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規定了糧油質量控制的原則、依質論價辦法和不合格糧油的處理辦法。
本規定適用於收購、調運、儲存、銷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糧油。
1、一般原則
1.1 糧油質量標準適用於定購糧油、國家儲備糧油和市場經營的糧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執行。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糧油,執行地方標準。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糧油,執行企業標準,企業標準必須報技術監督部門和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時,後兩種情況均執行發糧方的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
市場經營的糧油在處理增扣價、扣量等問題時,可按貿易契約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1.2 原糧、油料標準中的水分指標,是水分增扣價、扣量的依據。但在國家儲備糧油中,凡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大於14.0%的,一律以14.0%作為增扣價、扣量的依據。水分含量大於14.0%的國家儲備糧油,不得調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外。
1.3 安全儲藏水分標準,是糧油安全儲藏的技術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不得作為水分增扣價、扣量依據。
1.4 標準中凡規定質量等級的,一律以中等為計價基礎,即:五個等級的,三等為計價基礎;三個等級和二個等級的,二等為計價基礎;多於五個等級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計價等級。
1.5 標準中凡規定質量等級的原料、油料,一律實行“半等級半增減價”制度,即:以標準中的等級指標確定等級,其餘指標除限制指標外,作為增扣價、扣量的依據。
1.6 對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糧油,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整理,達到標準後方可按正常糧油銷售。經整理仍達不到質量標準的,要降等、降價銷售,或改作其它用途;仍達不到食品衛生標準、有害人體健康的,不準作為食用糧油銷售,必須根據其質量情況改作其它用途,並註明使用範圍(如作為飼料、釀造、澱粉、製藥等工業用糧油)。具體處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商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2、糧油進出口
進出口糧油的質量標準,按貿易契約規定執行。
3、糧油收購
3.1 收購中,對實際等級指標高於或低於標準規定指標的糧油,其處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色澤、氣味、口味等不正常的糧油或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糧油,禁止收購。
3.2 收購中,對實際水份指標低於或高於標準規定指標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國家儲備糧油按照本規定“1.2”執行,下同)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者,不計增扣價、扣量。
3.3 收購中,對實際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低於或高於標準規定指標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者,不計增扣價、扣量。
雜質總量符合標準規定,而礦物質指標超過標準時,扣價0.75%(蕎麥除外)。蕎麥中礦物質每低或高於標準0.1個百分點,增扣價0.5%,低或高不足0.1個百分點者,不計增扣價。
3.4 收購時,對因自然災害、病蟲害等原因導致生芽、霉變、病害的不符合標準的糧油,其處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商定,報同級政府批准。如確需收購的,必須當年收購當年就地銷售,不得作為國家儲備糧油或調出省(區、市)外。
4、糧油銷售
4.1 實行等級制標準銷售的成品糧油,除分級指標和麵筋指標外,其它指標為限制指標。
4.2 各種非等級食用油,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標準時,就不得使用標準中規定的商品名稱,但可改做等級食用油,並執行相應的質量標準。
5、糧油調運
5.1 糧油調運時,要堅持好糧好油外調的原則,調出的糧油質量,一般不能低於標準規定的中等質量。確實需要調出質量偏低的糧油時,必須徵得調入方同意,並按質論價結算。市場經營的糧油,也可根據貿易契約規定,雙方協商解決。
5.2 省間調運的糧油,實行半等級半增減價制。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過最高等級或低於最低等級時,根據實際含油率,按等級幅度作價。
5.3 GB5490-5539《糧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檢驗》有關的檢驗項目規定的雙試驗結果允許誤差,也適用於收發雙方的檢驗誤差。收發雙方檢驗誤差不超過規定時,按發方檢驗結果定等作價,收發雙方檢驗誤差不超過規定發生爭議時,必須按規定會驗,以會驗結果定等作價,必要時可申請仲裁。
5.4 省間調運糧油時,發方必須將由縣以上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結果證書,同發貨明細表一起隨車(船)同行或直接郵寄給收方,作為作價結算的依據。如發方不附質量檢驗結果證書或檢驗項目不全時,則按收方實際檢驗結果定等作價。
5.5 蟲 糧
在省間調運中,不準調出帶有活蟲的糧油。如收方收到糧油時,發現最嚴重部位每公斤樣品中達到二頭活蟲的即視為蟲糧,只有一頭活蟲的不作蟲糧處理。收方必須對蟲糧送行滅蟲處理,因滅蟲而產生的直接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情況核算,由發方承擔。遇有特殊情況時,收發雙方協商解決。
5.6 原糧、油料調運的有關規定
5.6.1 水 分
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75%,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者,不計增扣價、扣量。
為有利於安全,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新疆五省、區調出的非國家儲備玉米的水分,從每年的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不得超過14.0%(收方同意放寬的除外),按18.0%的標準水分和上述增扣價原則予以增價;從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該五省、區調出玉米的水分,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由調出、調入雙方商定,但無論實際調出的水分多少,均按18.0%的標準水分和上述增扣價、扣量原則增扣價或扣量。調出時間,均以發貨明細表的發運時間為準。
5.6.2 雜 質
以標準中規定的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者,不計增扣價、扣量。
雜質總量符合標準規定,而礦物質指標超過標準時,扣價0.75%(蕎麥除外)。養麥中礦物質每低於或高於標準0.1個百分點,增扣價0.5%,低或高不足0.1個百分點者,不計增扣價。
5.6.3 不完善粒
以標準中規定的不完善粒指標(蠶豆、豌豆蟲蝕粒指標)為基礎,每超過3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3個百分點者,不扣價。不完善粒低於標準不增價。
5.6.4 黃粒米(稻穀或大米)
以標準中規定的黃粒米指標為基礎,含量在2.0-5.0%之間時,以2.0%為基數,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者,不扣價。含量超過5.0%時不準外調。如調入方發現超過5.0%時,在雙方確認的基礎上,以5.0%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者不扣價。黃粒米低於標準不增價。
5.6.5 互 混
5.6.5.1 稻穀(糙米、大米)
a.各類稻穀(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為20%,超過時不準外調。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秈、粳谷(糙米、大米),以標準中規定的互混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者,不扣價。
c.秈、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秈、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秈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5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5個百分點者,不扣價。
d.各類稻穀互混低於標準不增價。
5.6.5.2 大 豆
a.大豆異色粒,以標準中規定的限度指標為基礎,每超過3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3個百分點者,不扣價。大豆異色粒低於標準不增價。
b.1—4類大豆中混有飼料豆,以標準中規定的限度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者,不扣價。混入飼料豆低於標準不增價。
5.6.5.3 蒜 麥
蕎麥中混入苦蕎,以標準中規定的限度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者,不扣價。混入苦蕎低於標準不增價。
5.6.5.4 黍、稷
a.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總限度超過20%時,不準外調。
b.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者,不扣價。
c.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5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5個百分點者,不扣價。
d.各類互混低於標準不增價。
5.6.5.5 葵花籽
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3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3個百分點者,不扣價。互混低於標準不增價。
5.7 薯類調運中的有關規定
甘薯的病害塊根和馬鈴薯的疥癬塊莖超過標準時,降一個等級。不完整塊根(莖)的總量不超過規定時,“其它”項指標可以抵補“病害”或“疥癬”項的指標。
5.8 成品糧調運中的有關規定
5.8.1 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類糧食
5.8.1.1 米類中雜質、碎米、不完善粒等項中,有一項或幾項(均包括小項)不符合標準時,要整理到符合標準才能調出。確實無法整理的,降一個等級。
5.8.1.2 水分為控制指標,不能超過。為確保全全,調出的晚粳米水分,從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不得超過14.5%。標準水分規定15.5%的地區(即除廣東、海南、廣西、福建、雲南、貴州、四川七省、區以外的其它地區),仍以15.5%為基礎給予增價,每低於1個百分點,增價1.5%,低於不足1個百分點者,不增價。
5.8.2 小麥粉、玉米粉、莜麥粉等粉類糧食
5.8.2.1 小麥粉灰分、粗細度、麵筋質三項中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標準,即降為該等的下一個等級。
5.8.2.2 精製莜麥粉中的粗細度、灰分兩項指標中有一項不符合標準時,扣價5%,兩項均不符合標準時,降為普通莜麥粉;普通莜麥粒的粗細度、灰分兩項指標中一項或兩項不符合標準時,扣價5%。
5.8.2.3 粉類糧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屬物、脂肪酸值、氣味、口味中有一項不符合標準,不能供作食用。
5.8.2.4 粉類糧食的水分為控制指標,不能超過。超過標準時,要就地處理,不能外調。為便於加工,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新疆等五省、區在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各等級小麥粉水分可放寬到14.5%,但要降價1%,只能就地銷售,不得外調。
5.9 食用植物油調運中的有關規定
5.9.1 各種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一級油標準,但又不低於二級油標準,要處理到符合標準,確實處理不了的,降為二級油,按二級油作價;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二級油指標,也要處理到符合標準,確實無法處理的降為等外油脂,作價時以二級油為基礎,扣價3.0%;一級油如直接降為等外油,除按二級油作價外,再扣二級油價的3.0%。如發現調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級油價的3.0%作為整理費。
各種非等級食用油,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標準,就不得使用標準中規定的商品名稱,但可改作其它等級食用油,並執行相應的質量標準,按上述原則處理。
5.9.2 折光指數、比重以及桐油、蓖麻籽油的碘價、皂化價、乙醯值、熱聚合試驗等項指標不符合標準時,要作定性試驗,根據情況協商處理。
5.9.3 芝麻香油不具備顯著香味時,按普通芝麻油作價。
5.10 加工用糧油調運中的規定
在加工用糧油的調運中,原則上分別參照執行原糧、油料、豆類、成品糧油薯類的規定,也可按加工契約規定執行。
6、本規定所指的“糧油質量標準”系糧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糧油”系原糧、成品糧、油料、油脂、薯類、飼料用糧及糧油製品的統稱;“衛生標準”系國家發布的食品衛生標準。
7、本規定由國家糧食儲備局商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8、自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原商業部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二日(90)商儲(糧)字第284號文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