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本年度新辦的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自行享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和20%稅率的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且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稅率的優惠政策;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並於年度彙算清繳時補繳相應稅款。
(二)上一納稅年度為查賬徵收或定率徵收所得稅的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自行享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和20%稅率的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且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稅率的優惠政策;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並於年度彙算清繳時補繳相應稅款。
(三)上一納稅年度為定額徵收所得稅的企業,若本年度調整為查賬徵收或定率徵收所得稅的,預繳時按照前款相應規定執行;若本年度仍為定額徵收所得稅且定額未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的,預繳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原定額以法定稅率(25%)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前款相應規定調整定額。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備案管理方式按照《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管理辦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事後報送相關資料管理的規定執行,報送資料調整為於年度彙算清繳時(定額徵收企業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其他相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三、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未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於年度彙算清繳時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多繳稅款可以申請退還或留抵下期。
四、納稅人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採用隱瞞、欺騙等手段獲取稅收優惠,造成未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