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商局、藥監局、中醫藥局、糾風辦:
全國推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以來,在各級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有關部門積極配合,明確政策,規範運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招標範圍不斷擴大,招標辦法逐步完善。初步改變了醫療機構藥品採購方式,增加了藥品價格透明度,提高了優質藥品的市場占有率,遏制了藥品價格上漲的勢頭。實踐證明,實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是糾正藥品購銷中的不正之風,減輕民眾醫藥費負擔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須堅持下去。
但是,也應清醒地看到,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醫療機構簽訂購銷契約不確定藥品採購數量,存在大量替代藥品規避招標,甚至“中標就死”的現象;二是執行契約不嚴格,醫療機構不按契約採購藥品、及時付款,企業不按契約及時供藥;三是招標程式過於繁瑣,中介機構收費過多,增加企業負擔;四是有些醫療機構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中標藥品臨時零售價,未將招標降價的好處大部分讓利於患者;五是監督不力,對不執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規定的醫療機構、企業、中介機構等未進行嚴肅查處。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的效果,社會對此反映強烈。
為進一步完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政策,規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行為,我們在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若干規定》對糾正當前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中存在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各地要按照《若干規定》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辦法,規範管理。要認真研究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使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在整頓藥品流通秩序、規範藥品價格、糾正醫藥購銷的不正之風、降低民眾醫藥費用負擔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各地規範落實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情況,將定期開展檢查和督導。
附屬檔案: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政策,規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行為,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作出如下規定:
一、規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活動。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合國有控股企業)等所屬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全部參加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活動。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以省或市(地)為組織單位,縣(市)或單一醫療機構不得單獨組織招標採購活動。省或市(地)組織的集中招標採購活動應充分考慮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用藥特點。鼓勵市(地)進一步聯合組織集中招標採購活動或者參加省統一組織的集中招標採購活動。每一個集中招標採購組織單位每年實施集中招標採購活動不得超過兩次,以減輕醫療機構和企業負擔。
二、擴大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範圍。將醫療機構藥品採購支出中80%以上的品種(中藥飲片除外)納入集中招標採購。具備網上交易和監管條件的地區,應將醫療機構廣泛套用、採購量大、價格高的藥品全部納入招標採購目錄,實行公開招標和集中議價採購,對其它藥品實行網上競價採購。不具備網上交易和監管條件的地區,仍按藥品類別將採購量大、價格高的藥品納入集中招標採購目錄,防止中標藥品被其它同類品種替代。按藥品類別編制集中招標採購目錄的地區,對價格低廉、採購數量少、臨床不易濫用的藥品是否納入集中招標採購目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三、醫療機構與中標企業簽訂藥品購銷契約時,必須明確採購數量,並嚴格執行。在契約採購期內,實際採購數量與契約採購數量之間允許確定合理的浮動幅度。一個品種有幾家企業中標的,必須在契約中明確向每家中標企業採購藥品的數量。
四、合理確定中標藥品零售價格,切實做到讓利於民。中標藥品的零售價格,實行以中標價為基礎順加規定流通差價率的作價方法,由醫療機構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作價辦法自行核定執行,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五、簡化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程式,減輕投標企業負擔。嚴格執行衛生部制訂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和集中議價檔案範本(試行)》對投標檔案的規定。不得要求投標企業提交上述規定以外的證明檔案,如榮譽證書、商標註冊證、稅務登記證、年檢機構代碼證、生產工藝證明、近期省級三批藥檢報告等。對投標企業在上一期招標中已經提交、尚在有效期內的資質證明檔案和資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對政府有關部門的藥品基礎資料庫和藥品價格信息庫等發布的企業資質、產品認證數據和價格信息,各地在藥品招標時可以直接採用,不得再向企業索取。原則上不要求投標企業提交樣品。
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各地要按照統一、規範、簡化、高效的要求,積極探索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有效措施。藥品生產企業可以直接參加投標,以減少藥品流通中間環節,降低藥品投標價格。藥品批發企業投標,必須持有藥品生產企業的合法授權。
六、規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代理機構行為。藥品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招標人授權範圍內辦理集中招標採購事宜,不得越權進行資格預審;不得要求投標企業重複提供資質證明檔案;不得對資質證明檔案進行重複認證,不得利用潛在投標企業的資質信息和其他招標、投標、評標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收取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書費、代理服務費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係、產權關係和其他經濟利益關係,以確保招標代理機構的中立和公正。
遴選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要引進競爭機制,由醫療機構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禁止行政機關為醫療機構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禁止招標代理機構以不正當方式獲取集中招標採購項目的代理權。招標代理機構應確保招標過程中涉及數據的準確性、安全性,並承擔相應責任。
七、嚴格按照《契約法》規定,履行中標藥品購銷契約。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所屬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藥品回款時間從貨到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0天,其他醫療機構的回款時間嚴格按雙方簽訂的契約執行。對於納入集中招標採購目錄的藥品,醫療機構必須按藥品購銷契約明確的品種、價格和供貨渠道採購藥品,不得再同中標企業進行價格談判以擴大折扣讓利幅度,不得擅自採購非中標企業的藥品。中標企業要保證藥品的及時配送,不得轉讓或者分包藥品購銷契約,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中標藥品進行回扣促銷。
八、以劑型為單位進行招標、投標、評標,防止投標企業以奇異規格規避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同時要避免投標企業不合理減少投標藥品的規格而影響臨床用藥。
九、積極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網路技術,進行網上招標、投標、競價和交易,實現藥品採購全過程的信息公開,便於政府和社會監督。
十、加大對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監督管理力度。實行糾風與價格、社保、衛生、工商、藥監、中醫藥等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聯合監督工作機制。各地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監督機構,公布投訴電話,及時受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切實建立不良記錄登記公布制度。各地糾風部門負責協調、督促各相關部門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工作,通過定期開展抽查和互查,發現問題,並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監督檢查結果要及時上報,並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
十一、進一步強化政府對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規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對於糾正藥品購銷中的不正之風、減輕民眾不合理醫藥費用負擔的重要意義和作用。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對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的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確定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具體實施政策,研究、處理出現的重大問題,對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及時進行督導,確保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的規範進行。
十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規範(試行)》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和集中議價檔案範本(試行)》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各地區要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儘快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切實抓好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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