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盜籠

防盜籠引是住戶出於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考慮而在走廊窗戶外側架設的、用以阻擋盜賊入室偷盜的、呈鳥籠狀的防護設施。

防盜籠防盜籠

防盜籠(Anti-theft cage;Security cage)

防盜籠是住戶出於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考慮而在走廊窗戶外側架設的、用以阻擋盜賊入室偷盜的、呈鳥籠狀的防護設施。

昆明市的防盜籠之爭

雲南省昆明市出現外挑式防盜籠是在上世紀80年代,防盜籠的出現,拓展了人們的家庭生活空間,讓有限的住房變得相對大些;最重要的是防止盜賊行竊,同時,能夠讓住戶獲得居室安全放心、心情輕鬆的效果。
自2009年11月底開始,雲南省昆明市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相繼接到一個指令:從即日起,各單位的職工要在12月20日前自覺拆除自家的防盜籠,公職人員沒有任何補助,且必須百分之百拆除,如不執行將嚴厲問責。強硬的訊息剛一傳出,使得社會各界議論紛紛。從政府官員到工作人員,乃至普通市民,許多人為防盜籠一事,被攪得心神不寧,甚至寢食難安
逾期不拆第一責任人必須“主動”辭職 昆明市兒童醫院的張醫生這幾日憂心忡忡,因為科室主任拿著醫院“關於拆除防盜籠”的通知對全科醫生說:“市裡面下了檔案,要求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防盜籠,如果不拆,不管正式職工還是聘用職工,一經發現立即開除公職”。
張醫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住在這個小區已經有十多年了,房子只有50多平方米,當時花了3000元錢,把廚房改造在了陽台上,這樣室內空間就會大些。小區沒有物業管,經常有住戶被偷,後來大家安裝了防盜籠,偷盜現象才有所減少。現在要強制拆除防盜籠,防盜籠拆除後,家裡要是被偷了誰來負責?而且還沒有任何補償。”
盤龍區教育局12月6日下發了盤教黨聯發(2009)16號“關於限期拆除個人住宅外挑式防盜籠的緊急通知”,稱:區屬各學校、單位必須嚴格按相關要求,於2009年12月18日前,自行拆除教職工的外挑式防盜籠。對逾期不能拆除的,各單位第一責任人必須主動辭職,屆時不主動辭職的,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及問責規定予以免職問責處理。
對於這份強硬的通知,該區某中學校長直言:“學校大部分教職工住在市內的老小區,人員比較複雜,有的小區只有一個保全,有些甚至沒有任何保衛措施,偷盜行為時有發生,要是沒有了防盜籠的保護,那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侵害誰來負責。現在政府搞一刀切,命令強制拆除,還要求職工簽署‘自願拆除協定’,甚至擅自剝奪了教職工獲得補償的機會,這種做法讓大家心裡十分懊惱”。
市民顧慮小偷“光臨”可咋辦
“肯定不願意拆嘛!”居住在滇池路正和小區的劉大媽家住一樓,自從3年前家裡失竊後,便一直擔心自家防盜籠的質量,“我這兒有防盜籠,還擔心不堅固,防不了賊呢,今後如果這防盜籠一拆,那小偷不就更猖獗了嘛!”
“這眼看就快到年底了,大夥都擔心被偷被搶,政府突然間又冒出個要拆除防盜籠的說法,居民的安全感何來?”聽說自家的防盜籠將要被拆,家住集成花園的張大媽有些不理解。
“如果社會治安好,哪家願意在好好的建築上安裝個鳥籠,像在牢房一樣。我認為,政府應該先把治安搞好。”還有市民問,此事事關昆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為什麼政府沒有召開聽證會。
強勢之下拆除工作“順利”進行
11月21日,昆明市政府發了檔案,檔案中明確要求務必在12月20日前,將窗戶外壁的防盜籠自行拆除,此項工作保證一個月內實現零申報,一個月後開展明察暗訪,凡被發現或被舉報的,將嚴肅處理。
昆明市副市長陳勇在12月13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說:“昆明市臨城市主次幹道搭建和設定的外挑式防盜籠(欄),外挑塑鋼窗、外挑玻璃窗和封閉的廚房操作台及其附屬的排水管道等,突出於建築物立面或窗台外沿的各類設施,都是此次整治工作的範圍。”
記者在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此次整治分兩部分進行,一部分為昆明市各級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全市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幹部職工自有產權房,無論是否臨街,應全部拆除擠占公共空間的外挑式設施。整治工作應於2009年12月20日完成。
另一部分為社會上臨街擠占公共空間外挑式設施的整改工作,整治工作按“先主次街道,後背街小巷;先街道辦事處,後鄉鎮;先核心區,後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的思路分步實施。整治工作應於2010年10月1日前完成。
陳勇表示,到目前為止,昆明市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登記統計的需要進行整改的戶數為10167戶,已完成拆除1856戶,拆除面積達8908.4平方米,完成率約18.3%。而各區將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道路兩側臨街建築物立面擠占公共空間外挑設施拆除整改的補償方案,12月25日前完成。
陳勇還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外挑式防盜籠的三大“罪狀”,“影響市容市貌,擠占公共空間;造成雨污混流,污染滇池水體;形成重大安全隱患”。
“昆明市臨街建築物立面擠占公共空間的情況非常普遍,外挑的防盜籠(欄)、封閉陽台和廚房操作台比比皆是,沿街的建築物立面鋼筋、鐵皮林立、懸挑式的廚房和窗台層層重疊、外挑設施內雜物亂堆亂放,嚴重影響了市容市貌。”陳勇解釋說,有的住戶為了擴大房屋使用空間,不僅將廚房操作台外挑,還在外挑設施上安裝了廚衛用具,部分住戶甚至將排水管道設定在外挑設施外,並直接接入城市雨水管網,造成雨污混流,排入滇河道,污染滇池水體。
昆明出現防盜籠至上世紀90年代末,弊端日益顯現,發生火災、煤氣泄露等突發事件時,外挑式防盜籠給救援人員帶來困難,讓他們難以進入現場進行施救,造成了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近年來,昆明市還頻繁出現外挑設施存放花盆等雜物掉落傷人的情況。特別是在部分老舊小區,已設定了十餘年的防盜籠(欄)由於建築牆面的風化和金屬構件的鏽蝕,遇到大風和下雪等惡劣天氣,極有可能從空中墜落,形成重大的安全隱患。
專家建言賠償須召開聽證會
對於市民關心的賠償問題,昆明市人大代表王惠萍、尹曉華表示,防盜籠過去發揮的作用是保障人民財產安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盜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防盜籠已成為安全隱患,並嚴重有礙市容觀瞻,所以整治工作很有必要。
“補償標準要合理,當時為裝防盜籠,有的人家花了數千元,現在改造,應該如何補償、標準應如何制定,是很多百姓所關心的。解決了這些問題,才能獲得更多百姓的支持和理解。”雲南大學教授熊思遠說,雖然外挑式設施多屬於擠占公共空間的行為,但對於普通百姓,政府要充分考慮到歷史原因,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的確定可召開聽證會來聽取民聲,調動起民眾的積極性,讓更多的民眾參與進來。
熊思遠建議,從城市發展的長遠角度考慮,有關部門還應制定地方性法規,以法律的形式使今後的行政審批、管理有法可依,避免出現因事前的政府管理缺失帶來的“事後補救”,使工作陷於被動。
昆明一位知名律師指出:“創衛”是為了讓民眾的生存環境達到一個新的高度,讓所有居住者生活得更健康,心情更舒暢。拆除防盜籠是為了市容整潔,街巷美觀,但拆除工作不能搞“一刀切”,強勢推進。因為安裝防盜籠的住宅大多是老舊住宅,多數居民收入不高,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弱勢群體。
即使對公務人員也不能這樣,該律師認為:“安裝或拆除防盜籠是公務人員的個人行為,與工作無關,昆明市政府運用行政手段強勢推進,剝奪了公務人員獲得賠償的權利,這種做法是極其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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