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技工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價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中發〔2016〕9號)和省委《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2號)精神,推動技工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價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充分發揮技工院校教師在職業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養中的作用,促進技工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職稱評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全省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教研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職在崗的專職兼職教師。

第三條 技工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名稱

(一)技師學院

1.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教授、實習指導教授。

2.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副教授、實習指導副教授。

3.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講師、實習指導講師。

4.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助教、實習指導助教。

(二)技工學校

1.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正高級講師、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2.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高級講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3.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

4.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教員、三級實習指導教師;助理講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

凡符合條件的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可以申報評審同一級別生產實習課教師職務資格,生產實習課教師可以申報評審同一級別技術理論課教師職務資格。

第四條 民辦技工院校和公辦技工院校中與其簽訂正式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且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師參照本標準條件執行。

第二章 基本任職條件

第五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第六條 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教學行為規範,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熱愛教育事業;教書育人,注重身教,為人師表,堅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

第七條 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良好,具備從事教育教學的身心條件。

第八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

第九條 任現職以來近5年年度考核和師德考核等次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十條 掌握和運用普通文化知識、教育學、心理學基本原理,自覺運用教育新觀念和新理念,提高一體化教學能力,指導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一條 任現職期間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學習,其學時計算應符合《關於貫徹〈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實施意見》(魯人社發〔2016〕10號)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在教學過程中,能掌握現代化教學手段,具備一定的外語水平,並能根據本專業(職業)發展前沿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改革、更新、充實教學內容;教學態度認真嚴謹、教學觀點正確、方法得當。

第十三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申報正高級職務的,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且受聘相應副高級職務5年以上。

(二)申報副高級職務的,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且受聘相應中級職務5年以上;獲得博士學位的,受聘在相應中級職務2年以上。

(三)申報中級職務的,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且受聘相應初級職務4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的,受聘在相應初級職務2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

(四)申報初級職務的,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五)三級實習指導教師申報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中職學歷應受聘在三級實習指導教師崗位工作時間4年以上。

根據《關於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魯人社發〔2016〕22號)規定,取得預備技師、高級工、中級工職業資格的技師學院、高級技工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畢業生分別按照本科、專科和中職學歷對待。

第十四條 教學工作量要求

專職教師年平均教學工作量不低於320個標準學時,兼職從事教育教學管理和研究的教師年平均教學工作量不低於專職教師的1/2。

第三章 評審評價標準

第十五條 教授、實習指導教授、正高級講師、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的評審評價標準:

(一)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1.系統地掌握和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理論知識,具有較高的理論研究水平,能及時掌握國內外本專業及相關學科的前沿發展動態;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能提出本專業新的研究方向,具有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在本地區能起到專業(學科)帶頭人作用。

2.能夠運用教育、教學理論知識解決教學中的實際問題,熟悉國內外技工教育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3.具有豐富的教學實踐和教學工作經驗。能獨立完成2門以上課程授課及其他教學工作,並能承擔高技能人才培訓教學工作。兼職從事教學管理、研究的人員,系統承擔過1門以上學科的教學指導和教學研究工作,在教學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累計不少於10年。任現職以來,在指導、總結和推廣課程改革、課題開發、技工教育改革、師資培養、專業建設等方面有創新之處,對提高本地區技工教育教學質量做出顯著成績。

4.在教學團隊的發展中發揮關鍵作用,指導培養3名以上青年教師在教育教學、教研教改、專業技能等方面取得明顯進步。

5.技術理論課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實習指導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3項條件:

1.獲中華技能大獎;或省級以上技能大師工作室(技師工作站)領軍人物;或獲得齊魯首席技師、省級以上技術能手等稱號。

2.獲國家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五名、前三名;或省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二名、第一名;或市級(指設區的市,下同)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第一名;或國家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一等獎。

3.作為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國家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五名、前三名;或獲省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二名、第一名;或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第一名;或國家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一等獎;或獲市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一等獎2項。

4.主持或參與國家級課題研究(排名前五);或主持或參與省級課題研究(排名前三)。

5.獲得國家專利或獲國家級三等獎以上科技成果獎;或獲省級二等獎以上科技成果獎(均為參與者排名前三)。

6.在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改革、教學研究工作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獲省級教育教學二等獎以上1次;或獲市級以上教育教學一等獎2次;或省級以上專業帶頭人稱號;或獲省級以上綜合表彰稱號。

7.作為主要成員參編過省級以上統編教材1部;或主編過校本教材1部。

8.在國內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至少1篇高水平教學研究論文或教育學術論文;或在國內CN期刊上發表過3篇以上高水平教學研究論文或教育學術論文。

第十六條 副教授、實習指導副教授、高級講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的評審評價標準:

(一)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豐富的教學實踐和教學工作經驗,系統擔任過2門以上課程的全部教學工作。兼職從事教學管理、研究的人員,系統承擔過1門以上學科的教學指導和教學研究工作,在教學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累計不少於8年。

2.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協助學校有關部門進行教學管理工作。

3.在教學團隊的發展中發揮骨幹作用,指導培養1-2名青年教師在教育教學、教研教改、專業技能等方面取得明顯進步。

4.技術理論課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實習指導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高級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二)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2項條件:

1.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技師工作站)領軍人物,或獲得省級以上技術能手稱號。

2.獲國家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十名、前五名;或省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五名、前三名;或獲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三名;或國家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三等獎以上;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或市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一等獎。

3.作為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國家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十名、前五名;或獲省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五名、前三名;或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三名;或國家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三等獎以上;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或獲市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2項。

4.帶領學生到企事業單位實習實訓、社會實踐等2期以上,每期應撰寫4000字以上帶隊實踐報告。

5.參與省級課題研究;或主持或參與市級課題研究(排名前三)。

6.在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改革、教學研究工作方面取得良好成績,獲省級教育教學三等獎以上;或市級以上教育教學二等獎;或市級以上專業帶頭人;或獲得市級以上綜合表彰稱號;或獲得校級綜合表彰2次以上。

7.參編省級以上統編教材1部;或作為主要成員參編過校本教材1部。

8.在國內CN期刊上發表至少2篇高水平教學研究論文或教育學術論文。

第十七條 講師、實習指導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的評審評價標準:

(一)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專業紮實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課程的全部教學工作。

2.技術理論課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實習指導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二)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2項條件:

1.獲國家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十名,或省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十名、前五名,或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五名;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秀獎以上,或市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三等獎以上;或獲校級職業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一等獎。

2.作為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國家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十名,或獲省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十名、前五名,或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五名;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秀獎以上;或獲市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三等獎以上2項。

3.帶領學生到企事業單位實習實訓、社會實踐等1期以上,每期應撰寫4000字以上帶隊實踐報告。

4.積極參與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改革、教學研究工作,獲得校級以上綜合表彰。

5.參與編寫校本教材1部。

6.在國內CN期刊上發表至少1篇高水平教學研究論文或教育學術論文。

7.獲市級以上教學評比或教學論文評選三等獎以上。

第十八條 助教、實習指導助教;助理講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三級實習指導教師的評審評價標準:

(一)教育工作要求

1.積極履行全員育人職責,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將德育融入課堂教學,引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幫助學生進步。

2.勝任班主任工作,關注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成長。

(二)教學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專業必備的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專業的課程標準、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

2.虛心接受其他教師的指導,備課認真,課程教學目標明確,課程設計合理,勝任教學工作,提供任職1年期間的教案。

3.二級實習指導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專業技術理論課助理講師及三級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破格晉升條件

第十九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要求的教師破格申報高一級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

1.需任下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以上。

2.任現職以來,各年年度考核和師德考核均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為優秀。

(二)業績條件:

任現職以來,除正常晉升條件外,應具備下列5項條件的3項:

1.獲中華技能大獎;或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技師工作站)領軍人物;或齊魯首席技師;或全國技術能手等稱號。

2.獲得世界技能大賽金、銀、銅牌及優勝獎;獲得國家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三名、第一名;或國家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一等獎以上。

3.作為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國家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三名、第一名;或指導的學生入選國家集訓隊,代表中國參加世界技能大賽獲得優勝獎及以上。

4.獲部級(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表彰的勞動模範、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

5.獲得國家專利或獲國家級三等以上科技成果獎;或獲省級二等獎以上科技成果獎(均為參與者排前三)。

第二十條 破格申報的教師,在評審前應參加相應評審組織的論文答辯,答辯成績合格者方能參加評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其他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技工院校擔任同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教學的,經考核能勝任教學工作,轉系列時暫免職業資格證書要求,但轉系列後一年內應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轉系列的教師,應當提交其考察期間撰寫的1篇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

第二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視同在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一)參編正式出版的全國統編教材1部或正式出版的省編教材2部,本人撰寫量每部不低於5萬字;或參編2部正式出版教材,且本人撰寫字數每部達10萬字以上,視同國內中文核心期刊論文1篇。

(二)作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教育專著1部,本人撰寫量10萬字以上,視同國內中文核心期刊論文1篇。

(三)作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專業譯著1部,本人翻譯10萬漢字以上,視同國內中文核心期刊論文1篇。

第二十三條 材料申報中若干問題說明:

(一)本標準資格條件中的工作年限、任職年限、論文論著發表出版時間、課題結題時間等均截止到申報年度的年底。

本專業工作年限計算方法:一般從學校畢業參加本專業技術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年度年底止;任職年限計算方法:從現任專業技術職務首次聘任之日起(其間間斷工齡必須扣除),計算至申報年度年底止;全脫產學習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扣除。

(二)綜合表彰指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優秀共產黨員、傑出人民教師、模範教師、特級教師、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農村教師、師德標兵、“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山東省富民興魯勞動獎章等。教育教學工作專項表彰指優秀校長、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等。

(三)表彰獎勵、技能競賽、學科競賽等的主辦單位應是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縣級政府或其政府職能部門主辦的即為縣級以上的表彰獎勵、技能競賽、學科競賽等;依此類推,逐級向上,依次為市級、省級和國家級。

(四)本文所指“以上”均含本級。

(五)參與的教科研項目、課題均須已結題。

(六)刊物級別的界定:

1.CN刊物是指省級以上部門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和高等學校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學報(須有ISSN和CN刊號)。

2.國內中文核心刊物是指北京大學編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攬》所列的期刊。

3.在“增刊”、“特刊”、“專刊”、“專輯”等刊物上發表,以及論文集收錄的論文不列入上述刊物範圍,僅作參考。

4.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 教材指由部、省統一規劃且經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科書,著作、教材均須有“ISBN”書號。

第二十四條 本條件自2016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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