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落實本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居民家庭在購買住房前,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或存量房網簽服務視窗,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婚姻證明、戶籍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擬購房人簽字的《家庭購房申請表》、《購房承諾書》(詳見附屬檔案)。 網上籤約完成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和存量房網簽服務視窗應將《家庭購房申請表》、《購房承諾書》原件及其他材料複印件作為契約附屬檔案,並在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一併提交。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精神,合理引導住房需求,落實各項限購措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在本市沒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本市有效暫住證和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格執行住房限購政策,加強對居民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房資格的審查。
三、居民家庭在購買住房前,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或存量房網簽服務視窗,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婚姻證明、戶籍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擬購房人簽字的《家庭購房申請表》、《購房承諾書》(詳見附屬檔案)。
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還應提供軍(警)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家庭,還應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婚姻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擬購房人簽字的《家庭購房申請表》、《購房承諾書》,有效暫住證,以及提交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原件、複印件或提供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信息備查。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和存量房網簽服務視窗對上述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系統中填報認購核驗信息,並留存購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購房申請表》、《購房承諾書》原件及其他材料複印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購房手續。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購房家庭資格進行核驗。通過核驗的購房家庭,方可辦理網上籤約手續。
網上籤約完成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和存量房網簽服務視窗應將《家庭購房申請表》、《購房承諾書》原件及其他材料複印件作為契約附屬檔案,並在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一併提交。
六、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對購房家庭的資格證明材料和購房家庭已擁有住房狀況進行核對,發現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住房狀況的,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七、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執行限購政策情況的檢查,發現未嚴格執行限購政策、未嚴格核查購房家庭有關材料的,依法嚴肅處理。
八、居民家庭已擁有住房包括已經完成房屋產權登記的住房和已進行網上籤約但尚未完成產權登記的住房。
九、居民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戶籍的,視為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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