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監督發〔201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農業(農牧、畜牧、獸醫、農墾、漁業)廳(局),商務廳(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為,衛生部會同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衛生部農業部
商務部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知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消費以及進出口等環節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應當準確、及時、客觀,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食品安全信息分為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信息。
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各地應當逐步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行政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的工作機制,明確信息通報的形式、通報渠道和責任部門。接到信息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對食品安全信息依據職責分工進行處理。對食品安全事故等緊急信息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立即進行處理。
第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包括國家年度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實施情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情況等。
(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
(三)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包括對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具有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地和責任單位基本情況、傷亡人員數量及救治情況、事故原因、事故責任調查情況、應急處置措施等。
(五)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各相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提供獲知的涉及上述食品安全信息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布影響僅限於本轄區的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實施情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訂、修訂情況和企業標準備案情況等。
(二)本地區首次出現的,已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
(三)影響僅限於本轄區全部或者部分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包括對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具有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及相應的監管措施和有關建議。
(四)本地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上述信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自行決定並公布。
第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行政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相關信息。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的諮詢、查詢方式,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在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擬定信息發布方案,由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簡要信息,隨後公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和處置措施等,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滾動公布相關信息。對涉及事故的各種謠言、傳言,應當迅速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一條各相關部門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組織專家對信息內容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學意見和建議。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時,應當組織專家解釋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學問題,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各監督管理部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必要時應當與相關部門進行會商,同時將會商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於獲知涉及其監管職責,但無法判定是否屬於應當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認為不屬於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應當書面反饋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負有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會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報告、通報和會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定期對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報告和通報情況進行考核和評議。必要時有關部門可以糾正下級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並重新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五條各地、各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播和輿論監督作用,積極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報導,暢通與新聞媒體信息交流渠道,為採訪報導提供相關便利,不得封鎖訊息、干涉輿論監督。對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要在第一時間通過權威部門向新聞媒體公布,並適時通報事件進展情況及處理結果,同時注意做好輿情收集和分析。對於新聞媒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並通過適當方式公開處理結果,對不實和錯誤報導,要及時予以澄清。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諮詢和了解有關情況,對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授權,不得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異議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門應當對異議信息予以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範圍內予以更正,並告知持有異議者。
第十八條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對公布的信息承擔責任。任何單位或個人違法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九條國務院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國食藥監協〔2004〕556號)同時廢止。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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