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收取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執行相關營業稅政策。

財稅〔2010〕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有關部門反映,現將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收取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執行相關營業稅政策。
電影放映單位放映電影,應以其取得的全部電影票房收入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從電影票房收入中提取並上繳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不得從其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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