經營公司(資產公司),對學校所有校辦產業資產加強經營管理,確保這部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條 高校後勤服務集團利用學生宿費收入、學校投入或以“零租賃”方式從學校取得的資產設備和基礎設施對校外進行經營活動應報學校批准,其收費標準和收入分配應經學校財務、審計部門審核,加強有償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條 高校各院(系)、科研所(室)在保證不影響所承擔教學科研任務前提下,利用所占用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和其它條件對校外進行有償服務,其收入應納入單位預算,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章 固定資產信息系統與產權管理

第四十七條 高校要加強國有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配備相應的管理技術骨幹及必需的設備等,保證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高效運行。
第四十八條 高校要按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按規定對其占有、使用、閒置、配置標準等資產狀況信息定期做出報告,對學校資產實行動態管理,推動國有固定資產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
第四十九條 高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其授權的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接受財政部門對固定資產占有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九章 固定資產管理隊伍建設

第五十條 高校要重視固定資產管理隊伍建設,依據工作任務合理設定崗位,有計畫、有步驟地配備高層次、高素質的管理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把固定資產管理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的整體規劃。
第五十一條 高校對負責固定資產管理的各級主管領導和專兼職管理人員應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及業務培訓,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第五十二條 高校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強化責任意識、服務意識,不斷提高自身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技能水平,為教育事業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高校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四條 省教育廳廳屬其他預算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30日後施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原陝西省教育委員會下發《關於印發〈陝西省教育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教財〔1999〕36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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