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重點項目推進辦法

2013年4月2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3〕19號印發《陝西省重點項目推進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最佳化規劃布局、規範關鍵環節、加強要素保障、提升政府服務、強化項目管理、目標責任考核、附則8章25條,自2013年 6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1日廢止。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重點項目推進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13〕1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重點項目推進辦法》已經省政府2013年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辦法

陝西省重點項目推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力有序推進重點項目建設,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民生持續改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省重點項目計畫的建設項目。各市(區)確定的重點項目推進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重點項目建設堅持“全面推進、重點突破、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創新機制、強化服務、嚴格考核”的原則。

各級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嚴格依法依規管理,切實保障民眾利益,提高政府服務效能,強化企業自我約束,合力推進重點項目建設。

第二章 最佳化規劃布局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規劃引導,進一步強化主體功能區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與專項規劃的銜接,專項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規劃與年度計畫的銜接,把規劃目標、建設任務細化落實到具體項目,用項目支撐、保障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五條 各市、縣、區政府要創新思路、整合資源、加大投入、強化措施,創造性開展項目謀劃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項目謀劃力度,超前策劃項目,超前開展前期工作,建立健全項目儲備機制。省級財政逐步加大省重大項目前期投入,支持重大基礎設施、產業化、技術創新、生態環保、城鎮建設等項目謀劃及前期工作。

第六條 實行重大項目選址布局專家論證制度。

對事關發展全局、社會關注度高、省內多個市(區)競爭的重大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開展技術、經濟比較分析,結合相關地區的產業結構、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等方面因素進行指標對比評定;省政府根據專家論證和對比評定結果,確定重大項目的選址布局。

第三章 規範關鍵環節

第七條 科學評價和合理利用區域環境容量。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做好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重點流域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要進一步加強單體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項目設計階段要強化生態設計和環境保護措施設計;項目建設過程中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批覆的要求,確保環保配套設施與主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省環境保護廳要根據各市(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質量狀況,合理確定各地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加強排放總量指標預算管理,優先保證重點項目總量指標。

第八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單位要高度重視項目節能評估審查,項目選址階段要全面評估當地能源供應條件以及項目建設對能源消費的影響,設計階段要積極運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施工階段要制訂並嚴格落實節能措施,最大限度節約能源。

省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要科學評估全省及各市(區)能源消費結構,合理設定能源消費控制總量,能源消費空間要向重點項目傾斜。

第九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加強重點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建立健全重點項目建設民眾利益保障機制。征地拆遷階段,要嚴格執行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及時、足額兌付征遷補償費用,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項目選擇以及設計、施工、運營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就業帶動問題,合理設定就業崗位,切實加強就業培訓,儘可能吸納當地勞動力就業;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規定,儘量減少噪音以及“三廢”排放,保障和改善當地民眾的居住環境。

第十條 各級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部門要加強重點項目科技創新和技術套用情況的審查,對施工環節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生產環節套用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新產品開發、智慧財產權運用等情況進行綜合比較,指導項目單位改進和最佳化設計方案,提升項目科技含量。

第十一條 加強重點產業項目質量評估。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建立《陝西省重點產業項目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在前期論證和後評價過程中,對項目資源代價、排放總量、安排就業、財稅貢獻、投資強度、綜合帶動等進行量化評價、綜合打分。

省重點產業項目質量評估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實施,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引進、選址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加強要素保障

第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強與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聯動,爭取更多項目列入國家計畫,爭取國家獎勵追加我省建設用地指標。要用好用足國家用地政策,積極開拓新的土地利用空間,保障重點項目用地需求;規範項目用地標準,嚴格控制用地規模,提高單位面積投資強度,促進集約節約用地。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年度用地計畫指標時,要優先保證重點項目,實行單獨報批、優先供應。對於占地較多的重大項目,在用地指標緊張時,採取先保障開工需要、後分年度供應的方式供地。同時,要加強土地使用情況督查,對“批而未供”的土地要加快供地進度;對閒置土地要依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置,閒置超過2年的,要堅決依法收回。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重點項目建設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對列入中央投資計畫的重點項目,要爭取更多的中央資金支持。省和設區市級財政各類建設性資金要優先用於重點項目建設,提高財政性資金的引導和放大能力。

省級各類投資公司要增強融資能力,明確資金投向,確保主要用於重大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 各金融機構要圍繞重點項目建設,積極開展金融服務,創新金融產品,鼓勵擴大銀團貸款、銀信合作等融資規模。

鼓勵綜合採取多種融資方式,支持重點項目加快建設。各級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企業上市,擴大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融資規模;積極引進保險資金、社保資金投資重點基礎設施、產業項目,規範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全面落實鼓勵和促進民間投資發展政策,放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交通、能源等領域重點項目建設;推動建立多層次的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

第五章 提升政府服務

第十五條 建立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1次,研究項目建設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日常工作。

各市(區)、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重點項目建設協調服務機制,切實做好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最佳化再造項目流程。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梳理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的項目流程,認真研究各個環節的依據、程式、周期等,調整或刪除與法律法規不相符合、與轉變工作作風不相適應的部分,最佳化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責任,縮短前期工作周期,提高項目推進效率。

最佳化再造後的項目流程圖,由省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最佳化再造後的流程,建立重點項目聯審聯批工作機制,強化審批銜接,提高工作效率,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對需報國家相關部門許可的事項,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跟蹤落實責任制,積極爭取國家儘早批准。

第十八條 實行省重點項目聯合檢查制度。除審計、稽察、安全生產檢查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檢查外,各級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要減少對省重點項目的不必要檢查。如需對省重點項目建設單位依法依規建設、按合理工期組織施工等方面事項進行檢查,由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統一組織、聯合檢查;必要時,可與省監察廳聯合牽頭開展檢查。

審計、稽察、安全生產等檢查結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抄送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強化服務意識,為重點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各市、縣、區政府要認真開展建設環境整治活動,積極完善和保障水、電、氣、路等配套設施;暢通投訴受理渠道,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和查處力度,堅決制止各種名目的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嚴肅查處阻礙施工和強行參股、包攬工程、供應材料等違法行為。

每年底,由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部分重點項目單位,對相關要素保障部門、項目所在地政府的服務工作進行測評,測評結果向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報告。

第六章 強化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重點項目動態管理機制。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立和完善省級重點項目庫,根據項目資源情況,將一定投資額以上的項目納入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

省重點項目年度計畫安排的項目,原則上從省級重點項目庫中篩選,項目總數每年控制在350個左右,前期、新開工、續建項目數量比例原則上為7∶2∶7。

省重點項目年度計畫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編制,依程式報批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項目計畫實行分類管理、分級推進。

每年確定50個左右投資規模大、產業關聯度強、技術含量高、具有全局性影響以及跨區域的重大項目,由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直接負責推進。其中,選擇部分重大項目,由省級領導同志聯繫督辦。

省重點項目計畫中其他項目,由各市(區)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統計建設進度、定期檢查項目進展。

第二十二條 積極推進重點項目信息化管理。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省重點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完善省級重點項目庫,編報省重點項目年度計畫,公開重點項目有關信息。

省級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市(區)、各項目單位要確定信息聯絡員,於每月最後1個工作日前,通過重點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向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七章 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三條 建立重點項目考核獎懲機制。將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直接負責推進的重大項目納入對各市(區)、省級有關單位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具體的考核辦法,由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合省考核辦制定。

每年初,確定各市(區)、省級有關單位的季度和年度目標任務。每季度末,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將列入考核的重點項目進展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示,並報送省委、省政府領導。每年底,由省考核辦會同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進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要強化自我約束,履行社會責任,依法依規完善建設各項手續,按合理工期組織施工,保證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安全。

對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直接負責推進的重大項目,每年初由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與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政府、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建設責任書》,明確各方權責,確定每季度項目單位的目標任務和獎懲措施。

《項目建設責任書》簽訂後,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對第1個季度未完成目標任務的項目單位負責人要進行約談;對連續2個季度未完成目標任務的項目單位要進行黃牌警告;對連續3個季度未完成目標任務的項目單位要按約定收取違約金(如後期進度趕上,已繳納違約金退還項目單位);對連續4個季度未完成目標任務的項目單位,如無客觀原因,責令退出項目建設,已繳納的違約金繳入國庫。對積極履行責任、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項目單位,各級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能源等資源配置方面給予優先保障;同時,對其在本省內投資的其他項目給予生產要素優先保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 6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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