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商務局

(四)加強與蒙古國的經貿合作,促進全盟對蒙古國工作的開展。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商貿流通、對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全盟商貿流通、對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全盟口岸規劃、建設、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盟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入盟商務局。
(三)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完善商務舉報投訴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與運行工作。
(四)加強與蒙古國的經貿合作,促進全盟對蒙古國工作的開展。
(五)加強內貿工作,推動內外貿融合,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現代流通,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六)配合國家加強多雙邊和區域經貿合作,推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良好服務。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商貿流通、對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全盟商貿流通、對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研究提出盟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措施辦法,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職責,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五)承擔組織實施全盟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加強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監測分析全盟消費品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組織實施國家對外貿易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盟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指導全盟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對外貿易相關商品、技術進出口計畫管理;負責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登記工作。
(七)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受權辦理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八)執行國家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制定落實國家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規劃、政策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九)根據授權代表盟行政公署同外國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組織協調指導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產業損害調查,負責產業損害和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的建設。
(十)負責全盟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加強對蒙古國經貿合作;執行國家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對外承包工程、外派勞務、境外就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承擔全盟對外援助工作管理職責,負責國際無償援助項目,承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對全盟經濟技術合作的有關管理事務。
(十一)組織開展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經濟貿易界、經貿團體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絡工作;負責全盟舉辦或參加自治區在國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參加國際博覽會相關事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監督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外商投資政策、法規,指導和管理自治區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參與制定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依法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事項的審批和申報工作;指導協調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全盟口岸規劃、建設、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盟行政公署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盟商務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管理、秘書事務、檔案起草、信息宣傳、機要保密工作;負責機關制度建設、財務管理、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和目標考核等工作;研究擬定有關法規、規章,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
(二)市場秩序科(反壟斷辦公室)
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全盟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部署的有關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參與組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欺詐等工作;承擔商務舉報投訴公共服務體系(12312舉報投訴服務體系)建設與運行工作,負責商務行政執法協調與執法監督工作;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負責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全盟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
(三)市場體系建設科
研究提出健全規範市場體系的政策和措施;負責規範零
售企業促銷行為;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規範城市商業設施建設;培育和發展農村市場;按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和舊貨流通行業等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商務部對口下達的市場體系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國內會展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參與擬定全盟商貿服務業發展地方性政策、規定,推進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流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組織實施商貿服務業和中小商貿企業發展項目管理工作;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民族貿易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四)市場運行調節科
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負責市場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研究提出市場運行和調整的意見,組織和協調解決市場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負責重要消費品(肉類、食糖、邊銷茶等)儲備的管理和市場調控;組織指導繭絲綢的行業管理;組織指導“三綠工程”和“菜籃子”產品流通工作;承擔負責生豬屠宰和指導協調酒類產銷工作。
(五)對外經濟貿易合作科(貿促會)
依法管理全盟邊境貿易、加工貿易;負責年度進出口商品配額計畫、招標和外商投資企業配額許可證制度的組織實施; 組織實施中央、自治區外經貿項目申報、管理工作;負責全盟與港澳台地區的經濟合作工作;依法管理易製毒化學品和機電產品的進出口及認證工作;指導盟內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負責對外貿易經營資格備案登記工作;依法管理外商投資項目契約審批、備案和確認工作;審核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和境外設立辦事機構;參與制定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規劃; 承擔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審核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建立全盟進出口公平貿易和產業損害預警機制;負責申報中國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書和個人不可抗拒證明。
(六) 口岸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口岸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口岸建設與改擴建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口岸開放和臨時開放、開闢新航線的審核、上報、驗收;監督口岸查驗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情況,負責全盟口岸的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推動“大通關”建設,參與國際合作;協調處理口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擬定並組織實施我盟與蒙古國的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與蒙古國地方政府間的經貿談判和經貿洽談活動。

四、人員編制

盟商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1正1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6正1副)。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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