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結合實際,制定《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該《規定》經2011年陝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1〕74號印發。《規定》共18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對象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陝政發 〔2011〕7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第21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傳統民俗,倡導綠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以不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為原則。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城市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環境保護、工商、質監、廣電、新聞出版、安全生產、文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組織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單位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國小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傳。農曆臘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間,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持續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生產符合國家規定種類和規格的煙花爆竹,並在其產品上標明“焰火燃放活動專用”或者“個人燃放”等字樣。

第七條 煙花爆竹銷售者應當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種類和規格的煙花爆竹,不得銷售非合法企業生產的煙花爆竹。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不得燃放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和內筒型組合煙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動專用”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性大的煙花爆竹,但經批准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除外。

設區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商、質監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可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不得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和規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在城市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在農村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任何時間都不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在城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

設區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集中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第十條 在城市和農村的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

(二)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

(三)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四)商場、旅館、影劇院、網咖、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機動車停車場;

(六)城市道路、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其外部安全距離以內;

(八)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九)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十)設區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除前款規定區域外,城市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十一條 在城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春節、元宵節等法定節假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但婚喪嫁娶活動以及經批准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除外;在允許燃放期間,除除夕至正月初六外,元宵節等其他法定節假期間0時至7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設區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帶頭減少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避免燃放煙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組織,按照本規定和設區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可以召集村(居)民會議和業主(委員)會議,約定本居住地區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以及可以燃放的種類、規格,並做好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範工作。村(居)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為了燃放,儲存的煙花爆竹製品重量不得超過15千克,但經批准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除外。

第十五條 購買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

(二)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台、視窗燃放或者向外拋擲;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六條 兒童燃放煙花爆竹時,其監護人或者親屬應當陪同、指導。

第十七條 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焰火燃放許可證》,並按照公安機關的許可進行;未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的,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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