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在預繳方式上,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所得稅
四類企業應如何預繳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由於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無法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無法確定企業2008年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如上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本年度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檔案附屬檔案1)時,第四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七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也就是說,企業在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來判定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將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填入“減免所得稅額”項目內。
同時,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的計算口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在2008年末,稅務機關將根據2008年的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果確定2008年不符合條件卻按小型微利企業已進行預繳申報的企業,需要將已享受的5%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在彙算清繳時進行補繳。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二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
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7號)第一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如果享受新稅法中其他優惠政策和國務院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將原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全部不再予以承認,在2008年預繳時,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國務院過渡優惠政策的原高新技術企業,全部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度(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附屬檔案1)第四行“利潤總額”內。
但原預繳申報表的填表說明中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納稅義務的利潤總額應包括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分析得知,原預繳申報表中的利潤總額不僅限於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還應包括在預售期間發生的未計入開發成本的相關期間費用及稅金附加。
新的預繳申報表的填表說明規定,“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等。從新申報表及其填表說明來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利潤總額之間沒有必然的勾稽關係,因此,對採用預售方式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利潤總額應包含未計入開發成本的相關期間費用、稅金附加、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同時在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當期時,還應從利潤總額中減除將原已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金融保險企業
四大國有銀行與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二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範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也就是說,四大國有銀行與三家政策性銀行總分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因此,只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其他股份制的跨省市的總分支機構的金融保險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上述銀行與保險公司的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也就是說,總機構與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省級機關,可以按國稅發〔2008〕28號檔案規定的比例按因素法計算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