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的意見

二、進一步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 各省(區、市)要儘快研究制定本地區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實施方案,並報工作小組審批。 各地要將制止農村義務教育新債作為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製止發生農村義務教育新債的具體辦法。

國農改[2009]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啟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以來,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各省(區、市)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積極創新工作機制,科學規範工作流程,嚴把債務清理核實關、籌資償還關和新債控制關,通過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確保了化債試點工作順利進行,促進了農村和諧穩定,增加了農村有效需求,取得了明顯社會經濟成效,也為進一步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農村義務教育化債政策,在總結試點省份經驗的基礎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化債工作的組織領導
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對維護農村中國小的正常教學秩序,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增加農村投資消費需求,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批試點省份的經驗表明,哪個地方的組織領導有力,那個地方的化債工作就進展順利。各地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化債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強化組織領導,建立領導責任制,落實部門分工負責制,建立健全運轉順暢的工作機制。負責化債工作的有關部門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加強調查研究,加強指導督促,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化解矛盾,要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要做好案例分析工作,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好的經驗做法,確保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順利進行。
二、進一步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
按照2008年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化解農村義務教育的歷史債務”的總體要求和“制止新債、摸清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化債原則,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決定在全國全面推進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各地要在積極化解農村“普九”債務的同時,努力化解農村義務教育的其他債務,同時建立起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穩定機制。
在首批試點省份中,已化解完全部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試點省份要做好考核驗收工作,做好查漏補缺和糾錯糾偏工作,做好化債數據信息的入庫歸檔工作,做好化債經驗總結和成效追蹤工作,做好新債的監控和制度辦法的完善工作;只化解完農村“普九”債務、未化解完農村義務教育其他債務的試點省份,要積極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其他債務,並做好上述相關工作。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上海、浙江、山東、河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西藏、雲南、青海、新疆17個省(區、市)及中央直屬墾區、林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從2009年起,全面啟動農村義務教育化債工作。
農村義務教育債務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為發展農村義務教育而發生的用於教學及輔助用房、學生生活用房、校園維修建設、教學儀器設備購置等與學校建設維護直接相關的債務,包括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和農村義務教育其他債務。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相關化解政策及工作要求,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開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70號)的規定執行。
三、認真研究制定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辦法
各省(區、市)要按照國辦發〔2007〕70號檔案的有關要求,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從農村義務教育化債工作的前期準備、清理核實、審計鎖定、資金籌措、債務償還、制止新債、監督檢查、考核驗收和信息報告等各個環節,認真研究制定具體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辦法。要明確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範圍、目標、原則、步驟、工作計畫和保障措施。要對債務認定、利息確認、“白條”債務處理、償債優先順序、公示程式和內容等重點難點問題作出統一、規範、具體的規定,確保化債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各省(區、市)要儘快研究制定本地區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實施方案,並報工作小組審批。
四、紮實做好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清理核實和審計鎖定工作
清理核實債務是做好債務償還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擠掉債務“水分”,才能確保償債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007〕70號和《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農改〔2008〕3號)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認真摸清債務底數。縣級政府要組織審計、財政、教育、農業、監察等部門對農村義務教育債務進行逐校、逐項、逐筆清理核實,切實把債務落實到債權人,不得遺漏。各項債務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剔除不實債務。在此基礎上,建立債務台賬和資料庫。省級有關部門要做好對各縣(市、區)債務數據的審核工作,組織力量進行審計鎖定和“回頭看”工作,以確保債務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要儘快建立健全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加強對化債工作的科學監控和實時掌握。
五、加強償債資金的籌措及償還管理
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007〕70號檔案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償債資金,確保償債資金與審計鎖定的債務餘額一致。省級政府要切實履行統籌全省(區、市)化債工作的責任,省級財政要儘可能多地安排償債資金,市級財政也要安排一定的償債資金,儘可能減少縣級財政承擔的比例,防止出現因縣級財力不足而造成化債資金難以落實、化債任務難以完成的問題。為減輕地方化債壓力,調動地方化債積極性,中央財政依據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數、學校數、辦學成本和地方財政狀況等客觀因素,對各地化債給予適當補助。省級政府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分配化債補助資金,既不能讓虛報債務或等靠上級補助的地方“占便宜”,也要實事求是幫助財力有困難的縣切實化解債務。
各級政府安排的償債資金要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8〕28號)的有關要求,把償債資金從特設專戶直接支付到債權人手中;實行償債銷號制度,逐筆登記債務償還信息,做到償還一筆、登記一筆、銷號一筆。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等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切實制止農村義務教育新債發生
各地要將制止農村義務教育新債作為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製止發生農村義務教育新債的具體辦法。要嚴格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政策,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不留經費缺口。要合理制定義務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源頭控制,學校基本建設要與政府財力水平相適應。要進一步規範各地和有關部門的行為,嚴格控制出台各種新的教育達標、升級、評優和超規模建設的檔案。要建立健全農村中國小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學校年度基本建設項目要按規定程式申報,經教育、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審核並報縣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未經批准、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經批准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要建立健全農村義務教育新債責任追究制度,將農村義務教育舉借新債情況作為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要嚴肅工作紀律,對繼續盲目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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