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水利局通知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水利局關於印發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財農〔2011〕38號
各區財政局、水利局(農林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廈門市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水利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廈門市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及《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水利廳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具體事項的通知》(閩財綜〔2011〕70號)及有關財政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並專項用於農田水利建設的資金。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中上繳省級財政統籌安排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歸口管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預算、決算統一由水利部門編制、管理。
(二)統籌安排。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支出項目由水利部門根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會同財政部門安排。
(三)突出重點。資金的安排重點向農業鎮(村)傾斜。
(四)專款專用。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應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第四條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專項用於農田水利的新建、續建、改建、擴建、加固、修復、配套等支出及日常維護支出,具體包括:
(一)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田間工程和灌區末級渠系建設;
(二)山丘區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壩、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設;
(三)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工程建設;
(四)農田排水、提水及山地水利工程建設。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第五條 項目申報主體
(一)村集體組織或股份合作組織;
(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三)國有、國有控股及其他涉農企業或單位;
(四)其他經認定符合申報的組織或單位。
第六條 申報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補助的項目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涉及基建類農田水利建設的項目,還應提供項目的立項批准檔案;涉及土地權屬流轉項目,還應提供村委會或土地權屬人出具的流轉證明。
(三)項目總投資審核意見書按以下情況提供:
1、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的項目,提供區級財政審核機構預算控制價審核單;
2、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項目,提供市財政審核中心出具的事前績效考評報告;
3、發改部門立項的項目,提供發改部門的概算批覆檔案。
(四)配套資金承諾檔案。
(五)項目實施計畫與建後管理初步方案。
(六)其他應提交的檔案。
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法人為申報主體的項目,還須提供合作組織或法人證書複印件。
第七條 項目申報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則,按行政隸屬關係逐級提交申請報告,由區水利部門負責歸類匯總並按規定程式報批,於每年8月底前將項目申報材料報送市水利部門。
第八條 市水利部門匯總各區申報農田水利建設補助資金項目情況,會同市財政部門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項目由市水利主管部門納入部門預算,並按部門預算編制的規定程式和要求編制、報批及批覆。
第九條 項目總投資以財政審核數為準,資金補助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以企業為申報主體的項目,由業主單位承擔總投資的10%,其餘資金由市、區財政承擔;
(二)除以企業為申報主體外的項目資金全額由市、區財政承擔。
市、區財政承擔比例為75:25。
第十條 市、區財政可根據項目實施和財力情況,按本級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總額的1%另行安排項目管理費。項目管理費只能用於相關項目的論證審查、技術諮詢、信息服務等所發生的支出,不得用於人員補貼、購置交通工具、會議費等支出。
第十一條 年度預算批覆後,由市財政、水利部門按照國庫管理規定下達農田水利建設市級補助資金,區財政、水利部門應當及時足額落實區級配套資金。
第十二條 業主單位按照工程進度申請撥付項目資金,各區財政、水利部門按規定予以及時撥付,但至少應預留項目總投資的10%作為工程尾款,待工程驗收決算審核後再予以撥付。
第十三條 業主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和建設內容組織實施,並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招投標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中確需變更的,應按照項目申報程式報批,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業主單位應遵循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建立財務制度並按有關會計制度建立賬戶,實行專賬核算,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農田水利建設項目資金。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實行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各區水利、財政部門應加強項目建設的日常監管,掌握項目建設進度,及時糾正存在問題,並建立健全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統計月報制度,逐級匯總報市水利、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業主單位應在項目施工契約約定的建設內容完成後1個月內組織契約完工驗收。契約完工驗收通過後,3個月內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和決算審核。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的項目決算由區財政審核中心負責審核,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項目決算由市財政審核中心負責審核。
第十七條 項目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落實管護責任。業主單位應在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工程檔案等相關資料報市、區水利部門存檔。
第十八條 農田水利建設項目被徵用或徵收的,其所獲得的補償或賠償款按照原財政補助比例,由區財政予以收回。
第十九條 市水利、財政部門按各自職能分別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全過程進行跟蹤問效、檢查監督;區水利、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落實、檢查、監督資金到位與資金使用情
況,並及時將情況反饋市水利、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水利、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績效考評制度,將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投入、資金整合、資金使用和監管以及管護機制等因素納入績效考評範圍。
第二十一條 區級財政配套資金未落實或落實不足的,市財政將通過年終財政體制結算予以扣回,並納入年終市對區財政綜合管理考核體系進行評價。業主單位未落實配套資金或落實不足的,市、區財政部門按照未落實部分收回補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計提、使用和管理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或不按批准的建設內容使用資金及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區應加強對本級從土地收益中提取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計提、上繳、使用及監督的管理,並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此前由市財政部門、市水利部門出台的檔案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