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許可清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行政許可清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4年1月6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哈爾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布下達《關於行政許可清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通知內容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
為了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做好行政許可的清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及省、市政府的要求,現對我市行政許可清理的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許可的認定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可從以下四個方面把握:
1、屬於管理性外部行政行為,需要依據當事人申請為起始,對管理對象而言,凡未經許可從事依法應當經過許可的活動構成違法的;
2、具有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性質,是對特定活動的事前控制,具有控制危險、配置資源、證明或者提供某種信譽和信息等方面作用的;
3、名稱包括審批、審核、核准、同意、審查、批准、認定等;
4、該行政許可活動是行政管理中正在實施的。
不屬於行政許可的情形:
1、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2、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事項的審批,如對下級行政機關請示、公文等的審批;
3、告知性備案;
4、確認民事財產權利和民事關係的登記。
在清理工作中,對本單位承擔的審批類事項,不能確認是否屬於行政許可的,應當視作行政許可事項予以清理。

二、清理工作的目標和範圍
清理工作的目標:保證本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政策性檔案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以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相符合,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在我市得到統一貫徹實施。
清理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範圍:所有與行政許可有關的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市、區、縣(市)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含以政府辦公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清理政策性檔案的範圍:所有與行政許可有關的現行有效的市、區、縣(市)政府及其部門發布政策性檔案,含以政府辦公部門名義發布的政策性檔案。
清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範圍:市政府各部門現行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已經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取消和改變行政管理方式的事項不在清理範圍)。
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範圍:本市現行各類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機構、團體、組織。
清理行政許可條件的範圍:設定許可條件的依據檔案;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及其以下效力等級的規範性檔案規定具體許可條件的,是否增設了上位法規定條件以外的其他條件。
清理行政許可程式和期限的清理範圍: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及其以下效力等級的規範性檔案,對行政許可的程式和期限是否有規定;如果有規定,是否與有關上位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一致。
三、清理工作的指導原則
清理工作要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做到及時、全面、準確,不打折扣。對凡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政策性檔案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以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都要予以徹底清理,保證一個不漏、一個不錯。
(一)在清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政策性檔案和行政審批事項工作中,要逐一進行排查,分別處理:
1、屬於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政策性檔案自行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一律予以取消。確需繼續實施的,要及時研究並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方可實施;
2、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的清理進程和清理結果,分別具體情況適時予以處理;
3、屬於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的,除依法制定為行政法規或經國務院決定確認的以外,一律予以取消;
4、屬於省政府規章設定的,除依法制定為地方性法規或通過省政府規章設定為期一年的臨時性行政許可外,一律予以取消;
5、屬於對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具體規定,又增設行政許可事項、增加行政許可條件、與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許可程式不一致或者期限長於行政許可法規定的,都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予以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停止執行。
(二)對實施許可的主體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予以規範:
1、凡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隸屬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改為以該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2、依據法律、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檔案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撤銷;
3、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停止委託;
4、對確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通過法定的程式辦理。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清理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及事項的要求。
1、責任機關。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檔案的清理實行制定機關責任制。市政府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具體組織有關部門清理,先由執行部門研究提出具體清理意見,涉及幾個部門的,由其中的主要實施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具體清理方案。具體清理意見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區、縣(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具體組織清理;市政府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由該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組織清理,具體清理意見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市、區、縣(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政策性檔案,由發文機關研究提出具體清理意見。具體清理意見經同級政府辦公部門審核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匯總。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提出具體清理意見,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2、清理工作時限。市政府規章及市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1月底前完成,其中屬於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檔案清理意見應於2004年1月20日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部門報送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意見,應當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格式認真填寫(見附屬檔案1),同時附送被清理的檔案文本一式兩份連同軟碟(WORD 文檔)和法律依據。對需修改的檔案,還應報送修改條款對照文本及修改說明。各區、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並將清理結果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見附屬檔案2)。市、區、縣(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政策性檔案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並將清理結果報市政府辦公廳備案審查(見附屬檔案3)。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實施部門要在2004年1月底前提出具體清理意見,對擬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將行政審批事項和法定的實施主體、審批條件、審批程式、審批期限以及是否收費按要求在2004年1月底前,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見附屬檔案4)。
(二)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要求。
1、清理機關。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工作由各區、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本市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2、清理工作時限。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各區、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認真清理並將清理意見填入表格(見附屬檔案5),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審查。市一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結果由市政府法制辦統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區、縣(市)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由區、縣(市)政府統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各區、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提出清理工作的計畫安排,清理工作結束後要認真總結,寫出書面報告。清理工作總結,請於2004年2月底前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區、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分別與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繫。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和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在適當時候組織對清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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