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國土資源局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防城港市委員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防委會〔2010〕27號),設立防城港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國土資源局掛市海洋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增加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和基礎測繪成果複製、轉讓或轉借審批以及地籍測繪管理工作的職責。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四)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五)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六)加強全市海洋戰略研究和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
(七)強化執法監察責任,加強對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和海洋事業發展規劃、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貫徹落實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海洋主體功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我市海洋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有關國
土資源管理、海洋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海洋資源管理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受理民眾對土地、海洋、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指導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組織開展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初審、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全市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執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和指導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執行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協助國家和自治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全市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海洋、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徵收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執行國家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和政策措施;負責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和基礎測繪成果複製、轉讓或轉借審批;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擬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地籍測繪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根據授權開展全市測繪單位資格年檢工作;指導縣(市)測繪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管理測繪信息數據的責任。管理全市的國家基礎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測繪成果匯交、基礎測繪規劃備案和測量標誌的保護;根據授權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十六)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
(十七)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全市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實施全市海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八)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依法進行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海洋功能區劃,組織實施海域權屬管理,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論證、評估和海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協助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管理工作。
(十九)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組織制定海島保護和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發布海島對外開放和保護名錄。
(二十)承擔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和整治規劃,執行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標準、規範和污染物排海標準、總量控制制度,組織、管理全市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二十一)組織海洋調查研究。推進海洋科技創新,組織實施海洋基礎和綜合調查,承擔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資源的研究、套用和管理,執行海洋技術標準、計量、規範和辦法,組織對外合作和交流。
(二十二)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責任。組織實施專項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和日常運行的管理,發布海洋災害和海平面公報,指導開展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二十三)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協助在自治區管轄海域實施定期維權巡航執法制度,查處違法活動。
(二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綜合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統籌協調局信息化和政務公開工作。
(二)規劃科技科。
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海洋等綜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參與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專項規劃;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對外合作與交流;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及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局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負責局預算內重大項目的綜合監管和稽查。
(三)耕地保護和建設用地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組織與初審工作;負責全市征地批後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全市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土地分等定級、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執行國家土地估價管理辦法和行業技術規範;負責對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和土地估價機構、人員進行監管;承擔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工作;牽頭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四)財務科。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徵收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測繪和地籍管理科。
組織實施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執行國家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和政策措施;負責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和基礎測繪成果複製、轉讓或轉借審批;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擬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地籍測繪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根據授權開展全市測繪單位資格年檢工作;管理全市的國家基礎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測繪成果匯交、基礎測繪規劃備案和測量標誌的保護;根據授權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制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實施,調處跨縣(市、區)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依據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組織開展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登記、變更調查、遙感監測及土地統計工作;指導縣(市)測繪、地籍管理工作。
(六)礦產管理和地質環境科。
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擬訂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地質勘查資質和探礦權市場;監督礦產資源勘查活動;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全市規劃礦區,編制實施探礦權、採礦權設定方案;調處重大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承擔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和使用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參與地熱、礦泉水資源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七)執法監察科。
組織開展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土地徵收、徵用,農地轉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登記發證,土地、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承擔與國土資源有關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調研和起草全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承擔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調處有關工作。
(八)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事項;承辦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的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計畫,組織職工培訓;負責本系統的職稱管理工作。

派出機構

(一)設3個分局。
港口區分局、防城區分局、江山半島旅遊度假區分局,加掛海洋分局牌子。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轄區範圍內的土地、海洋、礦產、測繪等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查工作;協助轄區範圍內的土地徵用、拆遷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類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建設用地、採礦權、探礦權、海域使用報批材料的組織和初審工作;負責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協助市局查處違法用地、採礦案件;負責轄區內土地、礦產資源調查,地籍、礦權、地質災害調查,土地、礦產統計工作,做好有關礦產規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含變更調查)具體工作和土地登記發證的申報材料組織和相關事務工作;負責轄區範圍內的土地權屬調處工作。
(二)設13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中隊)。
企沙、光坡、公車、防城、那良、大錄、那梭、扶隆、峒中、華石、江山、灘營、茅嶺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企沙、光坡、公車、江山、茅嶺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加掛海洋管理所牌子。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有關國土、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海洋、測繪違法案件;貫徹國土資源基本國策,負責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轄區內土地、海洋與礦產調查、權屬確認、登記、發證、統計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土地(海洋)與礦產權屬糾紛調處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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