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意見

中國殘聯、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八部門共同印發《關於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意見》。《意見》要求:到2017年所有市轄區、到2020年所有縣(市、旗)應至少建有一所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基本滿足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的就業需求。《意見》要求,公辦或社會資本興辦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用地按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納入計畫。

意見內容

關於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意見[殘聯發〔2015〕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殘聯、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聯、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

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因社會適應能力弱或出行障礙,多數難以進入競爭性勞動力市場實現就業,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員供養或社會救助。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借鑑國外和港台地區政府庇護性就業經驗,通過政策扶持與市場推動相結合,逐漸形成了主要針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的輔助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模式。為全面促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2015〕7號)及相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輔助性就業及輔助性就業機構

(一)輔助性就業,是指組織就業年齡段內有就業意願但難以進入競爭性勞動力市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的一種集中就業形式,在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勞動報酬和勞動協定簽訂等方面相對普通勞動者較為靈活。

(二)輔助性就業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組織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具有相對穩定的勞動生產項目;具備包括精神殘疾人服藥管理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服務人員;與殘疾人或殘疾人親屬簽訂相關協定,符合勞動契約法律法規規定的,應與殘疾人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為殘疾人支付適當的勞動報酬。

(三)輔助性就業機構同時具有庇護性、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性等特點,主要包括:工療、農療機構;其他取得獨立法人資格開展輔助性就業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各類企業、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職業康復機構等單位中附設的開展輔助性就業的工場或車間。輔助性就業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另行規定。

二、統籌規劃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

(四)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動員社會,鼓勵、吸引和支持社會力量發展輔助性就業,逐步實現投資和運營主體多元化。

(五)政府興辦的輔助性就業機構要加強規範化建設,積極探索,積累經驗,發揮示範視窗作用。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輔助性就業機構,通過民辦公助、公辦民營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優先扶持社區輔助性就業機構,方便殘疾人就近就便實現就業。

(六)經濟較發達地區要大膽探索,加大資金投入,積極興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經濟欠發達地區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興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到2017年所有市轄區、到2020年所有縣(市、旗)應至少建有一所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基本滿足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的就業需求。

三、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扶持政策

(七)公辦或社會資本興辦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用地按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納入計畫。在城市新建社區和新農村建設規劃中,應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納入其中。對社會資本投資經營的輔助性就業機構,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要無償或低價劃撥供地。有條件的殘聯要無償提供運營場地。

(八)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一次性建設、場地租金、無障礙環境改造、生產設備和輔助器具購置及殘疾職工社會保險等支出給予相關資金扶持。

(九)符合稅費優惠政策條件的輔助性就業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城市建設與公用事業收費優惠政策。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推動金融機構結合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

(十一)對開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取得顯著成效或對社會各界幫扶殘疾人就業起到良好的影響和示範作用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為輔助性就業機構提供就業項目、經營場地等方面支持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或單位,給予補貼或獎勵。

(十二)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項目。在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中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崗位,其從業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的,可納入當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範圍。地方政府可確定某些產品由輔助性就業機構專產專營,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採購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十三)鼓勵和引導各類助殘志願機構、殘疾人服務組織為輔助性就業殘疾人提供相應專業服務。

四、各負其責保障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健康發展

(十四)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是最困難的就業群體。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有利於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利,擴大殘疾人就業規模,促進殘疾人小康進程;有利於防止智力殘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故意傷害、強迫勞動的惡性案件發生,減少精神殘疾人意外傷害隱患,穩定殘疾人家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有利於幫助殘疾人改善身體狀況,提高勞動技能和生活能力,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有利於減輕家庭成員負擔,解放家庭生產力,促進社會和諧。

(十五)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據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切實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利,將輔助性就業作為殘疾人就業新的增長點和就業兜底保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出台扶持措施,強化保障與服務,促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有序發展。積極落實好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扶持優惠政策。加強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監督,對採取掛靠、掛名、虛報等“假用工”的機構,追回全部補貼或獎勵資金,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六)各級發展改革和有關部門要監督落實好輔助性就業機構享受城市建設與公用事業收費等優惠政策。各級民政部門要促進福利機構中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發展。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扶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加強對扶持資金的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加強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各種侵害殘疾人勞動權益的違法行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對殘疾人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服務。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重視並督促各地加大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在建設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輔助性就業機構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級稅務部門要依法落實對輔助性就業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扶持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

(十七)各級殘聯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城鄉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就業需求的調查摸底,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規劃和扶持政策並檢查督促落實;鼓勵各類單位開發、提供輔助性就業勞動生產項目,廣泛向社會徵集公益性勞動生產項目,建立輔助性就業項目資料庫,編制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產品目錄;加強宣傳,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輔助性就業機構;加強對輔助性就業機構的資格審核,搭建輔助性就業機構產品銷售平台;加強就業指導員培訓,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幫助輔助性就業機構中已具備條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融入勞動力市場實現就業。

(十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協商制定具體實施意見,並於2015年12月底前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

民 政 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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