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和《關於重申嚴禁淫穢出版物的規定》,
明確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認定標準,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淫穢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的性慾,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一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三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四具體描寫亂倫、強姦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
五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六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它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七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的淫褻性描寫。
第三條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條一至七項規定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第四條
夾雜淫穢、色情內容而具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解剖生理知識、生育知識、疾病防治和其它有關性知識、性道德、性社會學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作品,不屬於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範圍。
第五條
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負責鑑定或者認定。新聞出版署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淫穢及色情出版物鑑定委員會,承擔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鑑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淫穢及色情出版物鑑定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淫穢出版物及色情出版提出鑑定或者認定意見報新聞出版署。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出版物包括書籍、報約、雜誌、圖片、畫冊、掛曆、音像製品及印刷宣傳品。
本規定所稱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七條: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備註
(國務院批准,由國家新聞出版署頒布施行。)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