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華州區城區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城區禁限燃放煙花爆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區範圍內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①黨政機關單位、部隊駐地、學校、幼稚園、醫院、圖書館、檔案館;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體育場館、網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③城市道路、橋涵及其他地下空間;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配套設施周邊50米以內;⑤山林(台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周邊50米以內;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遊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 區公安局為禁限燃放煙花爆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四條 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啟動後,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 除第二條規定區域外,城區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婚喪嫁娶活動在賓館酒店主要出入口20米以外可以燃放煙花爆竹,但使用車輛在行駛途中嚴禁燃放。經批准舉辦的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須在指定區域內燃放。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倡導環保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為節日慶祝工具。
第六條 城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工商營業執照到區安監局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七條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人群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築物內的樓道、陽台、視窗、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規定。
第八條 公安、安監、城管綜合執法、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九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社區、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儘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嚴禁我區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應帶頭執行本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門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