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電影發行、放映和動漫管理職責。
(三)增加協調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以及指導實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四)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五)增加組織大型對外文化、廣播、電視交流活動的職責。
(六)增加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七)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八)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和盟委、行署有關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擬訂全盟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事業、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全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系統的體制機制改革工作。
(二)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文學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具備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文學藝術發展,組織、管理全盟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全盟文化藝術人才培訓工作;指導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三)推進全盟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盟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四)指導、管理全盟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全盟圖書館、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五)擬訂全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全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六)擬訂全盟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場;指導、監督、管理全盟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全盟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七)負責全盟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報批工作,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八)擬訂全盟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盟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九)指導和管理全盟文物考古、博物館事業,監督指導文物的搶救、保護和利用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全盟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協調國家、自治區級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和文化遺產地的管理工作。
(十)指導、管理全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對外交流合作和對外宣傳工作,並組織實施。
(十一)研究擬訂全盟廣播電影電視和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管理辦法;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十二)組織推進全盟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扶助農村牧區電影電視建設和發展,指導、監管廣播電影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十三)研究制訂全盟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盟性重大廣播電影電視活動。
(十四)負責全盟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按照國家、自治區政策對準入和退出實施管理,指導並負責對全盟境內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十五)監管全盟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十六)指導、管理全盟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的科技工作;負責監管全盟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
(十七)研究擬訂全盟出版市場“掃黃打非”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出版物市場的調控政策及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指導對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
(十八)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違法出版活動,加強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指導和監管工作。
(十九)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
(二十)組織指導重要文獻及其他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出版、印刷、發行工作;負責全盟印刷業、發行業、音像製品出版的監管工作。
(二十一)負責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的報批和監管。
(二十二)負責全盟新聞單位記者證的審核和管理,組織查處新聞違法活動。
(二十三)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
(二十四)承辦盟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全盟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發展戰略規劃及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督查、保密、信訪、法規建設等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協調各科室和直屬單位開展各項業務工作;組織實施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對外交流合作和宣傳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擬訂全盟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行業人才建設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考核、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等工作;組織執行相關專業技術評聘;推動文廣系統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負責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職業技能鑑定相關工作。
(三)計畫財務審計科
負責管理相關行政事業經費,編制預算;指導、監督機關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管理及協調基建投資、國有資產、財務、統計工作;負責專項經費和所屬單位經費的管理、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和政府採購工作。
(四)文化科
研究擬訂全盟社會文化事業、文學藝術事業、烏蘭牧騎事業、文化產業和文化市場管理的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盟重大藝術創作工程和重大文藝活動;指導全盟各級圖書館、民眾藝術館和文化館(站)的業務建設;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工作;指導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中心建設;組織、協調、指導重大社會文化活動和基層民眾文化活動;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負責動漫企業、網路遊戲企業和本級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認證初審及項目管理;組織、協調大型文化產業活動和展會,促進文化貿易及項目合作;負責對文藝演出、文化娛樂、文化藝術品和網際網路文化、動漫等文化市場進行監管;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電子遊戲在經營環節上進行內容監管;監督管理全盟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五)文化遺產保護科
負責指導、管理文物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盟文物、博物館事業;指導、管理全盟考古工作;組織協調全盟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指導全盟開展國家、自治區和盟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和評審工作;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承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和代表性傳人評審工作。
(六)傳媒科技科
擬訂全盟廣播電視及視聽新媒體的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廣播影視傳輸覆蓋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擬訂全盟廣播電視播出和製作機構的發展規劃;受無線電管理行政管理機構的委託,承擔編制廣播電視專用頻段規劃相關工作,負責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的審核和報批;承辦旗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頻率(頻道)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管理和技術保障;管理、指導全盟廣播電視系統的技術運行維護工作;負責廣播電視技術質量監督工作;指導監測、計量檢測工作;監管衛星接收設施及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和接收;承辦廣播電視科技技術對外交流工作。
(七)電影網路視聽科
擬訂全盟電影、電視劇、廣播劇、信息網路視聽節目產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指導、監管全盟電影發行、放映工作;承辦電影跨地區發行、放映單位建立與撤消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審查影片和影視劇頻道播出的相關節目;指導和組織農村牧區電影放映工程;指導協調全盟重大電影活動;指導和監管電視劇、廣播劇的製作、播出;承辦開辦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服務業務的審核報批並負責內容監管。
(八)新聞出版科
負責制定全盟新聞出版業、印刷業、出版產業、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盟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和發行進行監管;對從事出版活動民辦機構進行監管;對網路和數字出版的出版內容、出版活動實施監管;組織對全盟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審聽審看;推進新聞出版領域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草原書屋”、社區書屋工程建設;承擔對全盟新聞記者證的審核、備案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出版活動和非法出版物;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著作權案件;擬訂全盟廣播電視宣傳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管廣播電視的宣傳和播出工作;監管移動電視業務及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和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播放。
四、人員編制
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處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