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信息產業部 文化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郵電管理局,文化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隨著我國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發展,信息服務越來越普遍、深入地步入人們的生活、學習和工作之中,通過計算機與公眾信息網路聯網,向消費者提供上機學習、信息查詢和交流等服務的營業性場所應雲而生。這種被稱作“網咖”的信息服務場所,以其特殊的方式為信息交流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途徑。但也有些經營者打者“網咖”的幌子,經營含有賭博、淫穢等內容的電腦遊戲,對社會的穩定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規範“網咖”的經營行為,加強對“網咖”的安全管理,推動信息產業的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經營“網咖”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場地安全可靠,設施齊全;
(二)、具有相應的計算機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四)、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經通信行業管理部門批准,已領取經營許可證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和多媒體通信業務的經營單位可以發展“網咖”。對“網咖”經營者的管理責任應由相關的經營單位承擔。經營單位要與“網咖”簽定業務代理協定和信息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經營單位發展“網咖”時,必須按規定要求對“網咖”進行認真審核,並將“網咖”的名稱、地址、終端數量、從業人員名單及代理協定等材料報當地通信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曾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被取消聯網資格或被暫停聯網的單位和個人,處罰期限未滿的,不予批准經營“網咖”業務。
三、申請經營“網咖”的單位,經持有經營許可證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和多媒體通信業務的經營單位審核後,應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經公安機關審核和安全檢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網咖”,不得開業經營。
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營業的“網咖”,應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四、“網咖”的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侵犯公眾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得經營電腦遊戲,不得將“網咖”出租或者轉讓。“網咖”經營者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負有監督、舉報並停止上網和查閱的責任。
“網咖”要對使用公共信息網路的消費者的有關情況進行必要的登記。
五、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網咖”經營和安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在檢查中如發現有無照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等違法行為,有工商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對違反網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凡與公眾信息網路聯網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均按本通知規定要求進行管理。對不提供上網服務的經營性計算機服務場所,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以上通知要求,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