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郵政管理辦法

陝西省郵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郵政通信暢通,發展郵政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郵政通信業務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省郵電管理局是本省郵政通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地區)、縣(市、區)郵電局經省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本轄區的郵政工作。
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同時負有保護郵政通信設施和郵件安全、維護郵政通信秩序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破壞郵政通信設施、妨害郵政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郵政服務機構建設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規劃。規劃部門、土地部門根據設定郵政服務機構的標準和規模,按公用配套設施安排用地,由郵政機構自建或參加統建。
郵政服務機構設定標準為:市中心區服務半徑為零點五至一點五公里;城市近郊區為一點五至三公里;農村一般設在鄉鎮所在地;邊遠農村設在中心鄉鎮所在地。
城市建設中郵政通信設施的規劃和設計的審查、工程的竣工驗收,應有當地郵政機構參加。
第六條城市新區建設或舊城區改造按規劃建成的郵政用房實行優惠售價。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郵政管理機構對貧困地區的郵政設施建設,應從財力、物力上給予支持。
各級計畫、財政、土地、城建、鐵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銀行、交通、電力、林業等部門應在各自管轄範圍內,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積極支持郵政通信建設。
第八條郵政機構設定郵亭、郵筒、信箱、郵政報刊亭等設施或進行流動服務,有關單位或個人應予積極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條城鎮單位和居民樓地面層應設定信報收發室或符合標準的信報箱(間、群),並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信報箱應作為辦公和居住建築物的組成部分列入工程設計,並在竣工時進行驗收。
農村由村委會負責設立信報收發站(點),承擔郵件的收發工作。
第十條鐵路、公路、民航等運輸單位應為郵政部門提供轉運郵件所需的固定場地和通道。具體位置和面積由郵政部門和運輸單位協商確定。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一條執行郵政公務的郵政專用車輛和工作人員,經公安管理部門核准,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在禁行路線、禁轉彎和有交通高峰管制的地段通行,在禁停地段停車裝卸運遞郵件。
第十二條郵政專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迅速派員勘查現場,採取應急措施,儘快使郵政專用車輛通行。
執行通信任務的郵政專用車輛發生交通違章,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再按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遷郵政(電)局、所以及信筒、信箱、郵亭、郵政報刊亭或其他郵政設施時,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要求,經市政等部門批准,由市政規劃部門安排遷移事宜,所需拆遷施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在郵政通信設施或服務網點附近施工作業,可能危及郵政通信設施時,應徵得郵政機構同意並採取保護措施方可動工。施工時,郵政機構應派員監護。
第十五條車站、機場、飯店、涉外賓館、旅遊點、高等院校設定的郵政服務機構,由所在單位無償提供郵政服務場所。
第十六條郵政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積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並與有關部門加強合作,為使用郵政通信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城市市區內互寄的信件,郵政機構應在當日至遲不超過二日內投遞。特快專遞郵件,應交臨近的第一個投遞頻次投遞。
第十七條由於郵政機構或郵政工作人員的過失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毀損的,由受理局按郵政總局的規定先行賠償。
第十八條郵政機構對於新建、搬遷、暫住、更名單位以及新建居民住宅主管單位提出的投遞郵件申請,應在接到申請後的七日內給予答覆。凡符合《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條件,應在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的九十日內儘早安排辦理投遞。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印製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信簡等郵資憑證。因出版物內容和實際工作需要,必須印製或仿印郵票圖案和與郵票相似的印件時,應報經省郵電管理局審批。印製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須經省郵電管理局或其授權單位批准,並接受對製作過程的監督。
第二十條用戶交寄郵件,必須遵守國家和本省關於禁止寄遞物品、限量寄遞物品的規定。禁止向省外和省內其他地方寄遞和限量寄遞的物品,由省郵電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名稱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對保護郵政通信和郵政設施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偽造或冒用郵政專用品、郵政專用標誌的,由省郵電管理局或其授權單位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
(一)偶然冒用、情節比較輕微的,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二)冒用或者偽造郵政專用品、郵政專用標誌,情節較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冒用或者偽造郵政專用品、郵政專用標誌,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未經審批許可,仿印並銷售郵票圖案或印製帶有“中國郵政”字樣明信片的,由省郵電管理局或其授權單位按下列情節給予處罰:
(一)尚未出售、情節比較輕微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印製的郵品。
(二)已經出售、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印製的郵品和非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以營利為目的,偽造郵資憑證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郵政工作人員施行處罰時,應出具處罰通知和省財政部門監製的處罰收據。罰沒收入上繳省財政。
第二十六條郵政工作人員隱匿、毀棄、私拆、盜竊郵件,貪污、挪用、冒領用戶款項,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尚不夠刑事處分和治安處罰的,由縣以上郵政管理機構追回贓款贓物,根據《郵電企業職工獎懲辦法》給予行政處分並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郵政機構提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事實與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責令排除障礙、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遷改或損毀郵政設施的;
(二)在郵政服務網點或郵政通信設施附近設定障礙物,妨害郵政通信工作的;
(三)盜竊、騙取、哄搶郵件、郵政通信物資或郵政專用品的;
(四)攔截或強行登乘郵政專用車輛不聽勸阻的;
(五)非法檢查、扣留郵件或者郵政專用車輛的;
(六)在郵政工作場所尋釁滋事,侮辱、毆打郵政工作人員或妨礙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郵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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