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101
【發布文號】京常字[1987]14號
【發布日期】1987-07-07
【生效日期】1987-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決議
(1987年6月23日通過
7月7日京常字〔1987〕14號文印發)
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平谷縣代表團在市八屆人大六次會議上提出的《制定關於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的議案,聽取並審議了封明為副市長受市人民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工作的報告。會議認為,建國以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我國政府一向重視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刑法、婚姻法、繼承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都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作了明確的規定。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本市把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但是,由於十年動亂的遺毒和資本主義腐朽思想的影響等原因,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同時,隨著老年人口日益增長,人口老齡化必將對本市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為了貫徹實施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進一步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揚敬老、愛老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特作如下決議:
一、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價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禁止謾罵、侮辱、毆打、虐待、遺棄和非法拘禁老年人。
二、老年人的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智慧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包括子女及其他親屬不得侵占、哄搶、私分、破壞老年人的財產,不得強行擠占老年人的住房。
三、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應當保障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子女的生活水平。
對因贍養發生的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員以及子女所在單位應當進行調解處理。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贍養案件應當及時處理。對經判決或者調解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由子女所在單位從子女工資中扣出贍養費。有關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執行。
四、老年人離婚、喪偶後再結婚,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和歧視。
五、老年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訴或者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阻撓。有關部門應當認真查處,不得推諉。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處理。
任何公民都有權檢舉、揭發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六、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都應當積極為老年人的生活和學習創造便利條件,發展老年人福利和服務事業,開展老年人文化和體育活動。醫療衛生單位要努力採取措施,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積極建立和發展家庭病床,加強紅十字衛生站的工作,開展防治老年病的研究。工業和商業部門要積極組織生產和經營老年人需用的衣物和日用品。
七、各部門、各單位要採取各種形式,特別是在普及法律常識的工作中,有針對性地進行敬老、愛老和贍養扶助老年人的教育,造成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社會輿論。同時要提倡和鼓勵老年人學習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八、每年重陽節為本市敬老日。屆時舉行各種敬老、愛老活動,表彰老年人的先進事跡和敬老、愛老的好人好事。
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都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尊重和重視老齡問題委員會等社會團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發現問題,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鼓勵和幫助老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中繼續發揮作用。
十、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區、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本決議的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