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定淫穢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
新聞出版署1988年12月27日(88)新出辦字第1512號
第一條為了實施國務院《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和《關於重申嚴禁淫穢出版物的規定》,明確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認定標準,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淫穢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的性慾,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一)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三)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四)具體描寫亂倫、強姦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
(五)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六)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淫褻性描寫。
第三條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條(一)至(七)項規定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第四條夾雜淫穢、色情內容而具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解剖生理知識、生育知識、疾病防治和其他有關性知識、性道德、性社會學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作品,不屬於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範圍。
第五條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負責鑑定或者認定。新聞出版署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淫穢及色情出版物鑑定委員會,承擔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鑑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淫穢及色情出版物鑑定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提出鑑定或者認定意見報新聞出版署。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出版物包括書籍、報紙、雜誌、圖片、畫冊、掛曆、音像製品和印刷宣傳品。
本規定所稱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七條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