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請遵照執行。
2014年4月8日
主要背景
根據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明確了優惠政策的規定。為將優惠政策具體落實到位,使納稅人便捷享受優惠政策,同時,利於基層稅務機關征管操作,《公告》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做了明確。
備案制度
根據政府轉變職能、改進作風的要求,自《公告》發布起,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進行彙算清繳,同時,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優惠核定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解讀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並在彙算清繳時統一處理。具體如下:
(一)採取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採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對於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採取定率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三)對於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徵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