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權益所得稅問題
一、附帶權益的納稅性質分析及其美國的實踐(一)對附帶權益的納稅性質的三種觀點投資研究
1.視為“業績報酬”。首先,與有限合伙人不同,普通合伙人要具體負責合夥企業的日常經營與管理,即以其知識、經驗、人脈關係、聲譽、專業能力等進行篩選投資項目、管理投資後的企業,並負責投資的變現退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而承擔著巨大的經營風險。其次,附帶權益並不是基於普通合伙人投資於基金的資產而帶來的收益。因為儘管普通合伙人一般在基金成立時要投資於基金的1% ,但其分得的2O%的附帶權益,與該項投資沒有直接聯繫。因此,普通合伙人取得的附帶權益,是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提供管理服務的一種獎勵報酬。從而如果把附帶權益視為以業績為基礎的報酬,則應當按照普通收入徵稅。該種稅務處理的優點是:一是符合附帶權益的經濟實質,二是與其他類似的收入如員工期權計畫等適用相同的稅率,公平了稅負。缺點是這種方法仍然存在遞延納稅的問題,而且適用的稅率較高,與國家鼓勵長期資本投資的初衷相背離。
2.視為“資本利得”。資本利得是從資本性資產銷售或交換中獲得的收益,即已實現的資本性資產的收益,包括財產(具有市場價值或交換價值的一切財物權利的總稱)和資本金(包括實物資產、金融資產、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遞延資產以及無形資產)等永久使用或持有的資產(通常包括土地、建築物、設備、租賃權等固定資產以及有價證券、商譽、專利權、特許權等)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附帶權益,從收入來源上說,其本質與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實現的利潤來源一致,都是來源於基金投資項目的現金流入。而有限合伙人對於取得的這種所得要依法繳納資本利得稅。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普通合伙人應當把取得的附帶權益視為長期資本投資的收益.應當繳納資本利得稅。這也是美國、英國等風險投資已開發國家的做法。
這種方法使得附帶權益的納稅,不僅具有遞延納稅的好處,而且享受較低的稅率(即資本利得稅)。因此這種方法有利於鼓勵資本進行長期投資,並能吸引優秀的人才加入風險投資的領域,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缺點是富有的風險投資家取得的高收入按照較低的資本利得納稅,與稅收法律公平稅負的精神相背離。
3.視為“業績報酬與資本收益的結合”。附帶權益也可以看作是有限合伙人按照附帶權益比例給予普通合伙人的無追溯權的無息貸款的收益,這些貸款要再投資與該基金。在此情況下。附帶權益介於純粹的資本收入和純粹的普通收入之間。無息貸款的內含利息(利率按照當前同期限的國債利率設定)作為普通收入納稅, 而在基金出售資產,普通合伙人分得的所得在歸還上述貸款後的餘額,視為資本利得納稅。
這種處理方法比較科學,部分地減少了附帶權益的遞延納稅問題。而且使得基金經理的附帶權益稅負介於按照普通收入納稅和按照資本利得納稅之間,是一種折衷的處理方法,便於社會各界的接受。但是在實務中存在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均難以操作的問題。
(二)美國的實踐
1.美國當前的做法。在美國。幾乎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對沖基金都是合夥制。而且根據美國稅法的規定,公開上市的合夥企業。如果其90%以上的收益以被動方式獲得,如股息或利息收入。可依然被視為合夥企業,合伙人各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企業本身無需繳納公司所得稅。美國目前對基金經理報酬的稅收規定如下:一是每年按照管理資產的2%~2.5%提取的管理費。這部分收入被視同正常收益,按照普通所得稅率(不高於35%)徵收所得稅;二是在基金到期清算時,如果基金收益達到最低預期資本回收率(hurdle rate),則普通合伙人(GP)有權獲得全部資本利得的20% ,即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s)。這部分收入被視同資本利得。按照不高於l5%的資本利得稅率徵稅。
2.美國今後的選擇。美國目前現行的普通收入所得稅為35% ,但為了鼓勵長期資本投資,對資本利得採取了優惠的稅率l5%。美國稅收制度對資本利得的稅率低於所得稅率始自1920年代,最初是為了獎勵創業者和小企業者通過辛勤勞動從無到有積累起來的“人力資產”(sweat equity)。現在這項稅收優惠卻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對沖基金獲益。由於資本利得稅和普通收入納稅之間存在的巨大稅率差異。誘發了基金經理將提取的管理費用轉換成附帶權益,以達到少繳所得稅的目的,如通過降低管理費用的提取比例,同時提高附帶權益的比例來達到避稅目的。
但是,私募和對沖基金等另類投資工具並非主要是以被動方式獲得收益,而是憑提供投資顧問或財富管理服務獲得絕大部分收益。提供類似服務的上市投資銀行(如高盛),儘管其業務與合夥制的黑石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其他對沖基金有許多類似之處。但卻需繳納更高的企業所得稅,因此。如不修改,上市的合夥企業將會享有不公正的稅收優勢。同時,有學者認為,儘管政府最新實行的資本利得稅法案。並非為了使私人股本高管非常富有,而是為了鼓勵投資和創業。但實際上減少了富裕人群的稅負。
為此,2007年6月14日。美國參議院金融委員會主席、民主黨人鮑可思(Max Baucus)和共和黨人葛世雷(Charles Grassley)向美國國會提交議案(稱為“黑石法案”),要求針對上市私人股權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及其稅率問題重新立法。要求所有公開上市的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如其收入大部分來自管理他人資產。如黑石及2007年上市的Fortress投資集團,應按公司課稅。即擬把這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附帶權益視為以業績為基礎的報酬,並按照普通收入徵收35%的所得稅。6月21日黑石上市當天。十幾名民主黨人再次遞交擬將附股權益的稅率從15%提高到35%的提案。
二、我國附帶權益納稅的現實選擇
政府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考慮許多因素。如要考慮經濟業務的實質,當前稅務處理存在的問題,採用新的稅收政策後對相關行業所帶來的各種影響,甚至公平稅負的原則,以及國家鼓勵某些行業發展的政策等。在借鑑美國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對我國的附帶權益納稅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視同業績報酬徵稅
綜合考慮附帶權益的三種收入性質的界定,在我國現階段,建議把附帶權益視為業績報酬。原因有三:一是把附帶權益視為業績報酬,更符合該項經濟業務的實質。二是目前我國尚未正式開徵資本利得稅(實際上,在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法中關於財產轉讓所得的納稅規定。實質上就是資本利得稅),如果把附帶權益視同資本利得徵稅。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式,耗時較長。從立項到通過立法可能需要數年時間,程式也複雜。三是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條件和稅收征管水平還不夠完善、發達,不適宜把附帶權益視為業績報酬和資本利得的綜合。故我國目前適合把附帶權益視為報酬所得徵收所得稅,即對個人普通合伙人的附帶權益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機構普通合伙人的附帶權益徵收企業所得稅。
1.個人普通合伙人的納稅方法。有限合夥制企業的個人普通合伙人負責基金的日常經營,其分得的所得從本質上來說類似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因此可以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目前的稅率有些偏高。
2.機構普通合伙人的納稅方法。基金機構普通合伙人從基金分得的附帶權益,不同於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所得。因為從本質上來說,由於在基金環節沒有繳納所得稅,因此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分得的所得不同於稅收法律法規通常所指的股息、紅利所得(一般是由稅後利潤分配而來),也不同於稅法所指的財產轉讓所得;再者,如果將其視為股息紅利所得,那么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因此,有限合夥制基金機構投資者的實際總稅負為零,與公司制基金相比,顯然有失公平。為此,可行的辦法是國家財稅部門出台新的稅收規定,增加企業所得稅新的納稅項目,如“其他所得”來解決基金的機構普通合伙人的附帶權益的所得稅納稅問題。
(二)附帶權益的納稅時機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按照該規定,普通合伙人取得的附帶權益,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將在基金清算時一次取得的附帶權益按年度分配到整個基金存續期,每年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附帶權益在基金成立之初很難測算其價值,一般只有當基金清算時才能確知其價值,故難以做到每年就附帶權益預交所得稅。相反,應當在普通合伙人取得附帶權益時,計算每年分配的附帶權益,然後按照適用的稅率(如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需要繳納的所得稅。
(三)給予普通合伙人專門的稅收優惠
儘管我國為了建設和諧社會,需要縮小個人收入之間的差距,有必要對高收入的人群徵收高一些的所得稅。但是考慮到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特別是風險投資業比較落後和風險投資家嚴重缺乏的現實,為了鼓勵和吸引優秀的人才投身於風險投資業,促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對於投資於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給予額外的稅收優惠。如對於普通合伙人從基金分得的附帶權益收益(carried interest)可以參照《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允許風險投資家可以享受從其年終向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的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其附帶權益的70%的所得稅優惠。之所以不是按投資額抵扣,是因為普通合伙人出資只占基金的比例較小,一般只為1% ,故如果按投資額抵扣,則抵扣額很小,優惠力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