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9號
《陝西省考試錄用公務員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2011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
1日起施行。
省長:趙正永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提高考試錄用公務員科學化水平,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考試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考試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錄用計畫,制定實施方案;
(二)發布招考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筆試;
(五)資格複審與面試;
(六)體檢與考察;
(七)公示;
(八)審批。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對上述程式進行調整。
第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六條 省設立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協調機構,負責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考試錄用公務員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是本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組織實施等綜合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貫徹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二)提請制定本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相關制度;
(三)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以下各級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
(五)承辦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的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工作;
(六)對在考試錄用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工作。
第八條 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轄區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工作。
用人單位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畫與職位條件設定
第九條 考試錄用公務員,每年至少一次。
考試錄用公務員採取按職位招考,以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少數緊缺或者急需專業的職位,可以按專業集中進行招考。
第十條 考試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滿編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亟須錄用公務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專門報經同級編制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根據其編制限額、職位空缺和職位職責要求,按照最佳化人員結構、實際工作需要和適量補充的原則,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本單位擬錄用公務員的職位名稱、數額和報考條件等。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並提出本級錄用計畫。
縣(市、區)、設區的市錄用計畫逐級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省垂直管理系統的錄用計畫,逐級上報匯總後,由其省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
用人單位錄用計畫數額應當經同級編制管理機構審核。編制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履行職責需要,科學、合理、合法審核用人單位的錄用計畫數額。
第十二條 錄用公務員計畫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錄用公務員計畫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名稱、核定編制數量、編制限額和擬錄用人數;
(二)招考職位的名稱、類別、職責、計畫數量,以及職位條件;
(三)招考對象、範圍;
(四)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四條 招考職位條件的設定,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職能、層級和職位職責要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體現公平原則。不得設定與職位要求無關的戶籍、地域、學歷等限制,禁止性別歧視。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務員考試錄用專業目錄,報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依照專業目錄設定招考職位專業條件。
專業技術類職位可以設定具體專業,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職位的專業要求不得過細。
用人單位對招考範圍、招考方式、報考職位條件等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報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擬定公務員招考工作方案,報經審定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受委託組織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
第四章 招考公告
第十六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公務員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職位、計畫錄用人數;
(二)招考的範圍、對象,報考條件;
(三)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招考方法、程式,筆試開考比例及面試比例等;
(五)筆試公共科目與專業科目及其成績權重比例;
(六)筆試時間和地點;
(七)其他應當告知報考者的事項。
招考公告應當明確諮詢方式,方便報考者諮詢。
第十七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在報名起始之日7日前,通過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等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並在省主要新聞媒體發布招考訊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網站應當及時轉載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發布後,公告內容不得變更。
第五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品行良好;
(五)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報考者除具備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基本條件,應當同時具備招考公告所列的職位條件。報考省、設區的市兩級職位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因違反考試紀律,在限制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
(四)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報考者不得報考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應當按照招考公告規定的方式報名,全面、真實、準確提交報名信息。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在報名期間至少公布2次招考職位報名人數。
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省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審查報考者報名信息,在規定時限內確認其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第六章 筆試
第二十二條 筆試公共科目執行國家規定。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招考職位的需要,可以設定專業科目筆試。
第二十三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確定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筆試內容,制定考試大綱。考試大綱隨招考公告公布。
第二十四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考試大綱以及有關要求,組織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筆試命題、制卷。
第二十五條 招考職位的筆試開考比例,按確認報考人數與計畫錄用人數不低於三比一的比例確定。低於三比一時,應當相應縮減或者取消招考計畫。
第二十六條 省或者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的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相關考試機構承擔具體考務工作。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公共科目筆試閱卷。
省、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筆試成績查詢平台,為應考者查詢成績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劃定公共科目最低控制分數線。必要時,可以分層級、類別、地域劃定公共科目最低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八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安排專業科目考試,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章 面試
第二十九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面試規程,明確面試測評項目、方法和程式等。
面試組織單位和面試參與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面試規程。
第三十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在筆試公共科目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的人員中,按照招考職位計畫錄用人數的3倍,依筆試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確定面試資格複審人員。出現末位筆試總成績並列的,並列者同時確定為面試資格複審人員。
單科成績為零者,不得確定為面試資格複審人員。
第三十一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在面試前,組織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的條件,對面試資格複審人員提交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查,確定面試人員。
資格複審後形成的面試人員缺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遞補。
需要調劑面試資格人員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在確定的面試起始之日7日前發布調劑公告。
面試資格複審人員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面試資格複審,視為放棄面試。
第三十二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在面試起始之日5日前,向社會公告取得面試資格的人員和面試工作安排。
第三十三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面試工作,也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垂直管理系統的省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組織單位應當依據面試規程制定面試方案。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垂直管理系統的面試方案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後實施。
面試過程向社會公開,允許媒體和一定數量的社會人士旁聽。旁聽人員應當遵守面試考場紀律。
第三十四條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一般由不同層級、部門、地域的7名以上單數面試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三十五條 建立面試考官選派、交流制度。每個面試考官小組應當有半數以上的面試考官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選派、交流。
第三十六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命制面試試題。
面試考官應當客觀公正地獨立評分,不以討論的方式確定面試成績。
面試成績應當在面試結束時當場告知面試者,並由其簽字確認。
第八章 體檢與考察
第三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方案,按照筆試和面試綜合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等額確定體檢或者考察人員。出現綜合成績末位並列的,筆試總成績高者為體檢或者考察人員;筆試總成績相同時,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高者為體檢或者考察人員。
第三十八條 省或者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省垂直管理系統的省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體檢。體檢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體檢醫療機構由設區的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
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應當審核體檢意見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體檢組織者應當及時將體檢結論告知體檢對象。
體檢對象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加體檢的,應當在體檢之日2日前,向體檢組織單位提出申請並說明原因,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暫緩體檢。暫緩體檢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體檢障礙消除後10日內,體檢對象應當向體檢組織單位提出體檢申請,體檢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安排體檢。
體檢對象不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視為放棄體檢。
第三十九條 體檢對象對體檢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7日內,可以向體檢組織單位提出復檢申請,體檢組織單位應當安排復檢。
必要時,省或者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
復檢原則上在原醫療機構進行,也可以另行指定醫療機構。另行指定的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水平等級不低於原體檢醫療機構。復檢只能進行一次。
復檢應當有體檢組織單位紀檢監察人員參與。復檢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復檢對象復檢結論。體檢結論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四十條 省屬單位擬錄用公務員的考察由用人單位組織實施;設區的市以下擬錄用公務員的考察由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存在迴避情形等。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2人以上組成。考察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全面、客觀、公正地形成考察意見,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有關職位對考察另有要求的,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體檢形成的缺額,按照招考職位從參加面試的報考者中,依綜合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考察形成的缺額,不再遞補。
第九章 公示與審批
第四十二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對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用人單位報送的考察合格人員覆核後,向社會公示。
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內容包括招考職位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以及監督電話等。
第四十三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公示沒有問題或者所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錄用審批手續。
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用。暫緩錄用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在接到錄取通知書後,按照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放棄錄用。
省垂直管理系統的省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以及用人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報到手續。
新錄用人員填寫錄用公務員審批表後,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分別經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用人單位審核,報送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用人單位應當將錄用公務員審批表存入公務員個人檔案。
公務員主管部門、用人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為新錄用公務員辦理增人增資、戶籍遷轉等手續。
第四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從錄用通知書規定的報到起始之日起計算。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組織試用期內公務員的初任培訓和業務培訓。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職;考核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適宜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報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取消錄用。取消錄用的,應當書面告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十章 特殊職位招考
第四十六條 下列職位,按特殊職位公務員招考:
(一)職位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試技能水平的;
(三)職位所在地域、所需專業特殊等難以形成競爭的;
(四)其他需要按特殊職位公務員招考的。
第四十七條 特殊職位公務員招考應當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考試錄用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有關單位需要按照特殊職位公務員招考的,應當專門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報送錄用計畫。
第四十九條 錄用特殊職位公務員,可以採用特殊招考方式、方法,簡化招考程式,調整筆試開考比例、成績權重比例等。
第五十條 民族鄉(鎮)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公務員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可以設定專門面向少數民族報考的職位。
第十一章 考試錄用工作人員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抽調命題專家、面試考官和考務工作人員,並協調其所在單位給予支持。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參與考試錄用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考試錄用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準確地做好考試錄用各項工作。
第五十二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務員考試錄用命題專家隊伍,與命題專家簽定保密責任書,對命題專家隊伍實行動態管理。
命題專家應當參加公務員考試錄用業務培訓,並承擔相關課題研究任務。
第五十三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考試錄用面試考官資格認定,建立面試考官隊伍,對面試考官隊伍實行動態管理。
面試考官應當參加公務員考試錄用面試業務培訓,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對考務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
考務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試題管理、資格審查、監考、計時記分等工作。
第十二章 考試錄用保障與管理
第五十五條 考試錄用公務員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六條 報考人員的繳費與繳費管理執行有關規定。
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和農村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免繳考務費用。
第五十七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為錄用公務員考試標準化筆試、面試考場建設等,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錄用公務員考試環境管理工作:
(一)教育部門協助解決學歷認定中的相關問題,為考試場所及相關考試資源安排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公安部門負責維護考場和考點周邊治安、交通秩序,協助甄別考生身份證,實施必要的網路監控,依法查處利用網際網路出售考試試題等危害考試安全的違法行為;
(三)無線電管理部門負責考場和考點的無線電信號監測,為考試安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術支持;
(四)衛生部門負責考場、考點傳染病防控,協調做好患病考生醫療救治工作;
(五)工商、新聞出版部門負責非法培訓廣告、出版物等查處;
(六)供電單位保障考場和考點用電。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受委託承擔錄用公務員考試的機構不得編印錄用公務員考試教材,不得向報考人員推銷考試參考書,不得舉辦任何相關考試培訓班。
任何培訓機構不得利用“公務員主管部門、命題專家”等之名進行培訓宣傳,誤導報考者。
任何出版機構不得借“陝西省錄用公務員考試”之名出版相關培訓教材、資料和音像製品等出版物。
第十三章 紀律與監督
第六十條 考試錄用公務員組織人員、命題專家、面試考官和考務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考試錄用紀律。
考試錄用公務員組織人員、命題專家、面試考官不得參與涉及錄用公務員考試的社會培訓活動,不得出版有關錄用公務員考試輔導材料和書籍。
第六十一條 面試組織單位應當對面試過程攝像錄音。對面試過程有爭議時,可以查看攝像錄音資料。攝像錄音資料保存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應當接受紀檢監察和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監督,主動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六十四條 從事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視情節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調離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條件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職位條件和程式錄用的;
(三)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的;
(四)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不按規定執行錄用決定或者不及時辦理錄用手續的;
(六)擾亂考試錄用工作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六條 從事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試錄用秘密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考試錄用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作弊的;
(四)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考試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七條 考試錄用公務員組織人員、命題專家、面試考官參與錄用公務員考試社會培訓活動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做出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受委託承擔錄用公務員考試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處理,並按管理許可權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組織考試的;
(二)發生考試事故的;
(三)其他影響考試安全等情形的。
第六十九條 對報考者提供虛假、無效材料,惡意註冊報名信息,以及違反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規定的,視情節,分別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宣布考試成績無效,取消當次考試或者錄用資格,五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報考者對取消其考試資格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陳述和申辯。
新錄用人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十一條 涉及考試錄用公務員的行政訴訟案件,有關責任單位人員必須出庭應訴。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公開招聘或者直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公務員,參照本辦法的有關程式進行。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本省考試錄用公務員相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