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和掛機關名稱牌子的通知

《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和掛機關名稱牌子的通知》在1979.11.05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頒布。

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都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懸掛的國徽,直徑為八十公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懸掛的國徽。直徑為六十公分。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懸掛的國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一九五○年九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國徽圖案統一制發。

四、國徽採用鋁質材料製作。

五、國徽應懸掛於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建制,由於國家行政區劃的改變等原因而發生改變時,應將不再需用的國徽繳回制發機關。

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在機關正門掛書寫有機關法定名稱的牌子。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掛的牌子上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掛的牌子上冠市的名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掛的牌子,應書寫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並書寫漢文。

牌子的大小根據建築物的大小確定,不作統一規定。用於為白底黑字,可以直掛或者橫掛,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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