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人事工作機構,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師特點的職稱制度,我們研究制定了《關於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抓好貫徹落實,確保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11月28日
意見全文
關於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技工院校(包括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工學校)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技能人才的專門學校。技工院校教師是我國教師隊伍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高素質技能人才、推動技工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現就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中央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遵循技工教育發展規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師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暢通技工院校教師職業發展通道,更加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人才,更好地發揮其在技能人才培養中的作用,為大力發展技工教育,推進技工院校改革創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遵循規律,突出特點。遵循技工院校教師成長規律,突出技工教育職業特點,引導技工院校教師提高能力素質,促進其職業發展。
2.堅持統一制度,分類管理。在統一的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下,根據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和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的不同特點,分類施策。
3.堅持科學評價,激勵創新。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激勵技工院校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提高創新創業能力。
4.堅持以用為本,發揮作用。圍繞用好用活人才,創新人才評價機制,促進人才評價與使用相結合,使職稱制度與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二、主要內容
通過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實現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以社會和業內認可為核心,覆蓋各級各類技工院校教師的職稱制度。
(一)健全制度體系
1.完善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層級,設定正高級職稱。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只設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正高級講師。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三級實習指導教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2.促進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與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相銜接。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充分體現技工院校教師職業特點。堅持把師德放在評價的首位,引導教師立德樹人,愛崗敬業。注重實踐教學和技能人才培養實績,注重職業素養的養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創新創業能力的培養,注重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學結合的一體化教學方法,注重教學一線實踐、參與職業技能大賽等經歷。切實改變唯論文、唯學歷傾向,不將論文作為技工院校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職稱評審的限制性條件,可將職業技能競賽成績、參與教材開發和教學研究情況、指導學生實習的成果、專利成果、教案等作為評價條件。不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作統一要求,確實需要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審機構自主確定評審條件。
2.實行國家標準和地區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技工院校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附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可根據本地區技工教育發展實際,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具體評價標準。
3.向優秀人才傾斜。對少數特別優秀的教師,可制定相應的破格評審條件。對既承擔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學任務,又承擔生產實習教學任務的一體化教師,可制定相應的傾斜條件。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擔任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本人獲得或指導學生獲得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以上名次,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的勞動模範、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於從企業直接錄用的具有工作經驗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關規定申報評審中級以上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職稱。
(三)創新評價機制
1.加強評審會建設。完善評審會的組織管理辦法,健全工作程式和評審規則,合理確定組成人員的範圍,注重遴選高水平的技工教育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一線高技能人才擔任評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可按有關規定成立技工院校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成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准備案,其他技工院校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改進評價方式。積極探索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採取說課講課、面試答辯、專家評議、實踐操作、材料評審等多種評價方式。建立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確保評價的客觀公正。
3.下放評審許可權。科學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許可權,逐步將高級職稱評審許可權下放至符合條件的市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舉辦技工院校的大型企業。積極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評審能力,推動技工院校自主開展初級、中級職稱評審,探索教學能力較強、教師規模較大的技工院校自主開展高級職稱評審試點。對於自主評審的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後備案管理。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管,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四)實現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
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是技工院校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崗位聘用是職稱評審結果的主要體現。公辦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時要堅持評聘結合,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和技工院校崗位設定管理的有關規定核定崗位,教師競聘上一級職稱層級的崗位,由學校在崗位結構比例範圍內差額推薦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評審,聘用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到相應教師崗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學校主管部門應及時兌現受聘教師的工資待遇。非公辦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時可參照公辦技工院校評審辦法,也可採取評聘分開方式,由學校推薦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評審。與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層級對應的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各等級的結構比例,要結合技工院校辦學規模、辦學層次、技能人才培養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正高級教師要從嚴控制,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逐步達到合理比例。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和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中的正高級教師所占比例應大體相當。
三、組織實施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進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要高度重視,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確保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二)精心組織,穩慎實施。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對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式、評價辦法、評審程式和配套政策等做出具體規定。對改革前各地自行試點評審的技工院校正高級教師,要按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程式進行確認,具體辦法由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另行制定。各層級新的職稱評審工作,嚴格按照本意見規定進行,不得隨意降低評價標準條件,不得擅自擴大評審範圍。
(三)強化監督,確保公平。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涉及廣大技工院校教師切身利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要嚴格規範評審程式。健全完善評聘監督機制,認真執行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隨機抽查制度,建立複查、投訴機制,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和廣大教師的監督作用,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確保評聘程式公正規範,評聘過程公開透明。
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時總結經驗,發現、研究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
本意見適用於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地方各級技工教育教研機構教研人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可參照本意見參加職稱評審。
意見解讀
背景過程
1986年,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印發《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48號),建立了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技工院校教師分為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和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兩個專業,其中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各級別名稱為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各級別名稱為高級實習指導教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三級實習指導教師。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技工院校2526所,技工院校教師19.7萬人。其中,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13.7萬人,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6.0萬人。上述教師中,能夠承擔理論和實習一體化教學的教師有7.2萬人。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在加強技工院校教師隊伍建設、推動技工教育發展和高技能人才培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層級不夠完善、評價標準不夠科學、評價方式過於單一、與用人制度銜接不夠等問題。
為更好地實施高技能人才振興計畫,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人社部開始著手研究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支持各地陸續開展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探索。2017年,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有關要求,多次開展調研、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6月29日,人社部發文徵求了各地人社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分中央企業的意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意見》稿,經人社部部務會審議通過,近日已印發實施。
思想原則
這次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中央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遵循技工教育發展規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師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暢通技工院校教師職業發展通道,更加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人才,更好地發揮其在技能人才培養中的作用,為大力發展技工教育,推進技工院校改革創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撐。
改革的基本原則有四條:一是堅持遵循規律,突出特點。遵循技工院校教師成長規律,突出技工教育職業特點,引導技工院校教師提高能力素質,促進其職業發展;二是堅持統一制度,分類管理。在統一的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下,根據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和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的不同特點,分類施策;三是堅持科學評價,激勵創新。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激勵技工院校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提高創新創業能力;四是堅持以用為本,發揮作用。圍繞用好用活人才,創新人才評價機制,促進人才評價與使用相結合,使職稱制度與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主要內容
《意見》指出,要通過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實現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以社會和業內認可為核心,覆蓋各級各類技工院校教師的職稱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體系。完善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層級,將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設定到正高級,拓展技工院校教師職業發展空間。結合技工院校發展實際,取消了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員級職稱,初級只設助理級。促進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與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相銜接。
二是完善評價標準。堅持師德為先,注重實踐教學和技能人才培養實績,注重職業素養的養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創新創業能力的培養。切實改變唯論文、唯學歷傾向,不將論文作為技工院校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職稱評審的限制性條件,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不作統一要求。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價的國家標準要和地區標準相結合,人社部制定基本標準條件,各地根據實際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具體評價標準。
三是創新評價機制。要加強評審會建設,完善評審會組織管理辦法,健全工作程式和評審規則。要改進評價方式,採取實踐操作等多種評價方式對技工院校教師的品德、能力、業績進行科學評價。要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許可權,積極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評審能力。
四是實現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公辦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時要堅持評聘結合,非公辦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時可參照公辦院校評審辦法,也可採取評聘分開方式,正高級教師要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逐步達到合理比例。
重點問題
一是評價標準問題。評價標準是科學評價教師的重要依據。考慮到技工院校教師的兩種類型及其不同層級對教師能力素質提出了不同要求,結合技工院校教師實際特點,研究制定了《技工院校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其中除了6條共性標準條件外,針對兩種類型的不同層級技工院校教師,從教學教研、業績成果、學歷和技能等級等三方面逐一提出了基本要求。主要突出了以下四方面的要求:一是注重職業素質、職業道德、工匠精神和敬業精神,強調立德樹人,教書育人,注重技能人才培養業績。二是注重教育教學能力水平與工作實績,不過分強調學歷、論文、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等。三是注重教師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創新能力和社會實踐、企業實踐經歷,特別是要求正高級講師、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參與企業技術革新、技術攻關的能力。四是注重對低級別教師的指導能力和教育教學帶頭人作用,要求中級以上職稱實習指導教師要在指導低級別實習指導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的能力方面做出成績,在職業培訓方面發揮作用。同時,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具體評價標準,並對破格評審等方面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二是評聘方式問題。考慮到技工院校的辦學主體多元化,因此,對於公辦和民辦技工院校教師評聘方式有所區別。公辦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時要堅持評聘結合,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和技工院校崗位設定管理的有關規定核定崗位,教師競聘上一級職稱層級的崗位,由學校在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範圍內差額推薦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教師參加評審,聘用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到相應教師崗位。人社部門及學校主管部門應及時兌現受聘教師的工資待遇。民辦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時可參照公辦院校評審辦法,也可採取評聘分開方式,由學校推薦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教師參加評審。
三是評審許可權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明確提出“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為科學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許可權,《意見》提出:逐步將高級職稱評審許可權下放至符合條件的市地人社部門和舉辦技工院校的大型企業。積極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評審能力,推動技工院校自主開展初級、中級職稱評審,探索教學能力較強、教師規模較大的技工院校自主開展高級職稱評審試點。對於自主評審的單位,人社部門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後備案管理。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管,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貫徹落實
一是要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社廳(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確保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平穩推進。二是要精心組織,穩慎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社廳(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嚴格按照本意見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審工作,不得隨意降低評價標準條件,不得擅自擴大評審範圍。三是要強化監督,確保公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社廳(局)要嚴格規範評審程式,健全完善評聘監督機制,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確保評聘程式公正規範,評聘過程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