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成員
省建設監理協會在強化監理專業人才素質提高和培訓方面狠下功夫。 目前在省建設廳、監理協會登記註冊國家級監理工程師1234名,省級監理工程師4500名,協會近五年已培訓監理人員7035人。
主要成果
據統計,由於大力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該省被監理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率為100%,優良率達50%以上,為國家和建設單位節約投資近幾億元,防止和糾正重大工程質量缺陷及事故上百起,建設工期普遍縮短,投資效益明顯提高。 政府機構改革後,隨著職能轉變,省建設監理協會主要承擔省建設廳交辦的監理企業資質申報初審,監理從業人員崗位資格評審、註冊,監理專業人才培訓,調研、諮詢和信息服務工作。協會會刊《陝西建設監理》深受建設同仁們歡迎。西部大開發,陝西大發展,陝西省一批行業性有公信力的名牌監理企業正在崛起,一批無私無畏的監理工程師正在成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陝西省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aanxi Association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英文名稱縮寫為: SAEC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陝西省行政區域內註冊、或登記備案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企業和其他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樹立“會員為本,服務立會”的辦會宗旨和理念,積極發揮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維權、行業監督等作用,為政府當好參謀,開展貼近企業、貼近市場、貼近政府、貼近社會的有用有效工作,充分發揮好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拓展信息渠道,掌握國內外建設監理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建設監理行業信息,向會員單位傳達政府賦予的職能和對建設監理的基本要求;
(二)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信息諮詢服務;
(三)為會員單位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律等方面培訓,幫助會員單位提高管理水平,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四)加強監理行業自律誠信。健全完善各項自律性規章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質量規範、服務標準等,建立完善的誠信約束機制;
(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會員與行業內外非會員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開展誠信活動;
(六)積極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國內外建設監理業務,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國內外建設監理經營管理、經驗交流、培訓考察與合作活動,舉辦行業論壇、建設監理推介等,指導、規範和監督會員單位的對外交往;(七)向政府反映會員單位訴求,並提請有利於行業發展和維護監理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的意見或建議;(八)參與並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相關的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範、巨觀調控、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參加政府有關決策聽證會;
(九)參與建設監理資質認證;為監理企業提供資質認證方面的服務;
(十)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認定,向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職能;
(十二)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建設監理專業人員的培訓,組織業內人員技術職稱初評,組織評選和表彰建設監理行業先進企業,先進個人和共創“魯班獎”、“長安杯”等優質工程;
(十三)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委託的事項,開展有益於發展建設監理、項目管理等行業的其他活動;
(十四)完成並配合中國建設監理協會賦予的各項工作;
(十五) 完成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團體會員是指:由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設區市工程監理企業自願結成的本行政區域建設監理協會。單位會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並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企業。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遵循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四) 團體會員已經地方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成立;單位會員已取得營業執照並取得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由本協會印發的《陝西省建設監理協會入會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陝西省建設監理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會員自律公約,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秘書處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常務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常務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組成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六條 如果會長或副會長不能完成任期,理事會應儘快從副會長中選舉一名接任會長,或從常務理事中選舉一名接任副會長。增補任期到本屆會員代表大會結束時為止。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我國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六十五周歲,社團所有工作人員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由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並設立辦公室、諮詢部等工作部(室)。 秘書長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精神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日常事務。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工作部(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工作部(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員收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的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30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