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由陝西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5日印發。要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信息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十章 工作紀律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一、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陝西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8〕21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省政府要在省委領導下,抓好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要求的貫徹落實工作,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四、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七、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長出國訪問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行省長職務。

十一、各廳、各委員會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廳、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省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加強預期引導,有效實施區間調控、定向調控、相機調控、精準調控,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調整產業結構,淘汰落後產能,調整能源結構,加大節能力度和考核,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陝西。

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重點防控金融風險。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條主線,促進形成金融和實體經濟、金融和房地產、金融體系內部的良性循環,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範和處置,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

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保證現行標準下的脫貧質量,加強對特定貧困民眾精準幫扶,向深度貧困地區聚焦發力,激發貧困人口內生動力,加強考核監督。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規案,制定、修改或廢止省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省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省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承辦。

二十一、省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省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省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政府決定。

省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有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的部門糾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策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五、嚴格落實集體決策制度,堅持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和設立議事協調機構事項通過召開不同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在省財政年度預算之外安排支出,由省長確定、按程式辦理。在預算執行中,專項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1000萬元以下由分管副省長研究確定,1000萬元以上報省長審批。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依法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政策吹風會、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三、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四十、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在年底或年初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省長決定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各設區市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部署和省委的決議,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省政府規章草案以及涉及全局工作和民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省長決定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設區市政府和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或主管副省長按分工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授權省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協調處理有關具體工作。省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三、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報省長確定;會議檔案由省長批印。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省政府會議議題涉及的檔案材料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事項,主辦單位在報批前必須按規定履行完所有程式。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要主動徵求意見並徵得其同意,難以達成一致的須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提出明確意見。省長同意充實完善後上會的事項,如有重大原則變動,應按程式重新報批。

四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按時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等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如需請假要履行請假手續。

四十五、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領導簽發,涉及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設立議事協調機構事項,須會前向省長匯報,按程式報省長簽發。

省政府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請示報告國務院和省委的3個工作日內報出,重大緊急事項按省政府要求及時辦理。

四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不邀請不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同志陪會,不通知與會議主題無關人員參會。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視頻會議不要求外地同志在主會場參會。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地、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四十八、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省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九、對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省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五十、省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五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

五十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假報告和外出報備制度。副省長、秘書長因調研、開會、學習、出訪、休假等事宜離開西安市,應事先報告省長,並按程式向省委報備。

各設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離開本行政區1天以上,除參加省委、省政府會議和活動外,應事先向省政府請假,省長審批同意後,方可外出並按程式向省委報備。

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西安市1天以上,應事先向省委、省政府報備。出省1天以上,應事先向省政府請假,分管副省長審批同意後方可外出,並按程式向省委省政府報備,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外出的可直接報備。

各設區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機構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人所在位置,確保上下聯繫暢通。

五十六、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五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對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情況,隱藏、遮掩問題的,要從嚴處理。

六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及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殊、耍特權。

六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直面矛盾問題,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號,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

六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始終用黨的創新理論指導工作。

六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問題。要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多到困難、問題比較多的地方,不搞形式、不走過場,不搞走秀式調研。

六十五、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下級政府及部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六、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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