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1.負責重點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條重點研究基地應加強項目和成果管理。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陝西(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教研〔2009〕6號
各有關高等學校、各重點研究基地: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和管理,推動高校科研體制改革和高校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發展,省教育廳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陝西(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陝西(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陝西(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以下簡稱“重點研究基地”)的管理,構建集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學術交流、成果推廣為一體的創新平台,推進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陝西(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我國改革開放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研究內容,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規律,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章 建設條件

第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的立項建設,按照“突出特色、注重成果、合理布局、擇優支持”的原則,由申報重點研究基地的依託高校提出申請,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經省教育廳組織論證、批准後,進行立項建設(建設期一般為3年)。
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完成後,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對達到立項標準的重點研究基地予以正式掛牌成立。
第四條 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條件包括:
1.學科方向明確,特色突出。重點研究基地應依託陝西高校在國內有一定影響的優勢學科,具有明確的研究方向、突出的學科和地域特色。研究內容和成果具有顯著的創新發展優勢,能夠帶動該學科研究的創新和發展;
2.科研隊伍結構合理。具有在國內有影響的學術帶頭人和一批具有發展潛力的中青年學術骨幹,高級職稱研究人員應占研究隊伍的二分之一以上;科研整體水平居省內領先地位,在國內相關研究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和聲譽;有紮實的研究基礎和成果積累,能吸引國內外著名的專家、學者開展科研合作;具備組織全國、全省學術活動的實力;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國家級科研項目;
3.科研條件良好。基地擁有獨立、集中的研究用房不少於400平方米(包括:研究室、配有多媒體設備的學術報告廳、擁有1萬冊以上的圖書資料室、辦公室等);配備科研所需的計算機等現代研究辦公設施;基地建有專門網站,配備有專職工作人員,能滿足國內外專兼職研究人員來基地開展研究工作的需要;每年有不低於10萬元的運轉經費;
4.管理措施到位。有學科建設近期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五條 重點研究基地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1.開展科學研究。圍繞國家和陝西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針對學科前沿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組織高水平科研項目研究,承擔國家和省級科研項目,產出創新成果;
2.人才培養。通過科學研究,培養高素質的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幹,成為省內外相同領域的優秀人才庫和後備人才培養基地;
3.諮詢服務。主動承擔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委託課題研究,為解決重大現實問題提供科學依據,成為省內外知名的思想庫和諮詢服務基地;
4.學術交流。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提高學術水平,推進理論創新。通過舉辦國內外學術會議,接收國內外訪問學者,發揮對外學術交流視窗的重要作用,成為本學科領域學術和信息資源交流的重要平台;
5.深化科研體制和管理體制改革。開展制度和機制創新,形成機構開放、人員流動、內外聯合、競爭創新的運行機制,在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科研體制改革方面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六條 陝西省教育廳是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與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重點研究基地的總體規劃和檢查指導,受理重點研究基地的申報,組織專家評估和評審驗收,並按財政管理體制提供專項經費支持。 
第七條 依託高校在重點研究基地建設中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重點研究基地的管理與評估,組織申報新建重點研究基地;
2.指導重點研究基地制訂整體建設計畫和中長期研究與發展規劃,並負責檢查、落實;
3.為重點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條件和經費支持;
4.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對外開放和開展重大學術交流活動;
5.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重點研究基地工作。
第八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是高校直屬、獨立設定的科研實體,具體要求是:
1.重點研究基地是依託高校正式批准成立的科研實體機構,配備有數量充足的專職科研和管理人員;
2.擁有獨立的辦公室、研究室和資料室,配備相應的科研設備;
3.經費獨立建賬,能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類學術活動;
4.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實行主任負責制。重點研究基地主任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重點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基地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人才培養與團隊建設,以及基地平台的建設;
2.負責重點研究基地發展規劃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制訂與落實;
3.負責聘任副主任、專兼職科研人員及以科研管理人員;
4.負責向依託高校和教育廳匯報工作進展。
第十條 重點研究基地主任由依託高校校長聘任,並報教育廳備案。
對任職期間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主任,應及時予以調整並報教育廳備案。
第十一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屆更換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其主要職責包括:
1.審定重點研究基地的學術研究方向和中長期研究發展規劃;
2.參與重大科研項目及基地開放課題的評審,參與重大研究成果的評審鑑定;
3.對重大課題經費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議;
4.聽取基地主任的工作匯報,監督學術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由省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7—9人,其中,依託高校的學術委員不超過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託高校校長聘任,其任職條件是:(1)本研究領域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2)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凝聚力;(3)身體健康。
重點研究基地主任一般不兼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第十四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完備的科研檔案管理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檔案管理的範圍包括:
1.科研人員檔案,如聘任契約書,出國學術交流證明等;
2.科研項目檔案,如立項通知書、委託研究契約書等;
3.科研成果檔案,如研究成果正本,獎勵證書等;
4.學術會議檔案,如會議通知,會議論文,會議紀要等;
5.科研經費檔案,如各項經費撥入和支出賬冊等;
6.工作報告檔案,包括各類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及決議文本,重點研究基地大事記等;
7.其他檔案。

第五章 科研隊伍建設

第十五條 重點研究基地以“開放、流動、競爭、合作”為原則,實行全員聘任制。基地主任與受聘的專兼職人員及受聘人員原工作單位(部門)三方簽訂責任、權利、利益明確的聘任契約,聘用周期一般為3年。
第十六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凝聚和建設一支具有政治素質高、治學嚴謹、理論功底紮實、勇於開拓創新的學術團隊。注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積極引進優秀人才,不斷最佳化和壯大科研隊伍。
第十七條 重點研究基地的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兼職人員組成。人數不少於15人,其中正高級研究人員不少於5人,副高級研究人員不少於8人,具有博士學位的研究人員8人以上。
第十八條 為保證重點研究基地骨幹隊伍的穩定和研究方向的長期發展,重點研究基地應設有一定數量的固定科研崗位和科研人員。專兼職研究人員在重點研究基地從事項目研究的工作時間:校內專職人員每年不少於8個月;校內兼職人員每年不少於3個月;校外專兼職研究人員(含境外訪問學者)應根據研究項目的實際需要,安排駐基地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六章 項目和成果管理

第十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把承擔國家和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產出創新性高水平科研成果作為基地建設與發展的首要任務。要瞄準前沿學科,發揮創新優勢,強化質量意識,力爭產出能夠填補科學空白和具有學術前瞻性的精品成果,並注重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第二十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加強項目和成果管理。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開展對策研究,為黨和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有建設性和影響力的諮詢報告。
項目研究完成後,應首先由基地學術委員會進行審定,並簽署意見,上報項目來源部門進行結項審查。
第二十一條 要注重保護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基地項目研究成果包括的論文、專著和研究報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單位應為相應的重點研究基地或依託高校。省教育廳重點研究基地科研計畫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權由資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條 建立重點研究基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各類報告(簡報)及其內容將列入對基地的檢查評估指標體系。
(一)工作報告制度,內容包括:
1.重大學術活動報告,如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學術活動紀要、依託高校及上級主管部門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
2.重大項目研究進展報告;
3.規章制度制訂、修改和執行情況報告;
4.承接和組織全國、省級學術交流、論壇或國際性學術會議情況報告;
5.其它有較大影響活動的工作報告等。
(二)成果簡報制度,內容包括:
1.重大項目階段性研究成果摘要;
2.專題學術研討會內容摘要;
3.研究諮詢報告摘要;
4.標誌性論文、專著摘要等。

第七章 人才培養與學術交流

第二十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積極吸收中青年教師參加重大項目研究,培養高素質的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幹;積極吸收博士、碩士研究生以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參加研究工作,培養高級專門人才。
第二十四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把重大項目的研究與學科建設緊密結合起來,促進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學層面的推廣和套用,在更新教學內容和提高教學水平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積極為社會各界提供以知識更新為主要內容的培訓。依託高校及相關院(系)應支持重點研究基地自主舉辦各類培訓班,並支持其將部分培訓收入留作基地學術發展基金使用。
第二十六條 各重點研究基地應充分發揮專業研究與學術交流平台的作用,積極開展高水平的學術交流活動。每2年須主辦或聯辦一次高水平的全國或全省學術會議,研討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通過學術會議了解學科前沿及研究進展,交流和展示研究成果,增進合作機制與平台建設,吸引優秀人才,壯大研究隊伍。

第八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重點研究基地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完成後要及時進行結算,並按規定提供項目結算清單。
第二十八條 省屬高校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主要由依託高校投入。省教育廳的經費投入主要用於基地重點項目研究。依託高校每年應保證為基地提供不少於10萬元的運行和開放課題等經費。

第九章 檢查評估

第二十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實行“競爭入選、定期評估、淘汰替補”的動態管理模式。省教育廳對正式掛牌的重點研究基地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對科研成果突出的重點研究基地給予獎勵,對未能通過評估的重點研究基地給予1年期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經費支持)。整改仍未通過的,取消重點研究基地資格。
第三十條 檢查評估採取依託高校自檢、組織專家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單位自檢:依託高校每年應對重點研究基地進行年度檢查。幫助重點研究基地總結學術成就和工作經驗,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並將檢查結果通過工作簡報的形式向省教育廳報告。
2.專家評估: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重點研究基地進行實地檢查評估。重點研究基地及依託高校應按照省教育廳的部署安排,及時提出自評工作報告和評估申請。
第三十一條 評估的重點、內容和辦法:
1.評估重點:以評價科研質量和成果水平為重點,考察評估重點研究基地取得的標誌性研究成果及其學術貢獻。基礎研究類的成果側重評價成果的原創性和學術性;套用研究類成果側重評價成果的套用價值和社會效益。
2.評估內容:以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4項條件和5項職責任務為依據,考察建設發展規劃的實施與科研目標的實現,研究領域的拓展,研究成果的理論創新和學術貢獻,特別是取得的標誌性科研成果和學術水平,以及成果的轉化套用所產生的社會反響和社會效益;在制度建設與體制改革、管理工作、人才培養、學術交流、基礎設施建設、經費投入等方面情況。
3.評估方法:採取基地主任匯報和專家組實地考察打分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評估結果由省教育廳公布。
第三十二條 取得以下突出成績的重點研究基地,評估結論為合格,特別突出的為優秀。省屬高校的重點研究基地將獲得在項目立項和經費資助等方面的優先支持:
1.依託高校支持基地建設的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基地建設計畫全面完成的;
2.承擔國家和省部級科研項目成績突出,研究成果創新程度高,套用廣泛,產生較大影響的;
3.積極為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服務提出的論證報告和建議,已被政府有關部門採納的;
4.在人才培養、學術交流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5.規章制度健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
第三十三條 存在以下問題的重點研究基地,其評估結論為不合格。主管部門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一年後複查。經複查仍不合格的,撤銷重點研究基地資格。
1.依託高校對基地建設支持不力,每年經費投入不足或配套經費不到位的;
2.無正當理由,未按計畫開展研究工作,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3.評估期內沒有承擔國家或省部級科研項目的;
4.違反經費使用規定,擅自挪作它用的;
5.科研成果存在學術質量低劣、抄襲剽竊等問題的;
6.評估材料中有弄虛作假、謊報數據等現象的;
7.經專家檢查評估確認,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科研機構的整體研究水平和實力已超過受評基地的;
8.嚴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產生不良影響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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