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慈善協會

陝西省慈善協會

陝西省慈善協會,於1996年7月28日成立。2006年9月26日召開換屆大會,產生了陝西慈善協會第三屆理事會。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省慈善協會成立10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視、關懷下,協會信守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老撫孤,濟貧解困”的宗旨,在社會各界的熱情參與和大力支持下,為幫助困難群體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好評。累計籌集善款1.2億多元,使全省365萬人不同程度地受益,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稱號。經過10年努力,我省慈善組織網路已經初步形成。10個市和楊凌示範區均成立了慈善協會,縣一級已有48個縣(區)成立了慈善組織,還有17個縣(區)正在籌建,年內可望成立,到今年底,共有65個縣建立慈善組織,占到全省107個縣(市、區)的60%。尚未建立的縣,也正在積極籌備之中。省、市、縣三級慈善組織上下聯繫,形成網路,協調配合,共同工作,為推進我省慈善事業發展提供了組織保證。

慈善工作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環節,是政府社保工作的必要補充,從這個基本認識和定位出發,經過實踐和探索,省慈善協會已經初步確定了工作重點,概括起來就是:“南橋”、“北水”、“兩扶”、“三助”,“南橋”,就是在雨多、山多、河多的陝南偏僻貧困山村,幫助修建便民橋;“北水”就是在乾旱、少雨、缺水的陝北貧困農村,幫助修建儲水窖;“兩扶”,就是扶孤(孤老孤兒)、扶困(城鄉困難戶);“三助”,就是助學(資助貧困學生和修建希望國小)、助醫(資助貧困地區鄉鎮衛生院購置設備和培訓醫務人員)、助殘(培訓殘疾人學習一門技術)。10年來已在陝南修建慈安橋267座,受益民眾40,57萬人;在陝北修建儲水窖5020口,打機井兩眼,受益民眾2.61萬人;資助貧困地區鄉鎮衛生院117所,增添設備669台(件),培訓醫務人員192名,受益民眾250萬人;資助貧困學生1443人,幫助他們完成學業,修建中國小校47所,改善了1.5萬學生的學習條件;培訓殘疾人學習技能2038人,其中80%已經就業。連續9年春節向28.3萬城鄉貧困戶送去糧、油、肉等食品。這些雪中送炭的善事,受到困難民眾的歡迎,贏得了社會各界的稱讚。

獲得榮譽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協會章程

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陝西省慈善協會(英文名為charity Federationof shaanxi province,縮寫為SAXcF)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志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公益性的民間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動,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公平、文明、進步與和諧發展。

第三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陝西省民政廳,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大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和各類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和機構的捐贈;接收省財政的專項撥款補助;接收國際和港澳台地區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和個人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

(二) 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賑災救助工作;承擔相關項目,接收、分配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

(三) 扶危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救助活動,扶助社會弱勢群體,參與扶危濟困工作。

(四) 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扶孤、助殘、助學、助醫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 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社會公益事業,組織熱心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 交流與合作。參與和組織慈善交流活動,加強同境外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慈善公益機構的聯繫和合作,為在陝興辦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境外人士和機構提供諮詢服務,幫助策劃和實施在陝的慈善救助項目。

(七) 開展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文化。加強慈善理論和實踐經驗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和陝西特點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八) 加強與省內各慈善公益機構的聯繫,對屬本會單位會員的各地慈善團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地方慈善事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永久會員和特邀會員。

(一)凡熱心慈善事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者,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凡熱心慈善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代表由單位法人或法人委託的有關負責人擔任。如法人變更,其單位會員代表隨之變更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託人,並及時報省慈善協會備案。

(三) 在本會創始期間取得創始人或創始會員資格者,為本會永久會員。

(四) 本會根據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全國和港澳台地區自願加入本會的人士為特邀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四) 取得本會必要的服務;

(五) 有突出貢獻者可享受表彰;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 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須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授予榮譽副會長稱號;

(四)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 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時,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履行以下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 審查本會各項議案和報告;

(四) 提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人選方案,提出聘請名譽會長人選方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 決定授予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稱號;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提出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方案,提請理事會決定;

(八) 籌備召開理事會議;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時,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 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任免和聘用;

(四) 研究本會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本會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組成,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十九條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貢獻和影響力;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此限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二十一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 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審定批准本會重大事項。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行使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榮譽副會長、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各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境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 在核准範圍內開展義演義賣等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本會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為保障本會有穩定的經費來源,本會原設立的“陝西省慈善協會創始基金”,更名為“陝西省慈善協會永久基金”,不動本,只用息。

第二十五條 經費使用範圍

(一) 興辦和資助各類慈善公益事業;

(二) 開展社會救助,幫扶特困群體、家庭及個人;

(三) 開展慈善活動的運作費用;

(四) 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條 經費使用方式

(一) 利用永久基金或社會捐贈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項目,開展社會救助;

(二) 遵照捐贈者意願,用其捐贈的善款,定向實施慈善救助項目;

(三) 捐款超過100萬元的,根據捐贈者意願,可設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定向實施慈善公益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本會工作經費來源於永久基金增值部分、會員會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款利息和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從捐贈善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運作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及時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招聘的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陝西省慈善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工作規則

(2012年8月9日陝西省慈善協會監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有序地行使監事會的職責許可權,增強工作合力,提高辦事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陝西省慈善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是陝西省慈善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監督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條 監事會工作職責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慈善政策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依據《章程》開展工作情況;

(三)監督慈善協會資產捐贈、財務運行和善款使用情況;

(四)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其工作機構依法、依紀、依章開展的其它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

第四條 監事會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照《陝西省慈善協會章程》規定的協會性質、宗旨、業務範圍,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守法,盡職盡力,積極工作。

第五條 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全面工作,負責監事會內外組織協調和有關決定事項,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六條 監事會實行合議制。除監事會會議外,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主席辦公會和專題監事會。 監事會會議,每年年初、年中各舉行一次。年初的會議,主要聽取和討論協會上年工作總結與當年工作要點,以及上年財務收支情況與當年收支預算草案,聽取和討論協會年度慈善勸募方案,以及重點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

主席辦公會議,每月舉行一次。主要討論監事會的日常工作,審定提交監事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要點,研究慈善協會會長辦公會議提交審議的相關事項。 專題監事會議,不定期舉行。認為必要時,聽取慈善協會工作機構有關資產捐贈、財務運行和善款使用情況的報告,並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舉行。會議作出的決議與決定,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因故缺席,可書面或電話陳述意見。

第八條  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監督事項,分為決策監督、執行監督、終結監督。

決策監督,主要是對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有關慈善資金和物資的募集與使用管理、財務預決算、追加預算外大額資金的支出,以及“慈善永久基金”投資安全有效增值情況等重大決策,進行分析論證和諮詢性監督。 執行監督,主要是對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跟蹤督查。重點是對分階段實施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全省慈善事業發展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以促使各項目標的如期實現。

終結監督,主要是對理事會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重點資助項目的實際效果等,進行評估性監督。

第九條 監事會組成人員列席理事會,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是監事會實施監督職能的重要方式。列席人員會前要廣泛吸納社會人士的意見與要求。會中要認真參與有關議題的審議,反映社情民意,發表意見建議,供決策參考。

第十條 監事會認為需要時,可以組織相關人員對慈善資金使用的方式和進度進行專題監督檢查,對使用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監事會發現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決議,與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規定相悖時,應及時提出質詢和建議。必要時也可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為加強工作聯繫,省慈善協會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監事送達如下檔案和資料:

(一)省政府及業務上級機構下發的各種具有約束力的規定、規劃及指導意見;

(二)省慈善協會下發的決議、決定;

(三)省慈善協會財務預算、決算及會計月報表;

(四)省慈善協會資助、救助和幫扶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檔案;

(五)監事會行使監督權需要的其它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應當每年向理事會提出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監督活動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監事會應當向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利用新聞媒體公布監事會重大監督檢查活動,建立健全通信渠道吸納民眾意見,接受社會詢問。

第十五條 監事會組成人員任期與理事會組成人員相同,即每屆五年。屆中若因工作變動或因慈善工作需要,對監事人選進行必要的調整或增補,由監事會主席提出,經監事會討論並徵得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後,決定臨時任免,並報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六條 本工作規則自頒布之日起試行。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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