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

陝西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印發的《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國發〔1993〕7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29
【生效日期】1994-03-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

(1994年3月29日)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印發的《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國發〔1993〕7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指導思想

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黨的基本路線和幹部政策為指導,緊密結合機構改革、工資制度改革,抓住主線,搞好配套,分步到位,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通過全面實施《條例》,逐步在我省各級行政機關中建立人事分類管理體制、激勵競爭機制、新陳代謝機制、勤政廉政保障機制,健全公務員法規體系,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最佳化、廉潔,提高政府工作行政效能。
我省是全國機構改革的試點省。省級機關的機構改革“三定”工作已於今年春節前完成,地、市、縣的機構改革工作也在今年全面展開。這些為我省建立、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創造了有利條件。按照機構改革進程,省級機關必須在今年內完成推行公務員制度的各項工作,地、市、縣要力爭在1995年完成公務員制度的推行工作。

實施範圍

根據《條例》規定並參照《國務院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實施國務院制度的範圍是:
1、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2、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3、上列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部門和單位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機構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受國家行政機關委託僅承擔部分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行政機關所屬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群團組織,管理院校及其它培訓機構,不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凡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不得實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稱、工資及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省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及各地市實施公務員制度的範圍,由省人事廳按照國發〔1993〕78號檔案有關規定報批。

實施步驟

我省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將結合機構改革、工資制度改革,分期分批地進行。
一九九四年重點做好省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公務員制度的推行工作。省級機關在機構改革“三定”之後,立即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重點搞好職位分類、現有人員向公務員過渡、重新確定領導職務及非領導職務、確定級別。公務員的其它制度,將分步到位,逐步完善。在已批准“三定”方案的省治金、石化、機械、電子、輕工等五個局先行一步,取得經驗,為全面推行作好準備。
各地、市、縣在機構改革工作完成之前,要積極推行公務員的錄有、考核、獎勵、紀律、培訓、交流、迴避、退休等單項制度,逐步積累經驗;待機構改革後,再搞職位分類、人員過渡、確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確定級別。
各地推行公務員制度工作都要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分期分批,逐步開展。

內容與方法

各單位在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中,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用半年時間基本建立起國家公務員制度。具體工作可分為六個階段進行:

準備階段

組建工作班子;進行《條例》的宣傳教育;培訓骨幹;調查研究,掌握單位人員結構、素質與思想狀況;制定實施方案與實施細則,為推行工作做好思想、組織準備。

職位分類

在單位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的基礎上,按照工作需要,合理設定職位;將單位職能分解落實到每個具體職位;確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層次及限額;在廣泛調查的的基礎上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位名稱(包括工作性質和職務)、職責規範(包括工作項目、任務責任、許可權、方法、程式和標準)、任職資格條件(包括年齡、文化、經歷、專業知識、工作能力),作為現有人員過渡和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培訓和晉升的依據。做到以事定職,以職擇人,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人員過渡

現有機關工作人員過渡為國家公務員,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既要堅持標準,保證公務員隊伍的素質,又要從實際出發,與精減人員和合理調整機關人員結構相結合,保持機關的穩定和工作的連續性。
人員過渡要在上級核定的單位編制限額內,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根據各個職位的任職條件,選擇配備人員。其程式是:(1)公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所任職位的任職條件;(2)本人申請,對近三年的工作進行述職;(3)進行民主測評;(4)對崗位業務知識進行考試或考核;(5)單位組織進行綜合評定確定考核等次,按各職位任職條件需要確定公務員人選。確定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要在上級核定的職數限額內,按照《條例》規定 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式,對現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綜合考核,稱職以上的予以重新任命;考核 為不稱職的或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予以降職使用;對新晉升領導職務的,應先培訓,後任職,也可實行試用期制度。其它公務員可以採取組織分配和雙向選擇的辦法,確定具體職位。
在完成現有人員過渡後,單位出現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職位空缺需要補充時,按《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式和審批許可權,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擇優錄用,進行補充。
對於不能過渡為國家公務員的人員,要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陝辦發〔1993〕25號檔案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鼓勵他們走出機關,或到社會上興辦第三產業,或派到勞動服務公司工作,或由單位組織興辦經濟實體和服務實體,或到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對一時分流不出去的人員,列入編外,集中培訓學習經濟工作,為分流工作創造條件,在學習中繼續進行分流。

確定非領導職務

確定非領導職務、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
1、確定非領導職務。對於擔任領導職務以外的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設定非領導職務的原則、範圍、機構規格、比例限額和任職條件,逐人確定非領導職務,並嚴格按照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辦理。要搞好原有非領導職務與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銜接。公務員的非領導職務要按照規定重新下達指標,重新確定。
2、確定公務員級別。要嚴格執行國家的統一規定,在注重德才表現的前提下,以現任職務、任現職時間、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主要依據,按照管理許可權,經過審批,確定每個公務員的級別。在這次機構改革中,確因職數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職安排的,可按原任職務確定級別。
3、確定職務工資檔次。在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確定後,要根據公務員德才表現、職務高低、任職年限、工作時間長短,確定每個公務員的職務工資檔次。

落實公務員各項制度

在抓好重點制度落實的同時,對於公務員的其它管理制度,統籌安排,穿插進行,搞好配套。要結合人員過渡,建立公務員的補充錄用、職務升降任免、年度考核、崗位培訓、退休、迴避等制度。同時,要建立健全公務員的交流、辭職辭退、獎勵、紀律、保險福利、申訴控告等制度,並進行的廣泛宣傳,使管理對象人人知曉;對於不符合上述制度的問題,要及時加以糾正。要結合實際,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使以上各項制度落到實處。在推行公務員制度工作中,要通過深入的宣傳教育,使每個公務員增強組織紀律性,提高責任心和榮譽感,促進廉政建設,改進思想工作作風。
(六)總結驗收。在單位總結的基礎上,由省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驗收。驗收的標準是:國家公務員各項制度是否落實了;人員過渡是否堅持了條件,保證了質量;公務員的職位設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職務工資檔次是否確定得科學合理;是否調動了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促進了單位的業務工作。在驗收的基礎上,搞好總結。

加強領導,精心實施

(一)成立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省委、省政府已決定成立陝西省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領導小組,由白清才任組長,支益民、徐山林、劉揆楚、鄧理任副組長,王巨才、唐績初、趙德全、孫安華、楊志忠、楊寶珊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省人事廳。各地、市和省政府各部門也要由主要領導牽頭,成立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領導小組,並組織精幹的辦事機構。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肩負起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自已的職能作用,為黨委和政府當好參謀和助手。
(二)要加強對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宣傳和骨幹培訓。各地、各單位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陝政辦發〔1993〕64號檔案的要求,組織全體幹部深入學習《條例》,提高對推行公務員制度重大意義的認識;各地各單位在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過程中,要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公務員制度知識培訓;省人事廳要分期分批舉辦骨幹培訓班,為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準備骨幹力量。報社、電台、電視台要結合當前機構改革和反腐敗鬥爭,廣泛宣傳公務員制度,促進各項工作。
(三)嚴格執行政策,加強組織紀律性。各地、各部門在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中,必須嚴格執行政策,加強請示匯報。嚴格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不得藉機突擊提職、轉乾;確定公務員級別不能輕率從事,更不能徇私情;設定非領導職務,不得任意擴大設定範圍,突破比例限額,降低任職條件。
組織、人事部門對於推行中的政策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作出統一規定。各地各單位不能自行其是,各搞一套。
(四)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是一項艱巨複雜的任務,涉及人員多,影響大。各級領導幹部要從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好廣大幹部和民眾的思想工作,解決好機關內部職工可能出現的思想問題,保證機關的穩定和社會的穩定。
省級和各地市行政機關,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儘快制定出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意見,報省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辦公室同意後執行。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法院、檢察院、政協、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青年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將根據中共中央和中央有關部門的規定精神,參照執行《條例》,對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附屬檔案一 關於省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國家

制度範圍意見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參照《國務院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對省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提出如下意見:

一、列入省政府機構序列的行政職能部門,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1、省政府工作部門28個:省政府辦公廳、計畫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公安廳、安全廳、監察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廳、建設廳、交通廳、農業廳、林業廳、水利廳、商務廳、對外經濟貿易廳、審計廳、文化廳、廣播電視廳、衛生廳、計畫生育委員會、體育運動委員會。
2、省政府直屬行政機構18個:省農業發展辦公室、省政會外事辦公室(僑務辦公室)、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省政府研究室、機械工業局、電子工業局、石油化學工業局、冶金工業局、煤炭工業局、輕工業局、地質礦產局、統計局、鄉鎮企業局、土地管理局、環境保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省政府參事室。
上列單位中,中共陝西省委教育工委同省政府工作部門省教育委員會、中共陝西省國防科工委同省政府直屬行政機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煤炭部駐陝機構同省煤炭工業局、省經濟研究中心同省政府研究室,均屬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因此,這些機構均列入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範圍。

二、省政府辦公廳和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局、省信訪局、技術監督局、勞改工作局、國有資產管理局、物價局等7個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

三、省政府直屬的8個事業單位,以機構職能為主要依據,分別確定:對於行使政府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省旅遊事業管理局、文物事業管理局、出版總社(保留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名義)、文史研究館,列入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範圍。

四、上列單位中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紀檢監察機構,以及從事機關黨、群工作的人員(除工勤人員),列入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

五、上列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部門和單位所屬的記者站,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群團(或社團)組織,勞動服務公司,管理院校及其它培訓中心,一律不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六、列入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範圍的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凡承擔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可列入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範圍。僅具有部分行政職能,或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部分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應當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由各部門調查,提出理由,報省人事廳會同省編制辦公室審定。
各地、市國家行政機關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應在機構改革“三定”之後,參照上述規定的原則,由各地。市提出具體意見,報省人事廳審批後實施。

附屬檔案二 關於實施《國家公務員非領導

職務設定辦法》的補充規定
國務院國發〔1993〕78號檔案印發的《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以下簡《設定辦法》),對於健全國家公務員職務體系,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保證公務員制度的順利推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印發的《設定辦法》,現結合我省實際,再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實施範圍問題
設定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範圍:
1、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經過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已過渡為公務員的;
2、具有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經批准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中過渡為公務員的。

二、比例限額問題
1、省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正、副主任科員設定的比例不得超過正、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總數的75%;主任科員數額按正、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掌握。設科的處室,應將正、副科長職數計入非領導職務限額之內。
2、省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二級機構(副廳、局級),可設定助理巡視員。助理巡視員不得超過單位領導職數的1/3,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設定的規格、條件及比例同其他廳、局一樣對待。
3、廳、局管理的縣處級行政局,其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的設定比例限額不得超過本單位局級領導職務的50%;各科室設定正、副主任科員的數額 ,可按科級領導職務的50%掌握。
4、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並考慮到縣級各部門正、副主任科員比例過低的情況,各縣凡是按照省委陝發(1986)39號檔案規定,對於年齡在50歲以上,且工齡在30年以上的人員確定的正、副主任科員,可不計入單位非領導職務限額內。
5、省、地、縣各行政部門、單位內設機構中,按規定設定的紀檢員、監察員、審計員,確因職數限制、工作需要將非領導職務高職作低職安排的,因接近退休年齡將領導職務平級改任為非領導職務的,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可不計入單位非領導職務限額之內。

三、任職資格條件問題
對陝南、陝北邊遠山區縣,任非領導職務的文化程度與在下一級職務任職時間的要求,經過各地、市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適當放寬。

四、審批許可權問題
省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的設定工作,由省人事廳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其他非領導職務設定工作,由各單位按照《設定辦法》提出具體意見,報省人事廳核准後,由單位組織實施。省人事廳將非領導職務的名稱、規格和比例限額一次下達各單位,由各單位按照《設定辦法》規定的條件和各個職位的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責任大小和所需任職資格條件,確定每個職位非領導職務層次,然後根據上崗人員的資格條件,把非領導職務確定到人。具體人選按管理許可權報批。以後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由各單位自行補充,向省人事廳備案。
各地、市設定非領導職務的方案,由地、市人事部門提出意見,經市政府和行署同意,報省人事廳核准後組織實施。

五、加強統一管理問題
各地、各部門設定非領導職務,必須在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職位分類和人員過渡時進行。其設定的範圍、名稱、規格、條件及比例限額,必須按照《設定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為了解決以往非領導職務多頭審批、名稱不統一、限客難以控制的問題,今後,對於有些部門因職業特點需要設定有別於《設定辦法》規定的統一名稱的其它非領導職務,必須經省人事廳批准,納入非領導統一管理。對於任意擴大設定範圍、降低任職條件、提高職務規格、突破比例限額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堅決糾正;對於違反規定所設定的非領導職務,政府人事部門不予承認,並不得與工資掛鈎。
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的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法院、檢察院、政協、民主黨派機關及人民團體等組織,可按照《設定辦法》和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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