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指在公共場合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相關條目法律 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