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管理規定

陝西省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管理規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4號
省長 程安東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陝西省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的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是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共活動場所和各類大眾性文體、商貿等活動提供約定的安全保衛服務的專門組織,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
第三條 縣(市、區)以上社會公共安全管理機構是本地區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負責社會公共安全員的聘用和培訓工作;
(三)負責各類安全器材和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實行有償服務。
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物價部門制定。
第五條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應當與服務對象通過訂立書面服務契約的形式,約定服務責任區域、服務項目、服務質量與要求、服務時間、服務收費以及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六條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提供安全保衛服務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或社會公共安全人員因違反契約造成服務對象遭受侵害或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社會公共安全員由省或地區行政公署和設區市的社會公共安全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擇優聘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會同勞動部門制定。
第八條社會公共安全員的職責是負責服務契約約定的服務責任區域內的公共安全;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安全防範和控制工作;保護犯罪現場,扭送犯罪嫌疑人等工作。
第九條社會公共安全人員必須經過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素質培訓。經培訓合格並取得《陝西省社會公共安全員資格證》的方可上崗。
《陝西省社會公共安全員資格證》由省社會公共安全管理機構統一制發。
第十條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聘用的社會公共安全員簽訂勞動契約。
對連續5年被考核確定為合格或連續3年被考核確定為優秀的社會公共安全人員,具備人民警察條件的,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時,經考試、考核合格的,可優先錄用。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共活動場所需要聘用公共安全人員的,必須向所在地社會公共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選派。
社會公共安全員不得擅自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有償的安全保衛服務。
第十二條社會公共安全服務組織和社會公共安全員,因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經公安機關批准,可配備必要的警械。
公安機關對社會公共安全員配備和使用警械,必須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社會公共安全員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統一標誌,持統一工作證件上崗。
服裝、標誌和工作證件由省社會公共安全管理機構統一製作和管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發布後,原有的保全公司、治安聯防隊和各類民眾性有償服務的治安防範組織一律終止。
第十五條本規定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發: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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