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發文單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檔案名稱稱:關於進一步規範管理關聯交易有關事宜的公告
文號:中匯交公告〔2013〕35號
發文時間:2013年5月14日
發文目的和基本要求
為進一步規範市場交易行為,防範風險,請各市場成員嚴格遵守《關於商業銀行授權分行進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1998〕137號)、《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年金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07〕5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保險機構以產品名義開立債券託管帳戶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08〕122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8〕第22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5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1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0〕217號)等相關規定,同一金融機構法人的所有債券賬戶之間不得進行債券交易。具體要求
1、商業銀行法人內部機構之間不得進行債券回購與現券交易。2、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及其他資產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同一企業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資組合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
3、保
4、同一信託公司管理的各信託專用債券賬戶之間,以及信託公司自營債券賬戶與信託專用債券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
5、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債券賬戶相互之間不得進行債券交易。
6、同一證券公司管理的各債券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
7、境外機構不得與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機構)等關聯企業進行債券交易。
8、其他人民銀行規定的不得相互進行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