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部分應取締出版物認定標準的暫行規定

3.具體描寫腐化墮落行為,足以導致青少年仿效的; 1.描寫罪犯形象,足以引起青少年對罪犯同情或讚賞的; 2.描述罪犯踐踏法律的行為,唆使人們蔑視法律尊嚴的;

新聞出版署1989年11月3日發布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1989年9月16日發布的《關於整頓、清理書報刊和音像市場嚴厲打擊犯罪活動的通知》明確規定:
“凡屬於下列範圍的書報刊和音像製品一律取締: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或其他內容反動的;有嚴重政治錯誤的;淫穢色情的;夾雜淫穢色情內容、低級庸俗、有害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傳封建迷信、兇殺暴力的;封面、插圖、廣告及其他宣傳品存在上述問題的;非法出版的書報刊和音像製品。”據此,為使整頓、清理書報刊和音像市場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對部分應取締的出版物的認定標準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夾雜淫穢色情內容、低級庸俗、有害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簡稱“夾雜淫穢內容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為淫穢、色情出版物,但具有下列內容之一,低級庸俗,妨害社會公德,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公開展示或閱讀會對普通人特別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產生危害,甚至誘發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
1.描寫性行為、性心理,著力表現生殖器官,會使青少年產生不健康意識的;
2.宣傳性開放、性自由觀念的;
3.具體描寫腐化墮落行為,足以導致青少年仿效的;
4.具體描寫誘姦、通姦、淫亂、賣淫的細節的;
5.具體描寫與性行為有關的疾病,如梅毒、淋病、愛滋病等,令普通人厭惡的;
6.其他刊載的猥褻情節,令普通人厭惡或難以容忍的。
二、“宣揚封建迷信”的出版物,是指除符合國家規定出版的宗教出版物外,其他違反科學、違反理性,宣揚愚昧迷信的出版物:
1.以看相、算命、看風水、占卜為主要內容的;
2.宣揚求神問卜、驅鬼治病、算命相面以及其他傳播迷信謠言、荒誕信息,足以蠱惑人心,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宣揚“兇殺暴力”的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描述兇殺等犯罪活動或暴力行為,足以誘發犯罪,破壞社會治安的出版物:
1.描寫罪犯形象,足以引起青少年對罪犯同情或讚賞的;
2.描述罪犯踐踏法律的行為,唆使人們蔑視法律尊嚴的;
3.描述犯罪方法或細節,會誘發或鼓動人們模仿犯罪行為的;
4.描述離奇荒誕、有悖人性的殘酷行為或暴力行為,令普通人感到恐怖、會對青少年造成心理傷害的;
5.正面肯定搶劫、偷竊、詐欺等具有犯罪性質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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