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

經中央同意,各地、各部門要限期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一次集中嚴格執行黨政領導於部不得在企業兼職的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清理。 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這次清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 凡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動辭去其在企業的職務;凡企業負責人兼任黨政領導職務,要免去其黨政領導職務。

法規出台背景

中央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從總體情況看,各地、各部門執行這一規定的情況是好的。但也有的地方和部門執行得不夠好,安排了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任領導職務。這種做法影響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不利於政企分開原則的貫徹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不利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幹部民眾對此反映強烈。經中央同意,各地、各部門要限期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一次集中

通知內容

嚴格執行黨政領導於部不得在企業兼職的規定

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清理。
是實行政企分開、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各地、各部門要對此前制定的有關政策和檔案進行清理,凡與國家法律法規、中央規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今後,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再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凡違反規定繼續審批的,審批無效,並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

這次清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凡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動辭去其在企業的職務;凡企業負責人兼任黨政領導職務,要免去其黨政領導職務。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依託企業建立城市的地方,為協調企業和地方的關係。建市以來一直由企業負責人兼任地方領導職務,今後確需繼續兼職的,可繼續兼職一段時間,但要從嚴掌握,並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核批准。經選舉擔任人大、政協領導職務不駐會的企業負責人不在清理範圍。國家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應遵照本通知執行;國家機關委託其行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今後,在換屆選舉中當選黨政領導職務的企業負責人(不含經選舉擔任人大、政協領導職務不駐會的企業負責人),當選後必須辭去企業的領導職務。因工作需要,企業負責人調入黨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必須辭去企業的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幹部調任企業負責人,必須辭去黨政領導職務。

切實加強對清理工作的領導

各省區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要認真做好兼職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導兼職人員自覺貫徹執行中央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組織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的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誰批准、誰糾正”的原則,共同把這次清理工作做好。
各級黨委對清理工作中的問題要及時研究,區別不同情況妥善進行處理。發現有利用兼職進行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清理工作中的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請各省區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按此通知後,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進行清理工作,於2004年4月底以前將清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分別報告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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