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調動收取教育培訓補償費的暫行規定

《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調動收取教育培訓補償費的暫行規定》在1988.03.29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為統一專業技術人員調動中收取教育培訓補償費的標準,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推動科技體制改革,特作如下規定:

一、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技術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之間調動,由調出單位出資培訓,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技術人員,調出單位可向調入單位收取教育培訓補償費(以下簡稱補償費)。

二、補償費是對調出單位用於調出人員在職期間學習、進修、培訓(以下統稱培訓)的教育培訓費的補償,不包括調出人員培訓期間的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各項勞保福利費、醫療費等。

三、補償費以調出單位實際支付的教育培訓費為基數,自技 術人員培訓結業之日起,按其在調出單位服務期決定收費比例和數額,超過規定期的,不得收取補償費。補償費計算方法如下:

(一)服務期的確定

全脫產培訓(一次性、下同)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服務期二年,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服務期三年,三年以上,不足四年的,服務期四年,四年以上的,服務期五年。

(二)收費標準

技術人員調動時,其在調出單位服務期不足規定服務期一半(含半數)的,按教育培訓費基數的100%收取;超過半數,不足規定服務期的,按教育培訓費基數的50%收取。

培訓多次的,自每次結業之日起,分別計算各次費用後,總和計算。

四、不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夜大學、函授大學、電視大學、業餘大學、職工大學的畢業生或結業生,只對其學習畢業或結業後工作不滿一年的收取補償費,並按其教育培訓費的50%收取。

五、下列技術人員調動時,不得收取補償費:

(一)調出單位未出資培訓或一次性脫產學習不足六個月的;

(二)上級領導部門決定調整工作的;

(三)調到外地工作的;

(四)經本單位同意為解決個人實際困難而調動的;

(五)在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單位中,未被聘任的。

六、補償費由技術人員調入單位支付,在職工教育培訓費項下列支。調出單位收取的補償費,套用於本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七、本規定實施前,單位已與技術人員訂有培訓協定的,或技術人員調出調入的雙方單位已就教育培訓補償費達成協定的,可以依照協定辦理。

八、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技幹部局解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