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廳、糧食局、物價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儲糧有關分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精神,做好今年早秈稻收購工作,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09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印發給你們。
各地方、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預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認真做好今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各項準備和組織實施工作。新的《稻穀》國家標準(GB1350-2009)已於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各地要按照《國家糧食局關於實施新〈稻穀〉〈玉米〉〈大豆〉國家標準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糧發[2009]138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做好收購過程中執行新標準的各項工作。要抓緊騰倉並庫和倉庫維修,確保新糧收購倉容。各省(區、市)有關部門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研究、及時解決早秈稻收購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早秈稻收購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農 業 部
國家糧食局
農業發展銀行
中儲糧總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附屬檔案:2009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2009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部
國家糧食局 農業發展銀行 中儲糧總公司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精神,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執行本預案的早秈稻主產區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等5省(自治區)。
其他早秈稻產區是否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自主決定。
第三條 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每市斤0.90元,以2009年生產的國標三等早秈稻為標準品,具體質量標準按新的稻穀國家標準(GB1350-2009)執行,即:雜質1%以內,水分13.5%以內,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執行最低收購價的早秈稻為2009年生產的等內品。相鄰等級之間等級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向農民直接收購的收儲庫點的到庫收購價。
非標準品早秈稻的具體收購價格水平,由委託收購企業
根據等級、水分、雜質等情況,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國家質檢總局關於發布〈關於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糧發〔2001〕146號)有關規定確定。對整精米率達不到相應質量等級標準下限要求的,每低1個百分點,扣價0.75%;不足1個百分點,不扣價;高於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第四條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5個早秈稻主產區執行最低收購價的企業為:(1)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2)上述5省(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7個主銷區省級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
第五條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要按照“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有利於糧食安全儲存、有利於監管、有利於銷售”的原則,合理確定執行早秈稻最低收購價的委託收儲庫點(含中儲糧直屬庫,下同)。委託收儲庫點應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有一定的規模和庫容量,倉房條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要求,具有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譽,應優先選擇有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為委託收儲庫點。為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對符合上述條件的中央大型糧食企業在主產區的閒置糧庫,要列為委託收儲庫點。委託收儲庫點可根據需要設點延伸收購,在不增加國家費用補貼的前提下,自行負責將延伸收購點收購的早秈稻集併到委託收儲庫點或指定庫點儲存。
委託收儲庫點由中儲糧有關分公司負責提出,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後,報中儲糧總公司審核確定,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對外公布。
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也要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一定數量的委託收儲庫點,並積極入市收購,充實地方儲備。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設定的委託收儲庫點要與中儲糧公司確定的委託收儲庫點相互銜接。
委託收儲庫點確定後,由中儲糧分公司和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分別與其委託收儲庫點簽訂委託收購契約,明確有關政策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委託收儲庫點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收購,中儲糧總公司及相關分公司要加強對收購入庫糧食質量的監管。
第六條 第三條規定的最低收購價適用時間為2009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間,當早秈稻市場價格低於最低收購價格時,由中儲糧公司和有關省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照本預案第三條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在上述早秈稻主產區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早秈稻。具體操作時間和實施區域由中儲糧分公司根據市場情況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確定,並由中儲糧總公司報國家糧食局備案。
第七條 早秈稻上市後,地方各級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引導和鼓勵各類糧食經營和加工企業切實履行收購義務,積極入市收購新糧。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切實發揮主渠道作用。農業發展銀行要積極為各類收購主體入市收購提供信貸支持,保證具備貸款條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資金供應。
第八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央和地方儲備輪入的早秈稻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水平。主銷區地方政府要督促當地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積極到主產區收購早秈稻。
第九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積極入市收購新糧用於輪換。
為調動企業參與早秈稻收購和經營的積極性,預案執行期間,原則上停止中央、地方儲備庫存早秈稻的大批量集中拍賣活動。對確有長期供貨契約的中央和地方儲備早秈稻,分別由中儲糧總公司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備案後,定向銷售給稻穀加工企業。
預案執行期間,糧食經營企業不得故意低價銷售,衝擊市場。
第十條 中儲糧公司委託的收儲庫點按最低收購價收購早秈稻所需貸款(收購資金和收購費用),由所在地中儲糧直屬企業統一向農業發展銀行承貸,並根據早秈稻收購情況及時預付給委託收購庫點,保證收購需要。對於沒有中儲糧直屬企業的地區,為保證收購需要,可暫由中儲糧分公司指定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資質較好的收儲企業承貸;收購結束後,貸款要及時劃轉到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統一管理。農業發展銀行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和合理收購費用及時足額供應。收購費用為每市斤2.5分(含縣內集並費),由中儲糧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乾使用。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早秈稻主要用於充實地方儲備,所需收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及時足額發放。有關收購、保管費用和利息按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儲糧總公司和有關省糧食局每五日分別將中儲糧分公司和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早秈稻品種、數量匯總後報國家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匯總的數據要同時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具體報送時間為每月逢五日、逢十日期後第二天中午12時之前。
省級農發行在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最低收購價收購資金的發放情況抄送當地中儲糧分公司。同時,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將最低收購價早秈稻月度收購進度情況抄送當地農發行省分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各收儲庫點要每五日將收購進度抄報所在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情況,分別由中儲糧總公司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於本預案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四條 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相關分公司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早秈稻,糧權屬國務院,未經國家批准不得動用。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相關分公司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對委託收購庫點收購的早秈稻品種、數量、等級等進行審核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早秈稻,由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相關分公司負責就地臨時儲存,並與委託儲存庫點簽訂代保管契約,明確品種、數量、等級、價格和保管責任等。對驗收不合格的早秈稻,由當地中儲糧分公司、農業發展銀行分支行和收購貸款承貸企業與委託收購庫點及時研究處理。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每年的糧食庫存檢查對委託收儲庫點進行抽查,對質價不符、賬實不符、不按規定及時出庫等行為,將參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中儲糧總公司管理的臨時儲存最低收購價早秈稻,保管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負擔,先預撥,後清算。委託收儲庫點的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市斤3.5分/年,自早秈稻收購入庫當月起根據月末庫存數量進行補貼;貸款利息根據入庫結算價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中儲糧總公司執行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發生的質檢、監管等日常費用標準,按《財政部關於調整完善中儲糧公司最低收購價糧食質檢、監管、省內跨縣集並及跨省移庫包干政策的通知》(財建〔2007〕405號)檔案執行。中央財政根據中儲糧總公司上報的最低收購價利息費用補貼的申請報告,按季度將保管費用、貸款利息及質檢、監管等日常費用撥付給中儲糧總公司。中儲糧總公司要將保管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到存儲庫點。事後,由中央財政根據實際保管數量、核定的庫存成本等對中儲糧總公司進行清算。
第十六條 中儲糧總公司管理的臨時儲存最低收購價早秈稻,由國家有關部門按照順價銷售的原則,在糧食批發市場或網上公開競價銷售,銷售盈利上交中央財政,虧損由中央財政負擔。中儲糧總公司對銷售盈虧進行單獨核算,中央財政對中儲糧總公司及時辦理盈虧決算。
第十七條 執行最低收購價的委託收購庫點,要按照新的稻穀國家標準(GB1350-2009)做好早秈稻收購工作;要按時結算農民交售早秈稻的價款,不得給農民打白條,不得壓級壓價和代扣各種收費,不得將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早秈稻銷售後及時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對違反規定的,由當地糧食、物價、工商、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按照《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落實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工作,監測早秈稻收購價格變化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解決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中的矛盾和問題。財政部負責及時撥付中儲糧總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格收購早秈稻所需的費用和利息補貼。農業部負責了解各地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情況,監測早秈稻市場價格,反映農民的意見和要求。國家糧食局負責監督中儲糧總公司、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儲糧安全情況,督促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積極入市收購,發揮主渠道作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向執行最低收購價任務的貸款企業及時提供收購資金和費用貸款。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作為國家委託的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主體,對其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早秈稻的數量、質量和庫存管理等負總責。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最低收購價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切實落實倉庫維修工作,確保在新糧收購前投入使用,並督促、協調地方各部門,支持和配合中儲糧總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購任務。
第十九條 本預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