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積極採取各種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要求,在妥善解決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保問題的基礎上,徹底解決其他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保等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認真按照中發〔2009〕6號和國發〔2009〕12號檔案要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於2009年年底前將未參保的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時,統籌解決包括關閉破產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等在內的其他各類城鎮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醫療需求。
二、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的辦法,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資金。在企業實施關閉破產時,要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通過企業破產財產償付退休人員參保所需費用。企業破產財產不足償付的,可以通過未列入破產財產的土地出讓所得、財政補助、醫療保險基金結餘調劑等多渠道籌資解決。省級政府對困難市、縣應給予幫助和支持。地方各級政府安排用於幫助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保的補助資金,可分年到位。對地方依法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今後,各地要嚴格執行《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妥善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保所需資金,中央財政不再給予補助。
三、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將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及其參保所籌集資金納入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統一管理,不得單獨管理、封閉運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待遇與原所屬企業(或企業集團)脫鉤,統籌地區應按規定確保退休人員享受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中央財政在按國辦發〔2003〕2號檔案規定安排補助的基礎上,對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給予一次性補助。
四、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切實將目前尚未參保的、關閉破產集體企業等其他各類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對此項工作做得好的地區,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助。對確有困難、難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給予補助。省級人民政府要明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企業的具體標準和審批程式,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認真按照規定嚴格組織實施,防止有繳費能力的企業逃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責任,損害退休人員和職工權益。到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決所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的參保問題。
五、各地要加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擴面進度,確保實現到2011年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均達到90%以上的目標。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及其他相關檔案精神,大力推進解決城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參保問題,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全部納入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時,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35號)要求,全面推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切實將城鎮非就業居民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將根據各地實際參保率,與各類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保情況一併進行考核,通過以獎代補給予補助。
六、各地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責任,進一步明確政策,制定周密詳盡、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切實加大對統籌地區的工作指導力度,確保專款專用和工作目標的實現。為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將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工作目標協定書。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要精心組織,制定具體實施計畫,確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地方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努力通過多渠道方式籌措所需資金,確保資金到位。到2011年年底,東、中、西部省份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保問題地方政府所需籌集資金到位率要分別達到50%、40%和30%。地方各級政府在分配上級和本級財政補助資金時,要對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保任務重、財力困難的地區給予傾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督促落實各項政策。中央有關部門將對各地落實本通知的情況適時進行督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 政 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監 察 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