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送審稿》擬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將旅遊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並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
《送審稿》擬規定,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在徵信系統中記錄,以及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遊、邊境旅遊、參加團隊旅遊、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此外,旅遊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和懲戒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原因

若將“限乘航班”作為旅遊黑名單的標配重拳,其好處不言而喻。一則,時下人們通過“打飛的”出遊已是尋常之事,假如規定上了旅遊黑名單的都要被“限乘航班”,這劑文明旅遊的“預防針”,就真正打在了某些人的“思想穴位”上;再則,根據不文明出遊行為的程度與性質不同,“限乘航班”的處罰時間也可有長有短,這便能夠做到區別情況、分類施治;還有,這樣一來,旅行社方面也會提醒下單顧客,若因上了黑名單而無法登機,只能是後果自負了。
建議
需要注意的是,限乘等強力矯正措施,對受限者的影響是巨大的。因此,採取這一措施,要做到嚴謹,力戒隨意。
首先,標準必須客觀且透明。關於什麼是嚴重不文明行為的問題,必須要有具體化的標準,讓遊客自身可以做出衡量和判斷。標準太低,不利於文明素質提升;標準太高,也會打擊一大片。此外,對嚴重不文明行為的認定,還需要獨立評估機構。相關部門、行業組織、經營者可提出納入徵信記錄的建議,但是否納入,還需評估機構進行判定。
其次,對懲戒措施的期限,也要有明確標準。依據其不文明行為的嚴重程度,在作出懲戒決定的同時,也應明確懲戒期限。我們必須看到,懲戒措施是手段,不是目的,喚醒受懲戒者內心的文明意識才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