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被盜的處理方法

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法規程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法規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注意見。

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發292號)規定:納稅人必須嚴格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稅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稅人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

處理方式

1.需拋開稅務機關繁瑣的程式或想要避免罰款的單位。
2.空白增值稅發票丟失被盜需避免登報處罰的單位。
3.增值稅發票遺失且超過90天未認證的單位。
4.因保管不當等其他原因將增值稅發票遺失的單位。
5.銷貨單位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給購貨單位。
6.銷貨單位已經出具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及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但由於各種原因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不給予審核批准。

以下是空白未填開的處理方法

企業由於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丟失或被盜空白髮票的,應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並附有關部門證明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申報辦理有關手續。具體辦法是:
一、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管服務大廳發票管理視窗提交書面報告以及公安等部門的證明材料,報告主管稅務機關,還要須在《辦稅園地》等稅務報刊雜誌上登報聲明作廢。
二、主管稅務機關檢查核實處理。對丟失、損(撕)毀發票及虛報丟失發票,隱瞞案情,不主動報告等違章行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其他後果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以下是已經填開的處理方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產生的涉稅問題,現將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樣式附後),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複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月起執行。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第三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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