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小麥和稻穀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確保最低收購價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執行預案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確保最低收購價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糧食,指小麥、早秈稻、中晚秈稻、粳稻。

第二條 執行本預案的小麥主產區為河北、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6省;早秈稻主產區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5省(區);中晚稻(包括中晚秈稻和粳稻)主產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11省(區)。

其他糧食產區是否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自主決定。

第三條 在上述地區執行最低收購價的企業為:(1)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受中儲糧總公司委託的中糧、中紡、中航工業、農墾集團所屬企業及有關地方骨幹企業;(2)上述省份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7個主銷區省級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

第四條 按本預案收購的糧食執行以下標準:

(1)小麥。以當年生產的國標三等小麥為標準品,具體質量標準按小麥國家標準(GB1351-2008)執行。白小麥分為硬質白小麥和軟質白小麥。硬質白小麥的硬度指數不低於60,軟質白小麥的硬度指數不高於45,其種皮白色或黃白色的麥粒均不低於90%。紅小麥分為硬質紅小麥和軟質紅小麥。硬質紅小麥的硬度指數不低於60,軟質紅小麥的硬度指數不高於45,其種皮深紅色或紅褐色的麥粒均不低於90%。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均為混合小麥。標準品小麥的具體質量指標為:容重750~770g/L(含750g/L,不含770g/L),水分12.5%以內,雜質1%以內,不完善粒8%以內。

(2)早秈稻。以當年生產的國標三等早秈稻為標準品,具體質量標準按稻穀國家標準(GB1350-2009)執行。標準品早秈稻的具體質量指標為:雜質1%以內,水分13.5%以內,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

(3)中晚稻。以當年生產的國標三等中晚稻為標準品,具體質量標準按稻穀國家標準(GB1350-2009)執行。標準品中晚秈稻的具體質量指標為:雜質1%以內,水分13.5%以內,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標準品粳稻的具體質量指標為:雜質1%以內,水分14.5%以內,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

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最低收購價收購任務的收儲庫點向農民直接收購標準品的到庫價,具體價格水平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公布的當年最低收購價格為準。執行最低收購價的糧食為當年生產的等內品,相鄰等級之間等級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標準品糧食最低收購價的具體水平,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糧發〔2010〕17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作為委託收儲庫點參與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各類糧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1)具有糧食收購資格,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2)在農發行開戶。(3)有一定規模的自有倉容,倉儲設施條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9第5號)要求,具備必要的清理設備、機械通風設備、檢化驗設備、計量稱重器具和人員,對農民交售少量糧食要有可移動式磅秤。(4)執行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相關規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落實,相關設備齊備完善,無重大消防隱患。(5)具有較高管理水平和較高信用等級,三年內在收儲及銷售出庫等方面無違規違紀行為。(6)嚴格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報送統計報表。

第六條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要按照“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有利於糧食安全儲存、有利於監管、有利於銷售”的原則,合理確定執行最低收購價的委託收儲庫點。要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以縣為單位,每個縣內委託收儲庫點可利用倉容總量或收儲能力應與當地最低收購價糧食預計收購量相銜接。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確定的委託收儲庫點名單報國家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和農業發展銀行備案,並在收購啟動前將當地所有委託收儲庫點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同時抄報省級人民政府。執行最低收購價收儲庫名單確定後,中儲糧直屬企業要與委託收儲庫點簽訂委託收購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等。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分支機構要作為監管單位在契約上籤章。國有糧食委託收儲庫點要按照20元/噸標準向中儲糧直屬企業交納履約保證金,不能足額交納的也可從收購費用中抵交,中央企業、省級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可免交,但企業總部要承擔連帶責任。中儲糧直屬企業要將收取的保證金存入農發行專戶,待貸款本息結清後退還保證金本息。非國有糧食企業要提供相應的抵押或擔保。委託收儲庫點要嚴格按照本預案的有關規定和收購契約開展收購活動。

第七條 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符合資格條件的委託收儲庫點全部啟動後倉容及收儲能力仍不足或委託收儲庫點布局不能滿足農民售糧需要的,應及時通過安排縣內集並、租賃社會倉容等方式解決。中儲糧公司要積極採取委託或租賃等方式,充分利用社會倉儲設施,統一貸款和監管。地方政府要加強組織協調,對社會倉儲設施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在倉容緊張的地區,中糧、中紡、中航工業3家中央企業直屬庫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推薦的1-2家骨幹企業,可按現行管理制度,接受承貸的中儲糧直屬企業委託,在其管理能力範圍內租賃社會倉儲設施收儲糧食。承貸的中儲糧直屬企業對上述接受委託的央企直屬庫及地方骨幹企業直接管理與租倉管理的最低收購價糧食負監管責任。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也要加強對這些糧食的監管,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地方骨幹企業租賃社會倉容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資格條件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均以委託收儲的方式參與收購,不能作為租倉儲糧點參與政策性收儲。採取上述措施後倉容仍不足,需搭建簡易和露天儲糧設施的,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研究測算本省(區)預計搭建總量,經中儲糧總公司審核並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搭建的簡易和露天儲糧設施應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簡易倉囤儲糧技術規程》及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為保證收儲糧食的儲存安全,降低損耗,保持品質,一般情況下對最低收購價小麥和南方稻穀不搭建簡易和露天設施儲存。白小麥、紅小麥和混合小麥必須分倉、分等級儲存。

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也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合理設定委託收儲庫點,並積極入市收購,充實地方儲備。地方設定的委託收儲庫點要與中儲糧分公司確定的委託收儲庫點相互銜接。

第八條 本預案規定的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時間為當年5月21日至9月30日;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時間為當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時間為: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8省(區)當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遼寧、吉林、黑龍江3省當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末。在此期間,當糧食市場價格下跌到國家公布的最低收購價格時,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價格、糧食、農業、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及時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經中儲糧總公司報請國家糧食局批准在相關區域內啟動預案。有關批覆檔案同時抄送國家有關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和相關省人民政府。中儲糧總公司要及時組織有關委託收儲庫點按照本預案第四條的規定,在預案啟動區域同時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糧食。中儲糧公司要向委託收儲庫點提供統一規範的收購憑證樣式。

第九條 執行最低收購價的委託收儲庫點,要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張榜公布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的糧食品種、收購價格、質量標準、水雜增扣量方式、結算方式和執行時間等政策信息,讓農民交“放心糧”;按照小麥和稻穀國家標準做好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入庫工作,不得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收購,不得拒收農民交售的符合標準的糧食;及時結算農民交售糧食的價款,不得給農民“打白條”;也不得將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挪作他用;要依據農民交糧的實際情況,當場如實填寫統一規範的收購憑證,憑證所列重量、等級、水分、雜質、單價等內容必須填寫齊全並妥善保存備查,不得二次填寫收購憑證。

第十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積極入市收購新糧用於輪換,輪換收購的糧食價格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水平。對承擔輪換任務的委託收儲庫點,應優先安排儲備糧輪換。

第十一條 新糧上市後,地方各級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收購工作的指導,引導和鼓勵各類糧食經營和加工企業積極入市收購新糧;要督促本地參與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委託收儲庫點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預案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國家收購政策。農業發展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要積極為各類收購主體入市收購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二條 委託收儲庫點收購最低收購價糧食所需貸款(收購資金和收購費用),由所在地中儲糧直屬企業統一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承貸,並根據收購情況和入庫進度及時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售糧者或預付給委託收儲庫點兌付售糧者。農業發展銀行要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貸款,保證收購資金供應。對於沒有中儲糧直屬企業的市(地)區域,為保證收購需要,可暫由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指定該區域內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資質較好的委託收儲企業承貸;收購結束並經驗收合格後,貸款要及時劃轉到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統一管理。對驗收不合格的糧食由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督促企業及時銷售並歸還農發行貸款,有關貸款事項由農發行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糧食充實地方儲備的,所需收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及時足額發放。有關收購、保管費用和利息按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在稻穀收購工作結束後,省級糧油檢測機構要分別對中儲糧公司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稻穀和地方企業收購的稻穀的衛生指標進行逐倉檢測。省級財政部門要保證及時足額撥付檢驗工作的費用,單獨列入預算或從風險基金中列支。各品種稻穀相關檢測結果要在本預案執行時間結束後1個月內,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匯總後,會同省級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對經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稻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嚴防這部分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第十五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儲糧總公司每5日將最低收購價糧食的品種、數量匯總後報國家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匯總的數據要同時抄送農業發展銀行。具體報送時間為每月逢5日、10日期後第1個工作日15時之前。

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最低收購價收購資金的發放情況抄送當地中儲糧分公司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時,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將最低收購價糧食每月收購進度情況抄送當地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每5日的收購進度也要及時通報,便於省級有關部門了解情況。各委託收儲庫點要每5日將實際收購進度數據同時抄報所在地的市(地)或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糧食,糧權屬國務院,未經國家批准不得動用或抵(質)押。對收購入庫的最低收購價糧食品種、數量和質量等級,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共同組織驗收,並對驗收結果負責。對驗收中發現入庫的糧食數量、質量指標與收購碼單等原始憑證標註不符的,要及時核減最低收購價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扣回全部費用利息補貼。對驗收合格的,要建立委託收儲庫點的質量檔案,做到分品種、分等級專倉儲存。中儲糧直屬企業要與委託收儲庫點簽訂代儲保管契約,明確品種、數量、等級、價格和保管、出庫責任等,作為以後安排銷售的依據。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要作為監管單位在契約上籤章。中儲糧公司及其委託收儲庫點要嚴格規範儲糧行為,確保儲糧安全。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要將委託收儲庫點最低收購價糧食質量驗收結果,按品種於本預案執行時間結束後1個月內匯總報中儲糧總公司。中儲糧總公司要對分公司上報的收購進度和庫存數據進行審核,並及時匯總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和農業發展銀行。

對於有購買陳糧冒充新糧或就地劃轉本庫糧食套取費用補貼等行為的委託收儲庫點,一經發現要將其收購的糧食全部退出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由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共同負責追回糧款歸還農發行貸款,扣回全部費用利息補貼,取消其最低收購價收購資格,收回不當得利上交中央財政,如發生損失由委託收儲庫點承擔,同時將其以前年度收儲的最低收購價糧食實行移庫或按有關程式及時安排拍賣,所發生的費用由違規企業承擔,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以及監管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承擔審核驗收的中儲糧直屬企業、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在驗收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最低收購價糧食由國家有關部門合理制定銷售底價,通過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平台公開競價銷售。中儲糧總公司及有關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庫的原則,制定委託收儲庫點出庫計畫,均衡有序組織安排競價銷售。

小麥預案執行期間,為滿足市場對陳麥的需求,按照保證市場供應、保持市場糧價基本穩定的原則,繼續競價銷售以前年份最低收購價小麥,並把握好銷售力度和節奏;為防止出現“轉圈糧”等問題,承擔小麥最低收購價收儲任務的庫點一律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國家拍賣的最低收購價小麥。

第十八條 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費用、保管費用、貸款利息補貼及銷售盈虧負擔等事項按《財政部關於印發最低收購價、臨時收儲糧食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203號)和《財政部關於批覆最低收購價等中央政策性糧食庫存保管費用補貼撥付方案的通知》(財建〔2011〕996號)執行。中儲糧公司要自糧食入庫當月起,按季足額將補貼撥付到委託收儲庫點。對以各種名義變相降低委託收儲庫點費用補貼標準的,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監管,督促協調地方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中儲糧公司開展最低收購價糧食收儲工作,做好收購期間收購秩序維護和宣傳工作。地方糧食、價格部門依照《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對最低收購價糧食收儲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落實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監測收購價格變化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解決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中的矛盾和問題。國家糧食局負責指導中儲糧總公司執行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監測市場價格,監督政策的執行,組織指導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糧食收儲企業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和庫存糧食安全儲存管理等情況,督促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積極入市收購,發揮主導示範作用。財政部負責及時安排、撥付中儲糧總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格收購糧食所需的費用和利息補貼。農業部負責了解各地農民售糧意願、糧食市場價格及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農民的意見和要求。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及時足額安排、撥付執行糧食最低收購價收儲任務所需的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中儲糧總公司作為國家委託的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主體,負責組織指導參與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庫點按照本預案規定進行收購,做好庫存管理等工作。各品種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中儲糧總公司要將執行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對本地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糧食數量、質量、庫存管理及銷售出庫等負責,並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確保最低收購價庫存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最低收購價糧食有關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進一步強化“四個共同”機制切實做好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和監管工作的通知》(國糧檢〔2015〕202號)執行。

第二十條 本預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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