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7〕22號)、《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2008年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實施意見》(道府發〔2008〕31號)要求,縣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縣範圍內開展行政許可清理、申報及配套制度建設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政許可清理、申報內容
(一)進一步清理行政行可項目。各級各部門要在進一步摸清底數的基礎上,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對行政許可項目進行清理上報。清理上報範圍是目前各級各部門正在實施的所有行政許可項目。重點清理已經依照法定程式取消或調整而還在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對調整由有關單位和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管理而還在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對已經取消和調整而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
(二)進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許可的規範性檔案。凡是自行設定行政許可權的規範性檔案,一律清理廢止。
(三)進一步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凡是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或者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或者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都要予以清理糾正。
(四)全面開展行政許可項目申報工作。根據省、市、縣檔案要求,凡涉及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要進入縣政府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各級各部門要認真清理,如實申報。
二、行政許可制度建設內容
2004年已經建立行政許可配套制度的,要根據縣政府政務服務大廳的實際工作需要,完善和修訂相關配套制度;沒有建立的,也要根據縣政府政務服務大廳的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
(一)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各級各部門要作好調查研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由縣政府政務服務大廳統一受理、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製度。
(二)受理、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聽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登記等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式和有關制度。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本機關的法定職能,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程式嚴密、權責明確、制約有力、運作有效的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式制度。建立的相關制度不得增設變相的行政許可和增加對管理相對人的限制及經濟負擔。
(三)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要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同時,應當明確本機關的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管理相對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管理相對人的經濟負擔,對違反者,應有責任追究措施,切實避免執法擾民行為。
(四)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與評議考核規定》要求,明確行政許可各環節有關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權、職責,並建立相應的行政執法過錯追究措施,保證依法行使行政許可權。
(五)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和《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與評議考核規定》,積極探索建立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建立和強化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的內部監督制度。
三、行政許可清理、申報和制度建設的時間要求
(一)各級各部門務必於2008年7月1日前將清理、申報及制度建設情況報縣監察局和縣政府法制辦。
(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在抓好本部門行政許可清理、申報和配套制度建設工作的同時,要積極督促、指導、檢查其派出機關的清理、申報和有關配套制度建設工作,並在2008年7月1日前報送本部門清理、申報和制度建設情況時一併報縣監察局和縣政府法制辦
四、行政許可清理申報和制度建設的監督檢查
從2008年7月1日起,縣政府法制辦會同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和縣監察局對此項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各級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此次清理、上報工作,否則將按相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和負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責任。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