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介紹
2013年9月12日,陝西省園林商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在西安皇冠假日酒店隆重舉行 。出席這次慶典大會的有省市部分離、退休領導,陝西省工商業聯合會主席副主席魏九林、陝西省工商業聯合會會員發展部部長李向軍等以及陝西省園林業部分企業、各兄弟商會以及各界友好人士260多人。陝西省園林商會現有入會會員85家單位和個人,會員企業在陝西省的園林綠化、景觀設計、苗木栽培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性、代表性和可持續發展性。會員單位大部分都具有綜合性的國家園林壹級、二級、三級以上資質,大部分企業參與了西安世界園藝博覽會工程。陝西省園林商會會員企業在西部大開發和生態建設領域,成為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陝西省園林景觀花卉業漸成支柱產業 ,將為建設生態陝西、美麗陝西作出積極的貢獻。截止目前,陝西省園林商會是全國首個取得《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級園林行業的商會組織。
經過充分醞釀、民主選舉,陝西省園林商會換屆大會暨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於2018年6月8日在西安天驪君廷大酒店隆重召開。陝西省工商聯主席,民政廳,與商會會員代表以及社會賢達、友好商會近300人出席會議 。大會表決通過了:陝西省園林商會第二屆會長人選、常務副會長人選、副會長人選、監事長人選,監事會人選、理事會人選、秘書長人選,選舉產生了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選舉成學芳先生擔任為陝西省園林商會第二任會長 。
商會宗旨
積極努力地以會員的共性需求為服務導向,拓寬思路、探索研究對陝西園林綠化苗木產業有影響力、有權威性、有規劃的工作;凝聚人心、擴大隊伍、合作發展、互利共贏,推動和提升陝西省的園林綠化苗木行業在西部地區和全國的地位,把商會真正建設成為適應行業和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政府和企業信賴的新型商會。
商會職能
1、商會是連線會員企業與政府的橋樑;
2、商會是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民間組織;
3、商會是陝西省園林行業的自律性組織;
4、商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園林行業資源最佳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5、商會是實現會員與會員、會員與社會之間相互聯繫的重要紐帶。
組織機構
商會隸屬
陝西省園林商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商會的機構設定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均由選舉產生,分別是會長、常務理事、副會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
領導成員
會長
成學芳先生
常務副會長(排名不分先後)
曹德宏先生、田濤先生、劉曉玲女士、孫強先生、張剛宜先生、張暄先生、寧海坤先生、萬鈞女士
監事會(排名不分先後)
監事長:劉衛林先生
監事:樊美麗女士、王關信先生
副會長(排名不分先後)
劉秀先生、張西霞女士、陸志興先生、左暉先生、韓宏先生、肖柯先生、喬達先生、于海先生、李盟先生、何二茂先生、楊衛平先生、何向朝先生、段戰鋒先生、
劉衛林先生
劉曉玲女士
肖 柯先生
張 暄先生
張剛宜先生
張西霞女士
康雪峰先生
曹德宏先生
秘書長
張鵬華先生
商會五大平台
協作平台
是商會綜合服務平台最具歷史意義的重量級板塊,它擔負著未來商會發展戰略的終極目標——“緊密協作型的鬆散組織”,其核心是:通過建立更豐富的商會內部會員企業協作規則和相配套的管控體系為各會員單位間進行高效的自由協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資源平台
由會員單位資源和非會員單位資源兩大部分構成,對於會員單位資源,商會除不斷發展園林行業會員外還有計畫地發展和園林企業經營相關的非園林行業會員單位,進而最佳化平台資源結構;對於非會員單位資源,商會進行有目的的收集、聯絡、入庫並跟蹤管理,以便為會員企業提供更多更優質的外部資源;
金融平台
通過同更多優質的金融機構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係並輔助其開發滿足會員企業融資需要,同時幫助會員企業與這些金融機構進行有效對接,進而解決會員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瓶頸;
維權平台
通過商會的群體力量及商會與社會團體、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政府間橋樑作用,架起商會為會員進行權益保護的防火牆;建立與政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判機關以及政府監察機關和通道;及時、客觀、公正的處理會員遭受不法侵害後的權利保護作用;
互聯平台
包括兩部職能,其一是商會公共網站平台,其主要功能包括:商會和行業信息發布、會員企業宣傳與信息查詢、行業論壇等;其二是商會內部協作平台,其主要功能包括:商會辦公協作、會員企業項目協作等。
商會章程
(2013年9月12日陝西省園林商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陝西省園林商會》英文:Shanxi Landscap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陝西地區生產、經營、建設與園林行業相關的企業,依法自願組織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商會按照商會章程開展工作。工作方針是:圍繞經濟建設這箇中心,立足於區域發展的大局,引領會員健康成長,促進本行業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陝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二)發揮行業商會的優勢,做好非公有制經濟的行業自律,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有序開展商務活動,為會員企業服務;
(三)引導會員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節約能源和資源,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和諧勞動關係。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經營,照章納稅,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維護市場經濟制序;
(四)為會員提供經濟、科技、法律、信息管理和服務,提供對內、對外經濟交流服務,提供公共關係溝通服務,幫助會員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制定會員規範管理公約,講究文明經商的職業道德;
(六)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貧濟困,熱心公益事業;
(七)了解市場經濟行情,進行市場經濟預測,組織會員參加各種類型的行業產品展銷會、鑑定會、訂貨會和招商與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增進與國內外工商社團的交流,為擴大對外開放,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服務;
(八)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從事園林綠化、景觀設計、生態修復、苗木等生產經營及相關的企業單位,以及主要由本行業主體和本行業相關聯的企、事業結成的社會團體;
(二)個人會員:本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和與本行業相關的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園林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正在從事的工作、技術、產業、經營內容、項目內容及其他方面與生態園林行業有關的企業和個人;
(四)在本省或國內外生態、園林有建樹或有影響的專家、學者;
(五)有兩名商會會員介紹。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授權的機構傳送會員證(或會員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商會內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商會領導人,工作人員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與監督的權力;
(三)有權參加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優先權;
(四)享有商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報刊、信息等資料的權利;
(五)享有入會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商會有關決議,維護商會的信譽和利益;
(二)積極參加商會活動,並按商會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向商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三)會員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政府和商會形象的一切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多繳不限;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職權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或臨時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為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生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電子通訊、視頻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會員大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是商會常設機構辦公費用,會員活動經費以及辦公人員薪酬,應由各會員依照大會分配限額擔負。
會長單位年會費為7萬元;常務理事單位年會費為4萬元;副會長單位年會費為2.5萬元;
會員單位年會費為5000元(園林行業包含設計及施工單位,非本行業的業務關聯單位會費1萬元);
個人會員年會費為1000元(必須是本行業專業教授、行業突出貢獻者或行業高級工程師等)。
(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創辦經濟實體、企業利潤收入(依法納稅);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章程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的規定執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採用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採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商會章程修改程式如下:
(一)由常務理事會作出修改商會章程的決議,並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二)須經2/3以上會員出席修改章程大會,且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2/3以上通過。
(三)商會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登記或備案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准、登記或備案。
(四)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陝西省園林商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