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水務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四)加強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配套的適合州情的實施辦法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全州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制定水利、水產發展目標和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二)統一管理全州水資源,擬定節約用水政策,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州和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和貫徹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水土保持論證制度;指導全州水文水資源監測,發布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建設項目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州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州防汛抗旱工作,編制全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按照管理許可權,編制、審查全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審、轉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指導水利設施、水域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州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縣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州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小水電代燃料和農網建設改造工作。
(八)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或部門間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和定額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九)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州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協調查處漁業污染事故、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對全州水利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巨觀調節、監督、審計;提出水利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承擔州級和指導各縣水利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一)負責全州水利科技和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貫徹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指導全州水利行業隊伍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水利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阿壩州水務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科)
綜合協調各科室工作,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宣傳、政務信息、績效考核、綜治維穩、治安消防、督查督辦、目標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議案和提案;負責重要會議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水利新技術引進、推廣和管理工作;承擔涉水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利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局黨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協調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財務與經濟計畫科
編制部門預決算和全州水利行列財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實施財務、會計和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承擔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和銜接水利行列資金;負責財務、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三)規劃計畫與水利科
承擔水利發展及涉水規劃計畫工作。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集中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審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指導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質量監督工作和重點水利工程的驗收,審核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承擔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科
統一管理全州水資源,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審核重要水功能區的水域納污能力,指導、監督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全州水文水資源監測,發布全州水資源公報;負責全州水產漁政和普法工作; 指導全州水政監察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五)水土保持科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負責全州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全州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負責全州城市(鎮)水土保持工作,監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指導水土保持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竣工驗收;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實施;管理、使用水土保持資金和物資;收繳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查處水土保持違法行為;組織開展水土保持技術推廣工作。
(六)農村電力與安全生產科
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審批限額內、轉報限額以上城鄉水電站及輸變電站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協調城鄉電站、輸變電工程基本建設的招投標、概預算管理、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州涉水工程的安全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協調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阿壩州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1名;機關黨總支書記按州委規定配備;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五、其他事項
(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州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州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州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州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州環保局協商一致。
2.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鎮人民政府並由城鎮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州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