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制單位部分人員延緩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轉制單位部分人員延緩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勞社部發[2004]1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財政廳(局)、科技廳(科委):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轉制單位部分人員延緩退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轉制單位中任屆未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政協常委以上職務的人員,少數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員和相當這一職稱以上的高級專家,轉制時需留任的院所廳(局)級以上黨政一把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其中,轉制前到達退休年齡,轉制後辦理退休的,執行事業單位退休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轉制過渡期內到達退休年齡,延緩辦理退休的,按企業的辦法和到達退休年齡當年的過渡期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並按企業的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已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延緩退休手續的人員,仍按原規定執行;今後辦理延緩退休手續,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關於轉制單位部分人員延緩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動部、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
勞社部發[200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財政廳(局)、科技廳(科委):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轉制單位部分人員延緩退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轉制單位中任屆未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政協常委以上職務的人員,少數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員和相當這一職稱以上的高級專家,轉制時需留任的院所廳(局)級以上黨政一把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其中,轉制前到達退休年齡,轉制後辦理退休的,執行事業單位退休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轉制過渡期內到達退休年齡,延緩辦理退休的,按企業的辦法和到達退休年齡當年的過渡期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並按企業的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上述規定適用於各類轉制單位。已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延緩退休手續的人員,仍按原規定執行;今後辦理延緩退休手續,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
財政部、科學技術部
20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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